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
萬寧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
兩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並進行當庭宣判:
判處同一惡勢力犯罪團伙的4名成員
陳某武、李某傑、曹某海、鄧某峰
七年到二年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持槍、扔](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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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經庭審查明
2015年7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武得知與其有矛盾的王某等人在東興墟東興橋頭處吃燒烤,便打電話叫來被告人鄧某峰、李某傑等人準備報復。
被告人陳某武、鄧某峰、李某傑等6人一起在對方必經路口處蹲守,鄧某峰、李某傑等人隨地撿石頭和木棍在手,陳某武持槍。
當日23時許,王某等人經過該處,被告人鄧某峰、李某傑等人用石頭、木棍扔砸,被告人陳某武持槍射擊並打傷王某。
經鑑定,王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庭審現場。
2015年8月10日23時許
被告人陳某武因朋友劉某揚被人砍傷一事,糾集被告人鄧某峰等人騎摩托車由被告人陳某武持槍一起前往東興農場禮興隊尋找砍傷劉某揚的人報復。
當被告人陳某武等人騎摩托車到東興農場禮興隊時,看到徐某富等人在小賣部處喝酒,因懷疑他們就是砍傷劉某揚的人,
被告人陳某武持槍朝坐在小賣部喝酒的人開槍射擊,致使徐某富額頭及頭部受傷。被告人陳某武投案後,於2016年3月因本次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7年1月20日約23時許
被告人曹某海及陳某文等人在萬寧市北大墟“XX咖啡廳”與黃某宏等人發生糾紛,打電話糾集了何某強、陳某武、鄧某峰、李某傑等多人到場。
在“XX咖啡廳”門口處,何某強用巴掌打黃某宏時,黃某宏還手,被告人曹某海及陳某文等人和被糾集來的人見狀衝上去毆打黃某宏,黃某宏的朋友陳某何上前攔架時,被告人曹某海及陳某文等人和被糾集來的人將黃某宏和陳某何圍住毆打,黃某宏和陳某何從圍打中衝出跑走,被告人曹某海等人在後追打,一起追趕的人中有人向北大鎮政府通往辦公樓的道路上扔擲一枚“山豬炮”併發生爆炸。
經鑑定,爆炸現場提取送檢的檢材檢出氯酸鹽炸藥成份;被害人黃某宏、陳某何的傷情屬輕微傷。
萬寧市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武、鄧某峰、李某傑曹某海等人在萬寧市北大鎮、東興農場地區交往過程中結群成夥,經常在一起對抗、報復與其有矛盾的其他人,這群人共同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擾亂了社會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的惡勢力認定情形,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陳某武、李某傑、鄧某峰、曹某海是該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應予嚴懲。
基於以上三個犯罪事實,萬寧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武有期徒刑七年;以爆炸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傑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海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鄧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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