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人手一份!小產權房買賣的合同模板

《房屋買賣合同》模板一份,以供參考使用。

房屋買賣合同

甲方(出賣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地址:

(出賣方繼承人):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地址:

見證人:

鑑於:

甲方 與 於 年 月 日簽訂了《 建房協議》。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及甲方繼承人自願將以下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該房屋座落於 ,住宅樓建築面積約為 平方米,儲藏室建築面積約為 平方米。

2、該房屋的水費、電費、燃氣費已支付至 年 月 日,在此之後的費用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3、附屬於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樓頂、裝修、衛生間等其他設施、設備,將隨該房屋一併轉讓,且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 保證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等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房屋價款與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上述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2、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支付給甲方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作為乙方購買甲方房屋的定金。

(2)甲方於 年 月 日前搬離並交付該房屋,甲方搬離後乙方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 元整(小寫:¥ 元),甲方應於收到房款當日將上述房屋、房屋鑰匙和甲方簽訂的《 建房協議》原件、購房交款發票、收據等原件及複印件交於乙方。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後,應當於當日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並註明收款時間、金額。

第四條 房屋權益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甲方協助乙方更改完畢房屋的燃氣、水電等戶名。

本合同簽定時,上述房屋暫不具有房產證(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條件,待辦理條件成就時,甲方及其繼承人應協助乙方辦理房產證以確保乙方為房產所有人。因辦理房產證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2、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即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相關權益;同時,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及其繼承人不得再享有和行使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益。

3、如因政府或其他原因有對該房屋進行拆遷,拆遷補償款、拆遷安置費等全部補貼和款項由乙方享有,甲方應在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30日內交付乙方;拆遷後的安置房所有權由乙方享有,拆遷後如需甲方及其繼承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甲方應在可辦理權屬證書之日起30日內無條件協助辦理完畢。

如拆遷款項到位後及房產證辦理條件成就後,甲方拒絕或遲延履行上述義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於30日內按照拆遷時當地政府補償標準支付全部補償款項或與安置房等價的補償款項,並要求甲方按照法律規定與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本條款為單獨生效條款,不受本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影響。

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的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10日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應按本條約定支付違約金外,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屋價款。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屋價款時,乙方應就逾期部分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10日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不返還定金。

3、乙方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申請認定本合同無效)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無效或造成乙方無法正常對該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益的後果(包括不協助辦理房產證),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或本合同約定房屋價款(以最高者為準)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已支付房屋價款的利息損失,支付本合同約定的乙方已支付房屋價款的30%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其他

1、甲方及其繼承人對本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違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貳份。其中甲方留執壹份,乙方留執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繼承人(簽字):

見證人:

簽約日期:

作者:陳穎穎,山東某外資企業法務專員,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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