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規定,有這樣經歷的人,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新的公務員法將於2019年6月1日生效,新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隊伍的升降、工資待遇等規章制度,但還有一條需要特別注意,這樣的人將沒有資格參加公務員考試,也不允許進入編制內。

新《公務員法》規定,有這樣經歷的人,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受過懲罰:關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這一點,原《公務員法》有此規定,說到這一點,我希望大家都能理解“刑法”與“非刑法”的區別。只有“違法”但沒有犯罪,那麼你也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如果你違反了“刑法”,即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即喪失了公務員考試資格。

開除黨籍:新增加了一項要求,即被開除後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這也說明國家重視黨員的地位,相應的要求也比較嚴格。與黨外候選人相比,入黨肯定比黨外候選人更有優勢,還有一些職位只有黨員才能申請,特別是應屆畢業生,入黨意味著機會將大大增加,如果你失去了黨員你將面臨失去工作的機會。

被開除公職:這種被開除公職的人以前是公務員,他們被驅逐出通常被稱為“鐵飯碗”的系統,這一定是一個重大的錯誤。如果他被開除,這意味著他以前有過嚴重的違紀行為,禁止這些人參加考試也是合理的。

不誠實的人員:新《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對不誠實行為實行聯合處罰的對象,不得作為公務員使用”。由於國家對不誠實人員的懲罰越來越重,作為一個以誠意為基礎的國家,這還沒有做到,他們是什麼樣的公務員? 公務員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職位,要以身作則,從隊伍中除掉有不良傾向的人,淨化公務員制度,為人民和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