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拐賣婦女、兒童罪”該如何處置?

近幾年雖然一直在大力打擊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但是屢禁不止,在有些地區拐賣婦女兒童已經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產業鏈”,完全將婦女、兒童商品化,如何獲得婦女、兒童,如何運送婦女、兒童,如何接受婦女、兒童,均已駕輕就熟,這樣的行為不嚴加禁止,勢必會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影響。打擊拐賣法律兒童最為有利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明確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該如何處置?下面本文將詳細闡述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律規定。

解析!“拐賣婦女、兒童罪”該如何處置?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本款具體列舉了八項適用上述刑罰的嚴重情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這裡所說的“拐賣婦女、兒童集團”,是指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這裡所說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參與拐賣的人數(包括本數在內),既包括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中中轉、接送、收買、販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動中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進行拐賣活動,累計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這裡所說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只要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了性關係,無論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無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為,都應按照本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誘騙”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錢、物質或者某種許願等方法引誘、欺騙被拐賣的婦女進行賣淫活動;“強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手段迫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買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將迫使其賣淫,但出於盈利等目的,仍將該婦女出賣的行為。(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只要以出賣為目的,不論犯罪分子是否將被綁架的婦女、兒童賣掉,都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這裡規定的偷盜嬰幼兒,是以出賣為目的,如果偷盜嬰幼兒是為了勒索嬰幼兒的父母或者親屬的財物,則不能按照本罪定罪處罰,而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綁架罪定罪處罰。(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在拐賣過程中,犯罪分子採用捆綁、毆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以及被害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而自殺、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與境外的人販子相勾結,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境外”,是指國境外和邊境外,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的其他國家,也包括邊境外的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另外,依照本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拐騙”,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騙、引誘的方法帶走婦女、兒童的行為。“綁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犯罪分子為了以更高的價格出賣而以一定的錢物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收買婦女、兒童後轉手出賣的行為。“接送”、“中轉”,則主要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活動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手交給其他人販子的行為,也包括為人販子找買主、為人販子在拐賣途中窩藏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上述幾種行為均是以出賣為目的,只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以上就是《刑法》中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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