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立法,體現對民眾權利的尊重與重視

就民法的本質而言,是對民眾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加強人格權立法,將民法典人格權單獨成編進行審議,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

繼民法總則後,我國民法典編纂又邁出“第二步”。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其中,對人體基因胚胎科研活動、“AI換臉”、人體試驗、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規範,亦引起了廣泛討論。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者需要制定與修改法律,以順應時代的需要。這次審議的“人格權編草案”就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需求。

例如,互聯網時代、人工智能時代到來後,人體基因胚胎科研活動挑戰著社會倫理秩序。這個問題必須得到正視。表面而言,這是互聯網與科學技術的“原罪”;但質言之,還是立法的跟進不足。為此,“草案”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再例如,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經過存儲、搜尋、開發後,出現了商業化的特徵,在法律上具有財產屬性,在經濟上具有交易價值。因此,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近些年一直凸顯。這次“草案”將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強化對個人隱私權、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規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須徵得監護人同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職中獲取的信息必須保密。” “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等。如此立法努力,是在築牢個人信息安全的屏障。

此外,發展新藥品、研究治療手段,需要進行以人體為對象的醫療試驗活動,如何確保這些試驗活動規範有序?為嚴格規範相關試驗活動,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接受試驗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書面同意。這樣更符合醫療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能夠更好地推動醫學科學發展,也保障醫療科技能夠更加安全地應用於臨床。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格權類型增多,法律關係更復雜,也亟需對人格權進行更系統的立法規範。例如,身體權在現實當下可能涉及醫療、器官移植、人體捐贈、生物實驗、遺傳檢查和鑑別、代孕、機構監禁、精神評估等特殊問題,這就有必要對人格權進行更多層次和更復雜的調整,這在客觀上需要使人格權法獨立成編。因此,民法分則的體系也應跟隨社會的現實需求作出相應的調整。這些均是民法典人格權部分“單獨列編”的現實需求基礎。

就民法的本質而言,是對民眾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具有重要深遠意義。這體現了我們黨對人民權利的尊重與重視,體現了對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不懈追求。為加強人格權立法,將民法典人格權單獨成編進行審議,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

作者:阮傳勝,上海行政學院法學教授、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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