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非法捕撈水產品 錦州6人涉惡團伙分別獲刑

非法圈佔土地將公共場所視為已有,對漁民與海鮮商販集中交易地點進行非法控制,多次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強迫交易犯罪活動……以呂某利為首的6人被錦州濱海新區人民法庭認定為涉惡團伙犯罪,相關部門責任人因監管失責問題被遼寧省紀委監委通報。

5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遼寧省紀委監委通報的5起涉黑涉惡和“保護傘”案例中,錦州市濱海新區海洋與漁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對呂某利等惡勢力團伙強收“扒皮費”等行為存在監管失責問題,對惡勢力違法行為長期不聞不問、坐視不管、監管失責,致使惡勢力團伙做大成勢。濱海新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李龍飛、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唐志輝等17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記者從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4月25日,錦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刑事犯罪案件中,以呂某利為首的6人犯罪團伙被濱海新區人民法庭認定為涉惡團伙犯罪。

2016年以來,被告人呂某利糾集湯某金以家族成員為主,在錦州濱海新區王家窩鋪碼頭,也就是被漁民稱為“老碼頭”的地方,對漁船停靠區域非法圈佔土地,並違規修建房屋、庫房,搭建涼亭、建立哨塔,甚至將公共場所據為已有後,私自設立收費停車場。對進入碼頭正常交易水產品海鮮商販的運輸貨車,以停車費的名義接受服務,多次強行收取每車10元錢的過路費,累計達人民幣5000餘元。為謀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以呂某利和湯某金為糾集者,被告人張某東、呂某、湯某、李某龍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在禁漁期間糾集沒有任何證照手續的“三無船隻”和部分漁民,與船主達成口頭上的“包保”協議或者形成默契。約定在禁漁期如發生漁船被漁政等相關部門查扣情況,由該團伙負責處理,要求就是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必須到該團伙指定的地點稱重。截止2018年8月份,該團伙先後與濱海新區王家街道王家窩鋪、上朱口、孫家灣等村屯的部分船主建立“包保”關係,被“包保”的船隻累計達40餘條。

為便於統一組織“包保”漁船非法捕撈,經被告人湯某金同意,2018年6月8日,由被告人呂某作為群主,建立“一帆風順”微信群。截止案發時,該微信群成員共計130人,微信群共計發佈是否可以出海,漁政、港監、海警何時檢查等非法捕撈信息129條。根據扣押的被告人張某東本人保管的賬簿記載,僅6月至8月間,該團伙組織“包保”船隻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中,主要品種皮皮蝦重量共計9萬餘斤,經錦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非法捕撈水產品評估總價值為人民幣160餘萬元。

而這些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是不允許漁船船主與海鮮商販之間進行私自交易的,“包保”船隻必須在老碼頭指定區域停靠,海鮮商販到指定地點進行交易。被告人呂某利夥同湯某金、張某東、呂某、湯某採取威脅、辱罵或者其他手段,對進入老碼頭進行交易的海鮮商販以“扒皮費”的名義,多次非法收取每斤1-2元不等的服務費。在禁漁期間,該團伙以收“扒皮費”名義向海鮮商販共計勒索財物人民幣10.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呂某利和湯某金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多次從事非法捕撈水產品、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在漁業捕撈領域濫開濫採,在碼頭欺行霸市、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黑惡勢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呂某利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湯某金、張某東、呂某、湯某、李某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刑罰,並均處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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