承租的房屋在租期內被拆,承租人能否得到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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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房屋在租期內被拆,承租人能否得到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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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承租人遇到房屋徵收能否有權主張徵收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安置費用、裸房裝修費用等),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下從被徵收房屋是否涉及經營行為,是否在租賃期內分析如下。

1、經營性房屋的承租

被徵收房屋涉及到經營行為並具備經營手續,租賃期限屆滿的,租賃關係結束,承租人也就欠缺了主張徵收補償權益的基礎。

被徵收房屋涉及到經營行為並具備經營手續,租賃期限未滿的,要看租賃協議具體內容,如果有關於遇到徵收的房屋補償權益的約定,按照協議內容;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合法經營的承租人,房屋徵收有可能對其權益造成損害,所以需要對房屋實際承租人在的權益綜合考慮,並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發生是徵收方應盡的義務。

承租的房屋在租期內被拆,承租人能否得到相應的補償?

2、非經營性房屋的承租

非經營性房屋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如果有租賃方面的權益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判例中曾經明確指出,集體土地房屋承租人,不屬於徵收集體土地需補償安置人員的範圍,徵收集體土地應支付的補償費用也不包括房屋承租人的相關補償費用,其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並不享有行政法律關係上的權利。

同時提示大家,各家情況不同,需依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不懂的一定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徵收土地不經土地經營權者個人簽字同意,符合土地管理法嗎?

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戶通過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上述問題可以理解成,徵收農村土地時,是否需要農戶的簽字同意。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報批,經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徵地報批前的程序主要包括:“發佈擬徵地公告;進行調查、登記、確認;組織聽證;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報批”。

由上可知,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徵地時並不需要經農戶簽字同意,可以說徵地屬於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批准程序並組織實施的,村民對徵地過程中的一系列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依法提出,對違法行為造成侵害權益的,村民有權利進行救濟。同時從徵地程序可以看出,村民對於補償和安置等事關自身重大權益的事項,可以在程序中發表不同意見、提出聽證要求,從而參與徵收過程,維護其切實利益。

但徵地並非經過每個農戶簽字同意才能實施,雖然在徵地批准和實施程序中會考慮村民意見,但只是一種村民參與權的體現。同時,徵收項目的啟動需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件,因此當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徵地時,被徵地人可以說是讓渡了自己的利益給公共利益,因此,一方面被納入徵收範圍的土地終會被徵收,另一方面,被徵地的權利人有權獲得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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