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收到(2019)滬02民終867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02 證券簡稱:ST冠福 公告編號:2019-12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收到(2019)滬02民終867號案件《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東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共計236,565.62萬元,自2018年10月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歷史資料,沒有涉及該等涉訴事項的任何相關審批文件,公司董事會認為涉及控股股東違規的公司訴訟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對各案件原告的訴求事項存在異議,公司已積極應訴,全力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2018年度對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計提壞賬損失和或有負債。

公司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天”)於2019年5月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簽發的(2019)滬02民終867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上海二中院就上訴人上海五天(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闞偉(原審原告)、林文昌(原審被告)、潘進喜(原審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並作出終審判決。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前期信息披露情況

2017年8月16日,公司控股股東林文昌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隱瞞公司董事會,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與自然人闞偉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林文昌因追加經營投資需要向原告闞偉借款本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上海五天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林文昌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闞偉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區法院”)提起訴訟,青浦區法院於2018年9月5日對該案件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0日,青浦區法院對該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18年11月29日對本次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上海五天因不服青浦區法院作出的(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於2019年1月14日對該案件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公司聘請專業律師應訴,並發表答辯意見。

本次訴訟案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8日、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佈的《關於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收到(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案件及法律文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35)、《關於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收到(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案件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220)。

二、本次訴訟的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民事判決書》第四判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三、本次訴訟的判決結果

上海二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維持青浦區法院(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2、撤銷青浦區法院(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3、變更青浦區法院(2018)滬0118民初1544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潘進喜對林文昌的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闞偉要求上海五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863.4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00元,均由林文昌、潘進喜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726.80元,由被上訴人林文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以及公司為關聯企業福建同孚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私募債項目已出現到期未兌付情況,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2018年度對控股股東的違規事項計提了壞賬損失或預計負債,本次上海二中院簽發的(2019)滬02民終867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對闞偉要求上海五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結果,並依法生效。因此,公司將在當期衝回已計提的預計負債560.60萬元,即增加當期利潤560.60萬元。

六、本次訴訟相關的其他情況說明

1、公司控股股東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自2018年10月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歷史資料,沒有涉及該等涉訴事項的任何相關審批文件,公司董事會認為涉及控股股東違規的公司訴訟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公司董事會對各案件原告的訴求事項存在異議,公司將積極應訴,全力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基於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已在2018年度對前述事項進行了壞賬損失和或有負債的計提。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七、備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867號案件的《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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