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人販子被抓後,應該判處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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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給被拐的家庭帶來的傷害是永遠無法磨滅的,。從某些方面來講,人販子比殺人犯更可惡,它會讓被拐家庭陷入無盡思念和無盡尋找的痛苦中,永遠都在期望奇蹟的出現,期待被拐的家人能突然出現在大家面前。多少幸福的家庭因此而支離破碎。因此我個人認為人販子必須處以極型,抓住就斬立決,以敬效尤。還有就是買孩子和買婦女的人,也應該從重處理。買賣雙方是相互的,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人販子拐來的婦女兒童賣不出去,自然就減少了拐賣的事件,畢竟,把婦女拐去賣淫,把孩子拐去弄殘、乞討只佔拐賣婦女兒童一部分。因此,我個人認為人販子判處死型,那麼買家至少應該判無期,這樣一定能有效制止婦女兒童拐賣事件的發生。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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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多餘!世界上使人最悲痛最難過的事情就是生離死別!現在的人們由於計劃生育不可多生,所以孩子就成了希罕珍品,“少者為貴嗎”全家人從孩子的父毋,父毋的父母全都圍著孩子轉痛愛有加。忽然間孩子丟失了!給全家造成的痛苦就無法形容了!我們站在丟孩子的家屬一邊換位感受,人販子該死不該死?!再看他把孩子賣給那些江湖浪人把孩子砍下一條腿或者去掉雙手人為的造成殘廢人跪到路邊乞討——這是受麼殘忍的手段?!他們這些人販子不但害的家屬悲慘難耐,對孩子他更是殘無人道的不當人待,請向誰要說人販子不該死誰就先癌死!我建議政府逮住人販子以及致殘孩子的江湖浪人抓一個斃一個!刑法也改成“凡是販賣人口者一律死刑”!同意的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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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得來說,應當,抓到一個槍斃一個,這樣才夠解恨。

從感性上來說,死刑不能震懾人販子,一律死刑必定會讓不少人販子癲狂,甚至做出把兒童拋屍、婦女姦殺的報復性舉措,惡貫滿盈的人販子絕不會心慈手軟,

"拉一個當墊背"的情況發生也絕不會是個例。

但在人販子這方面,沒有更好的辦法,死刑可能是唯一的辦法了,因為,如果不判處死刑,人販子在刑期滿了之後,仍舊可能會像“人販子張維平”那樣出獄後“重操舊業”,兩年拐走9男童,三次因拐賣被判才被判死刑。

但不能希望一味加重刑罰以求遏制拐賣。

畢竟,小熙認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家才是真正的罪惡源頭!

其實,是大批買主的存在刺激著人販子肆無忌憚,而並非因為法律的懲處力度不夠,起不到威懾作用。

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二十四章中的摘引

法律最終能懲處人販子,但卻不能扼制他們。想要徹底根治拐賣,解決利益燻心的惡魔,還得從源頭抓起。

從"根源"上解決"本質"問題,才算徹底解決。

唯有加大買方的犯罪成本,才能減少市場需求,從而減少拐賣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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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頭條裡已經有很多這個問題了,大多數人的意見是肯定的,我看到頭條裡有很多人為了譁眾取寵,所以胡言亂語,說出莫名其妙的邏輯。在這裡我只想闡述一下我的觀點。 人販子抓住就應該槍斃,這個觀點我是完全肯定的,抓住就槍斃的根本目的是以零容忍的手段杜絕這一極度危害社會的現象發生。既實施後,讓人們同知道殺人需要償命一樣深刻的意識到其危害性。其實人類是感情生物,一次拐賣所造成的對一個家庭幾個人的傷害是無法估計的。當然準確的說,跟故意殺人罪一樣,有了這個法條肯定不能杜絕殺人的案件,可是從其社會實際意義來講,至少讓社會達成了共識,總比現在這樣低成本的讓人販子又驚無恐的讓一個又一個不幸的家庭跌入深淵要好。 所有問題的本質是拐賣了,有了動機,採取了行動,無論後果嚴重與否,發現就槍斃。從每個人心裡就杜絕這種社會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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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孩子,有多個目的:

一是老有所養,傳宗接代,而自己不能再育;

二是摘取器官,販賣牟利;

三是肆意催殘,逼其乞討為己牟利;

四是使其成為黑童工牟利;

五是進行兒童淫穢牟利;

六是進行藥品毒物試驗;

七是訓練成殺手;

……

以上諸多目的存在,導致對孩子需求強大,所以才存在兒童販賣,甚至女人終身以生育販賣為生。需求不盡,販賣不止。死刑,能威懾兒童販賣,但不能阻止,特別是兒童被拐偷騙搶走之後但未賣出這一階段,死刑對販賣兒童者的作用只是逼其殺死孩子毀滅罪證。解決了兒童買方的問題,販賣才會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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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婦女罪應該提高判刑的重度,目前對人販子判刑還是太輕。我看到尋親節目瞭解到有的家長為了找孩子,跑遍全國,跑壞好幾輛車,到處打聽孩子的下落,甚至有些人因為找不到孩子整天鬱鬱寡歡,眼睛哭瞎,為了尋找孩子付出了所有,到了家破人亡地步。我國國家刑法裡面對拐賣兒童婦女,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實這也是情有可原的,人販子為什麼都不判死刑呢?因為判死刑的話會讓人販子走上極端,甚至害死孩子。如果販賣人口與謀殺的後果一樣,那麼在一些情形下人販子可能會選擇殺死被拐賣的人口而減少逮捕的可能性,因為殺人不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所以人販子都判死刑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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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心不希望一直在討論這些理論問題,在討論這些理論的同時,有多少孩子處在水深火熱之中,更有多少人販還在監獄中僥倖苟活中。希望有更嚴厲的法律去針對他們,至少能讓他們在作案時還要考慮一下,敢不敢做,更要對那些購買孩子的人嚴懲。捕殺珍惜保護動物都會判處死刑。那一個孩子還不如一隻動物嗎?我真的不能理解!都在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現在可以說沒有買賣就沒有販賣。所以,購買孩子的人才是罪大惡極,是他們滋養了整個利益鏈。難道他們不比人販子更可惡嗎?嚴厲的法律讓他們想買而不敢買的時候,因為沒有了市場,拐賣孩子和婦女的案件會不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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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因為他們太沒人性了!我從小就聽說很多婦女兒童被拐賣,我們從小母親就不讓我們單獨在外面走動,原因就是怕被落到人販子手裡。一直到今人販子都還是一樣多。這太可怕了!這些可惡的人渣,害的別人骨肉分離,甚至殘酷的把那些兒童賣到人渣手裡,把他她們打殘廢了去大街上乞討?一直以來哪一個城市沒有這樣可憐的殘廢兒童乞討的,難道政府看不見嗎?這些人渣殘酷到什麼程度?可想而知啊!但國家一直以來對這些人渣的罪行判得都比較輕,所以人販子一直以來沒有減反而還增加?這就是國家對這些人渣判刑太輕了讓這些人渣不知悔改,所以猖獗,如此沒有人性。所以我的建議就是:應該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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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應根據情節重判,不僅僅判拐賣婦女兒童罪,應加非法拘禁罪、非法獲利罪。被賣婦女兒童因被賣後,身心受摧殘罪,與拐賣過程後續有因果關係,如被強姦,屬同狂犯,如致殘亦屬同犯……不僅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負擔民事責任,比如被拐賣家人尋找所有費用及精神賠償……買家一律按拐賣婦女兒童同犯對待。被拐賣的婦女,只要當初不同意的,買家一律要判強姦罪、強迫生育罪、非法拘禁罪……如被賣婦女逃跑被抓回受毆打,應判輕(中、重)傷罪。所有幫助抓逃跑中的被拐賣婦女兒童者,一律判非法拘禁罪…看你明知拐賣婦女兒童非法,還去當幫兇!聚眾鬧事對抗解救被拐賣婦女者,一律按防礙執行公務罪抓捕、判刑。 同意的轉發。


ZHanGHj


這個問題很好處理,國家加大四庫一平臺整合範圍後,所有人的支付消費都會有所蹤跡可循,而且,初生嬰兒可以錄入DNA庫,所有公民的身份國家系統都有記錄可查。然後再說人販子,動機,目的,實施率,此類案件一人犯法家人並罰他們才會痛,痛了才會顧慮,沒有誰是無辜的沒有誰是該死的,讓他活的痛苦讓他幾無立錐之地。法制國家尚且難以控制,何況以人為本的發展中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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