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設立分子公司的區別

一文讀懂設立分子公司的區別 | 菁財實務

作者 | 菁財資本K先生

來源 | K先生工作室(ID:i-ksir)

本文約1400字,建議閱讀時長2min

在服務客戶的過程中,K先生經常被問到,“公司跨區經營業務,到底是該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這兩者有什麼區別”。

今天,K先生就在此幫大家做一個簡單的總結。

開宗明義,分公司和子公司由於出資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01:關於分公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且不具有法人資格。”

按此規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實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成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因此,分公司需要總公司承擔所有債務。而且法律規定,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

(3)在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確定企業名稱時,分公司是將組建分公司的名稱放在前面,後面則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

(4)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5)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不同於子公司領取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而且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受制於所屬的總公司,營業範圍也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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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關於子公司

子公司,即一定數額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並加以控制的公司。

一般而言,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可以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可以稱為“相對控股”。

子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2)子公司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屬於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

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3)在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確定企業名稱時,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

(4)子公司的設立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5)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有自己的法人營業執照,對於從事何種主業,只需單獨申請即可,因此其經營範圍不受限於母公司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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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如何選擇

那麼,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到底該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呢?

實踐中,我們首先需要注意以下2點:

(1)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的情況。若設立分公司,因其與總公司“合併報表”衝減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若設立子公司,就沒有這項好處)。

(2)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後不長的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不僅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的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

因此,對於設立哪種組織形式,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判斷。

此外,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到稅收優惠待遇。

而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後,可以變更註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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