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男子給“小三”2600多萬!原配智鬥“小三”拿回700餘萬

丈夫瞞著妻子向“小三”頻繁轉賬鉅額現金,妻子獲悉後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丈夫所贈款項2600餘萬元。近日,香洲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白某向朱某返還受贈款項700餘萬元。

原配:贈與錢款行為損害共同財產利益

朱某與劉某是夫妻,兩人於1995年登記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劉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白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並且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頻繁、大額轉賬將鉅額現金無償贈與白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2600餘萬元。

朱某認為,白某與劉某之間贈與合同不僅違反了法律就夫妻對重大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及夫妻間應負相互忠實義務的強制性規定,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礎上的財產贈與關係嚴重違揹我國《民法通則》關於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德的規定及立法精神,雙方間惡意串通行為亦損害朱某的財產利益,因此,白某與劉某之間贈與合同關係應依法認定自始無效,白某惡意取得前述財產無法律依據,依法應予全數返還。

丈夫承認“送錢”,小三”卻辯稱系職務行為

劉某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審中承認與白某存在婚外情關係,並承認與白某保持情人關係期間,在妻子朱某不知情下,擅自贈與白某大量錢財,贈與白某的錢財主要用於白某在廣東、湖北購買房產及其他大額個人消費。

然而,庭審中,白某卻辯稱,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贈與和被贈與的關係。贈與的前提條件是贈與人有無償給予的意思表示,且受贈人表示接受。朱某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劉某有無償給予的意思表示和白某有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朱某提供的轉款憑證僅僅只能證明劉某與白某之間存在銀行轉款行為,但並不能當然的認定為贈與行為,因為通過大量的手機微信、短信、收入證明、社保記錄及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白某與劉某之間的銀行轉款行為是白某的職務行為,是白某為劉某工作的具體表現。

法院:贈與行為無效,“小三”應返還所贈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為本質的特徵,雖然白某與劉某之間沒有書面或口頭贈與合同,但劉某通過自己或他人銀行卡向白某的銀行賬戶轉入大額現金,除了白某已轉回劉某的1200餘萬元及白某受劉某委託向案外人支付的600餘萬元外,白某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2600餘萬元中的700餘萬元的款項支付過合理對價,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該款項存在其他債務關係抵銷的事實,也沒有對該款項的性質作出合理解釋。同時,白某明知劉某有配偶仍與之長期保持婚外情關係,基於其特殊身份,應當認定700餘萬元款項系劉某對白某的贈與。

關於白某包括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是否應當在被返還的款項中被扣除的問題。首先,白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其2008年就已經在新某公司工作,而庭審陳述其於2011年才與劉某認識,其主張與陳述前後矛盾;其次,白某為新某公司員工,白某的工資等勞動報酬是與新某公司之間的事宜,而劉某隻是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因此,白某包括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與劉某個人無關,因此,白某要求在被返還的款項中扣除包括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香洲法院依法判決白某向朱某返還款項人民幣7424068.94元。一審判決後,白某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白某並沒有對劉某轉賬給其700餘萬的款項支付過合理對價,劉某與白某之間構成贈與合同關係,劉某的行為顯然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並且侵害了朱某的財產利益。因此認定贈與行為無效,白某應將700餘萬元返還朱某。法官提醒,夫妻間以忠實忠誠為準則,勿要挑戰公序良俗。

【採寫】何麗苑

【通訊員】毛宇寧 林碧娜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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