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打獵誤傷人,既領刑罰又賠償

龍勝各族自治縣一男子上山打獵,豈料獵物沒有打到,卻一槍打傷了樹上的放蜂人,最終釀成大禍。近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楊某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賠償被害人石某各項經濟損失38萬餘元。

2017年11月5日17時許,被害人石某在龍勝縣樂江鄉樂江村一山場放蜂。為了便於把握蜂飛的方向及落腳點,石某爬上一棵大樹上瞭望。當時,被告人楊某正持鳥槍在該山場尋找獵物。當楊某距離石某約三百米時,楊某發現一顆松樹上似乎有一隻“大鳥”在動,楊某即拿起鳥槍瞄準樹上的“大鳥”扣動扳手。槍響後,伴隨著一聲慘叫,樹上的“大鳥”被打落,此時楊某才發現自己打的不是一隻“大鳥”,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楊某趕上前,發現從樹上掉下來的被害人石某已經滿臉是血,且眼睛不能睜開。後楊某聯繫本村村民將石某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經鑑定,石某雙眼的人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四級。2018年4月24日,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楊某賠償了石某經濟損失5.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因疏忽大意過失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35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依法懲處。由於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石某遭受了經濟損失,楊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鑑於楊某有自首情節,且賠償了石某部分經濟損失,刑事部分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害人石某提供的各項證據,確定石某的各項經濟損失總計44萬餘元,扣除楊某已經賠償的5.8萬元,楊某尚需賠償38萬餘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案件已經生效。

法官釋法:《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刑法》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應當預見自己持槍打獵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人重傷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重傷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法院依法對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綜合考慮楊某有自首情節以及造成被害人石某的傷殘等級後,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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