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變,就差讓你申請商標的同時提供使用證據了,商標異議量會激增

鉅變,就差讓你申請商標的同時提供使用證據了,商標異議量會激增


鉅變!

就差讓你申請商標的同時提供使用證據了。申請在先的原則下,應該說這樣規定也算仁至義盡了。接下來就看執行標準了。

相信未來,也許明天就開始,商標異議、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兩會迎來一個巨大的增量工程。

專業管理商標,會是未來的重點。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的決定。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

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

修改前:“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

那麼問題一,如何確定申請商標時申請人是“不以使用為目的”?很難!以後會不會像申請美國商標那樣,註冊五年後提交要你使用證據並宣誓使用?想想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那麼問題二,看到很多同仁說,防禦商標腫麼辦?

如何保護品牌淡化?如何保護防禦性的商標註冊?

那麼問題三,同行們再也不用費勁巴拉的推銷全類註冊了。尷尬不!懷念不?

老高:商標代理人,觀察者,狂熱愛好者,知識產權運營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