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淮南市“四送一服”降成本支持政策56條

淮南市“四送一服”降成本支持政策56條

2019年3月版

1.2019年1月1日起連續3年,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將我省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的車船稅年稅額標準降至法定最低標準。2019年3月1日起,契稅適用稅率統一下調至3%。(皖發〔2019〕7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等負責)

2.繼續執行船閘收費下調10%減免政策。(皖發〔2019〕7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負責)

3.城市天然氣經營企業2018年度稅後全投資收益率超過7%的,下調2019年配氣價格。(皖發〔2019〕7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延續實施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階段性降至1%政策,依規延續執行工傷保險費率下調50%政策。(皖發〔2019〕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費率逐步調整為6%,企業生育保險費率逐步調整為0.4%。(皖發〔2019〕7號,省醫保局負責)

6.支持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流動性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省信用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提供擔保。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三農”等擔保費率不超過1.2%,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風險補償。(皖發〔2019〕7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7.大型銀行普惠性小微企業貸款要在總量大幅增長的基礎上,努力將平均利率控制在5%以內。(皖發〔2019〕7號,安徽銀保監局負責)

8.鼓勵通過新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或以租賃方式供地、允許部分工業項目分期供地、適當下調競買保證金、實行過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對傳統工業轉為先進製造業或與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以及工業企業、科研機構轉型為生產性服務業等情況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用途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皖發〔2019〕7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9.對上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受經貿摩擦影響出現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傾斜支持。用人單位招用領取2個月以上期限失業保險金人員並簽訂12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就業補貼。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支持力度,將自主創業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分別提高至15萬元和300萬元。(皖發〔2019〕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0.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貨物港務費。(皖發〔2018〕6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1.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高峰電價上浮比例下調2個百分點,取消臨時接電費。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皖發〔2018〕6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2.非房地產企業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在權屬不變情況下,符合土地、城市規劃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發〔2018〕6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13.對納入公租房計劃管理的、面向企業職工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企業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皖發〔2018〕6號,省稅務局負責)

14.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皖發〔2018〕3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清理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的涉企保證金,嚴格執行已公佈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進一步降低涉企保證金繳納標準,推廣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皖發〔2018〕3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堅決取消和查處各類違規手續費,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銀團貸款除外),嚴格限制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皖發〔2018〕38號,安徽銀保監局負責)

17.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皖發〔2018〕38號,各市、縣負責)

18.對民營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按照規定稅前列支。(皖發〔2018〕38號,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9.防止對民營企業隨意減少授信、抽貸斷貸“一刀切”等做法,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皖發〔2018〕38號,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在省級開發區設立服務企業辦公室,開展全程幫辦服務。(皖發〔2018〕38號,各市、縣負責)

21.支持省內有組織調劑就業,搭建勞動者就業需求和企業用工信息對接平臺,幫助重點地區失業人員、企業職工跨地區勞務輸出或用工調劑,將上述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納入本地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貸款對象範圍擴大至農村自主創業農民,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記錄不影響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對信用優良的創業者可免除反擔保;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累計提供不超過3次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對不符合國家貼息政策或貸款金額較大的,在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自主提供反擔保措施、自願承擔貸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勵由創業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商業銀行可通過購買信用保證保險或貸款保證保險,適當提高擔保貸款額度。(皖辦發〔2018〕4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前提下,支持製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4.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25.消防審批和備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皖政〔2018〕82號,省消防總隊負責)

26.對列入國家化解過剩產能計劃的煤炭、鋼鐵企業,穩崗補貼裁員率標準放寬至10%,並按其入庫內部退養職工人數給予增補穩崗補貼。(皖政〔2018〕8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

27.對納稅人設立的營業賬簿,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28.對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29.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0.對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1.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2.對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3.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國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4.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對物流企業承租用於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36.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費率不超過1.2%,該規定延長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號,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37.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與大工業用電類別統一合併為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業用戶可自願選擇執行合併後的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目錄電價。(皖政〔2018〕8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38.將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貨運車輛享受通行費八五折優惠期限延長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39.清理對進出港(場)企業收取的機場貨站操作費和安檢費等收費,對馬鞍山、蕪湖、銅陵、池州、安慶水運口岸集裝箱貨物和廂式貨櫃車運輸貨物查驗通過的外貿企業,免除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皖政〔2018〕82號,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合肥海關、省交控集團公司負責)

40.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服務業項目,其環評文件按規劃環評意見進行簡化,對登記表類建設項目環評實行備案管理。(皖政〔2018〕85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1.鼓勵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研發設計、創意文化、旅遊休閒、健康養老等業態。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企業退出後的工業用地轉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製造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批准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2.列入省委、省政府調度的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省級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對納入省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其他服務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市、縣政府批准後可以依法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3.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將服務業高端人才納入省新興產業“111”領軍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選拔範圍。開闢職稱評審綠色通道,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採取同行推薦制,由2名同專業領域正高級職稱人才聯名推薦,即可直接進入評審。放寬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職稱評審資歷、年限、繼續教育學時等資格限制。(皖政〔2018〕8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44.支持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按照我省工商業兩部制輸配電價標準,參加全省電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5.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對個人在二級市場買賣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國家要求對差價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將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享受的免徵房產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擴大至省級,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也可享受。(皖政〔2018〕105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6.各市和省直管縣應將不低於省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總數的2%,專項用於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輔助設施建設。(皖政〔2018〕10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7.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8.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4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50.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51.國家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藥品,無條件納入我省藥品採購目錄。藥品集中採購過程中,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達到3家的,優先採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皖政辦〔2018〕48號,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52.基本電價按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計費,由用戶自願選擇;減容(暫停)設備自設備加封之日起,減容(暫停)部分免收基本電費。(皖政辦〔2017〕4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53.對近3年無逾期繳納電費的誠信用電企業,實行每旬末一次性結清電費,不再提前預繳電費。(皖政辦〔2017〕4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負責)

5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皖政〔2017〕76號,省稅務局負責)

55.承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符合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並實際使用,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承租方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比照“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皖政〔2016〕55號,省稅務局負責)

56.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廠區範圍內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其他配套設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2016—2020年暫不徵收。(皖政〔2016〕54號,省財政廳、省人防辦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