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变!
就差让你申请商标的同时提供使用证据了。申请在先的原则下,应该说这样规定也算仁至义尽了。接下来就看执行标准了。
相信未来,也许明天就开始,商标异议、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两会迎来一个巨大的增量工程。
专业管理商标,会是未来的重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
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
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那么问题一,如何确定申请商标时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很难!以后会不会像申请美国商标那样,注册五年后提交要你使用证据并宣誓使用?想想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那么问题二,看到很多同仁说,防御商标肿么办?
如何保护品牌淡化?如何保护防御性的商标注册?
那么问题三,同行们再也不用费劲巴拉的推销全类注册了。尴尬不!怀念不?
老高:商标代理人,观察者,狂热爱好者,知识产权运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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