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村民呼嚕聲使自己受到驚嚇,虞城男子殺死村民被判15年, 你怎麼看?

T.P.D.


打個呼嚕,都能招來殺身之禍,令人難以置信。

然而,現實就是如此的殘酷!<strong>


事件經過:2018年8月9日,李某經過張某家時,感覺在院內睡覺的張某打呼嚕聲音過大,受到驚嚇,於是回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根鋼管返回張某院內,朝張某頭部多次擊打致其死亡。

後經河南某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李某在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症,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另外,李某患精神分裂症,2017年10月被商丘市殘聯認定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二級,並頒發了殘疾人證書。

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令李某賠償死者張某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8萬元。


李某行兇殺死張某,對自己的殺人行為供認不諱,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問題。

對其從輕量刑的根源在於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識別能力。

行為人必須在具有完備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這在世界各國刑法中都是通用的。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由於精神障礙,致使其辨認能力減弱,控制能力下降。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述案件,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就屬於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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