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平臺本週更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等3684篇法律、案例、觀點
2018.12.10-2018.12.16期間,“法信”平臺內容更新如下:
1. 法信大綱新增法信碼147個,新增推薦內容984條。重要更新包括: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新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
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訴前行為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認定;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行為保全、
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等;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的通知》,更新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
詐騙罪中與網絡盜竊犯罪的界限,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未遂,
詐騙數額的認定,等;
(3)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更新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計算,
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等;
集資詐騙罪中共同犯罪,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詐騙數額的計算,等;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新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中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
曾因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實施恐怖活動且作用突出的,等;
幫助恐怖活動罪中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等;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中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兇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中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等;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中
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犯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等;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中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
犯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等;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中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持有多類物品、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等;
洗錢罪中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根據《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履約擔保糾紛案,更新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
獨立保函糾紛中獨立保函與保證的區別;
(6)根據《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刁凌軍、刁志鵬訴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更新法信碼及其推薦內容: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中時間限制條款的效力。
2. 法律文件庫更新中央政策立法文件289篇,地方政策立法文件1684篇。重要更新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確定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各刑事審判庭管轄案件區域的通知》
《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規定(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北京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吉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本市法院刑罰變更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聯合印發》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3.案例要旨庫本週更新《人民司法》等案例要旨共計442個。重要更新包括:
(1)房屋買賣合同對屋內物品所有權未作明確約定時,不發生轉移動產物權的效力
——張新訴李玲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2)物業服務企業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停車位進行管理的,不因管理行為當然獲得收取停車費的權利
——海安天寶物業有限公司訴徐培術、袁麗麗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採取“擁有土地原則”+“合法取得”來認定
——王金澤、王改華、鍾守剛、王麗君、鍾帥、鍾權訴河南省淅川縣商聖街道辦事處冬青社區第五村民小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4)出賣方故意隱瞞“凶宅”信息構成欺詐
——彭倩、楊雯訴陳元會、楊宗全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5)僅有轉賬憑證情形下的民間借貸案件,被告提交的證據只需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舉證責任即再次轉移至原告
——劉瑤訴唐呈睿民間借貸糾紛案
(6)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忽視因果關係的時間限制條款無效
——刁凌軍、刁志鵬訴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4. 法律觀點庫新增立法、司法、學術觀點,共計285篇,重要更新包括:
(1)破產原因和強制清算原因競合時,債權人享有選擇權
(2)暫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動物和植物新品種和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3)女方指認,生父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血緣關係時,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確認
(4)“企業破產時辦理資產移轉手續的,其在破產前出資到其他企業的財產不得作為破產財產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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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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