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兩位耳順之年的大爺動手打架,結果一個刑事拘留一行政拘留,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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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圖是事件經過和結果)

從個人的角度來說:打架都是咱們生活司空見慣的事實,從小到大誰沒有打過架的。只不過這次打架的主角是兩位年過60歲的老大爺。對於這種事情,筆者個人沒有什麼太大的看法,只不過為了小事情打架有點得不償失,其實這裡筆者個人想和更多大家聊一聊打架這些事。

  • 假如面對一個巨型大漢和你爭執,在正常情況下除非真的被氣到失去了理智,忍無可忍。我想一般人都不會有和他幹一架的想法,你打不過他,你挨不了他一拳,受傷以後會很難受。其實這時候我們面對這個巨型大漢的時候就已經得出了答案,在心理學中有一個“預估”心理作用。大腦正在不斷的告訴你打架成本太高,你承擔不起,你自然而然的就會把打架作為下策,迫不得已的選擇。

  • 面對和你相差不大的時候,你可能會把打架的心理程度提高,把下策提高到上策,吵煩了說不定還真的給他來一拳,別bb。因為你心裡可能會想,我可能會打贏。
  • 面對一個比你矮小,身形不如你的人。估計你會把打架從中策轉到中上策,你可能在這裡會問:為什麼不把打架升到上策?因為有法律的存在,給大家的心理上了一道枷鎖。這道枷鎖就是:打架必然會承受後果,後果就是賠償或者拘留,嚴重點進監獄。有這個後果心理會導致現代生活的人都不會將打架放到上策,打架成本太高。

對於打架的個人看法就是上述所說的內容,歡迎各位讀者在回答下面留下你的高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兩者同樣是打架,為什麼兩位老人受到制裁不一樣的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張大爺受到的傷害為輕微傷,也就是說打人者蔣大爺僅僅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鑑定結果為輕傷以上,就已經是“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從案件的狀況來看,張大爺估計可能會被判個管制或拘役,刑期不會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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