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花香滿徑小區位於昆明市呈貢區,購房合同約定2017年交房,過了近兩年時間,大部分業主至今沒有收房。
此前報道:“補交錢才能接房!”臨近交房突然漲價,業主怒告開發商
開發商:測算錯誤,需補交相關費用
原因是開發商認為此前測算錯誤,住宅、車位銷售價格遠低於開發建設成本,需要業主補交土地補償款、土地增值稅、車位費等才能完成交房手續。
業主:房款要補18萬!車位還要補2萬!
花香滿徑小區位於昆明市呈貢區,開發商是雲南文產昆明置業有限公司。大多數業主於2015年末,陸續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2017年7月交房,但業主們沒能等來鑰匙。業主李女士(化名)說,開發商曾先後兩次要求業主補交費用。
業主李女士:“直接說的就是補房款,每平方米是850。以我們的房子為例,要補到184000。而且車位還要補2萬。”
補交原因是開發商稱前期對造價測算錯誤,導致售房價格遠低於成本價,使得該項目無法運轉和交房,甚至一些在臨近交房日期才購房的業主,也被要求補交費用。
業主陳女士(化名)在交房前半年以每平方米7000多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小區的一套房屋,如今還需要補交十六萬多元!業主陳女士:“2017年5月份籤的合同,約定是2017年12月30日組織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我們看重他臨近接房日期我們才敢買的,他們當時籤合同並沒有說我們要交補這些錢,他明明就可以當場跟我們說,讓我們再決定買不買這套房屋,我們這買完房子才過幾個月就跟我們說,就我們買的是140多平的,需要補16萬,我覺得這個就是欺騙消費者的一種行為。”
就此,部分業主去年向呈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曾以簡易程序在去年9月27日開庭審理,今年3月,該案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法院一審判決
交房並支付違約金
包括陳女士在內的六戶業主去年向呈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3月25日開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讓文產昆明置業有限公司向我們交付房屋與車位,然後付違約期間的違約金。”
同時在判決書中,法院駁回了雲南文產昆明置業有限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文產公司逾期未交房構成違約。
業主李女士:第一個是合同裡面約定了五方驗收視為符合交付條件,因為購商品房購銷合同本身這個文本就是開發商單方面提供的合同範本,所以說既然他們約定了五方驗收符合驗收條件,那麼在庭審中他以房屋沒有通過竣工驗收來抗辯這個理由,法院也沒有認可,所以最終認為房子是可以交付的。
另外一方面是因為開發商他事實上也交付了有三四百套房屋給業主,也證明了房屋是符合交付條件的。
開發商不服上訴
無法交房的根源是在於施工單位
當然,對於業主們來說,一審判決並不意味著塵埃落定,陳女士表示,
目前被告雲南文產昆明置業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訴。業主陳女士:“開發商提交的二審上訴狀說的是一審法院未查清以下重大事實,本案所涉及的房子和車位,截止目前未進行預驗收和交付,並未完成商品房購房合同當中的竣工驗收,所以就依照咱們國家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6條,必須得經過竣工驗收合格之後才可交付使用。所以他們就是以這個為理由去上訴。”
被告方重申,施工單位不通過竣工驗收,原因就是當初房屋定價低,公司收不回成本,拖欠了工程款。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東提到:
方東:“今天之所以交不了房的根源是在於施工單位的問題。從建設的角度來講是基本建完,這個是事實。從居住使用的角度也可能說沒有問題,但是在法律意義上能不能達到法定的標準,這個問題實際上是由施工單位來說的,我們開發商是沒有這個權利的。”
原告方認為,不論是什麼原因,原被告雙方已經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就應當按照當時簽署的合同進行交付。原告方代理律師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靜:
“當時房屋的之所以定價低,是因為地價低,因為這個地價當時是一個政府配套的重點建設項目。這個造價得出來,不是醫院方單方來拍著腦袋委託一家造價公司出來的價格,而是雙方共同委託了造價公司出了造價報告,在這個造價報告的基礎上,又反覆請示了被告的意願,這份報告是在2015年12月份出出來的,也就是說是在跟職工籤正式的購房合同之前,那麼大家是雙方都同意是按照3398的這樣的一個價格來進行出售。”
針對6戶業主的判決
其他3000多戶是否有普適性?
二審是否會維持一審判決,業主們什麼時候能收房,目前還不得而知,對於3800多戶業主來說,他們還有更擔心的事情:針對6戶業主的判決,是否具有普適性?
其他業主表示:“我們這個小區3000多戶,這六戶業主在訴訟過程中用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才判的下來,然後現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即使到二審判決下來之後,也只是說涉及這六戶。那麼這個判決的適用性普適性的問題,能不能夠用到其他業主身上,可能也是現在業主最擔心的,是不是說每一戶都要走這個流程,可能要審幾十年了。”
昆明小區建成違約不交付,開發商稱“賣虧了要補錢”最終如何收場?我們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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