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義中國農民合作社

重新定義中國農民合作社


重新定義中國合作社的實踐背景

改革開放後,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歷程表明,中國農民對於合作的需求是客觀存在的,而且一些合作社也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大部分合作社運作不夠理想。比如,空殼社大量存在,掛牌社較為普遍,合作社市場競爭力較弱,合作社發展過度依賴帶頭人的道德準則等等,實踐中保障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未建立起來。這些現象也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目前合作社的組織架構和運營機制滿足了不了我國農業從業人員對合作的需求,合作社的治理機制和運營機制需要重新定義。


重新定義中國合作社的理論基礎

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的治理和運營機制主要借鑑歐美合作社,而我國農民合作需求和背景和歐美合作社發展、成長背景、路徑遠遠不同。歐美農業合作社產生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民主治理理念較為普及的時代背景,我國農村市場經濟制度一些領域還比較滯後,民主治理理念還沒有深入普及;歐美農業合作社的合作農戶農業生產規模較大,我國合作社成員以小農戶為主;歐美農業發展走的是先合作化後產業化的路徑,我國農業發展走的是先產業化後合作化的路徑;歐美農業合作社發展初期和農業企業發展相對還有一些競爭優勢,我國農民合作社與農業企業競爭優勢尚未體現出來;歐美農業發展基本上沿著生產加工銷售的產業鏈推進,我國農業發展進入了反供應鏈趨勢較為明顯的階段等等,不同的背景、路徑要求我們必然要採取不同的模式,不能亦步亦趨、邯鄲學步,必然要求我們在新的時代背景、發展機遇等條件下去重新定義合作社。


重新定義合作社有幾個關鍵環節需要深入考慮

1. 農民參加合作基於什麼樣的合作需求,這些合作需求需要什麼樣的方式加以實現?合作需求是合作社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2. 什麼樣的內部治理機制和組織架構適宜合作社的長期發展,既有利於合作社的市場運營又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合作成員的內部公平發展?

3. 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有哪些優勢?這些優勢在市場和治理中如何體現?

4. 如何定位合作社在產業鏈條中的位置?合作社如何與產業鏈上各主體進行合作?

5. 合作社發展面臨哪些重大歷史機遇?如何抓住歷史機遇推動合作社發展?

6. 政府與合作社的關係如何?政府適合以什麼方式去培育合作社?


合作社發展涉及到的重大問題,都需要新的時代背景下、新的實踐中進行回答。既要立足於我國農業農民發展實踐,也有體現時代特色,發揮組織優勢和市場優勢,真正建立合作社或者農民合作新形式的長期發展機制,不能為了合作社而合作社,也不能為了國外合作社而合作社,一定要建立適合我國農業農村農民發展的合作機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