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將傷者送醫,為何還被判刑?

法官:這個情節不能有,否則仍構成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將傷者送醫,為何還被判刑?

通訊員 關耳

案情回顧: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剛剛談完一筆農產品收購生意的華某,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載著妻子趕回家中。因雨天視線不佳,華某所駕駛的摩托車在一處十字路口,與正在過馬路的徐某發生碰撞,造成70歲的徐某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後,華某的妻子先後撥打了120、110,並與華某一起將傷者送往醫院。然而到達醫院後,驚慌失措的華某便自行離開了醫院。後經公安機關電話聯繫,華某於次日凌晨1點左右重新回到醫院,向民警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幾天後,徐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寧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華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載人在道路上行駛,對前方行人疏於觀察。肇事後未保護事故現場,也未接受公安機關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近日,寧海縣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華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華某具有自首情節,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並賠償了部分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華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肇事方雖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送傷者去醫院救治並報警,但未等待公安機關的處理,便自行離開了醫院,該行為仍構成肇事逃逸。

浙江省高院《關於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後雖然採用打電話等方式報警,後逃離事故現場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中,華某就屬於上述情形。

除此之外,肇事逃逸還有其他幾類情形:一是肇事者肇事後找人頂替;二是肇事者逃離事故現場後打電話報警的;三是肇事後被毆打或者面臨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現場,離開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

因此,機動車駕駛人要注意行車安全,不要疲勞駕駛,更要杜絕酒後駕駛、無證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需保持理性和冷靜,第一時間報警並將傷者就近送醫,保護好現場,主動配合和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逃逸,否則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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