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為幹事創業者撐腰向誣告陷害者亮劍

5月7日,吉林省紀委監委印發《關於對誣告陷害行為責任追究處理辦法》,為誣告陷害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提供製度遵循。

“有少數人動機不純,向紀檢監察機關惡意舉報,意圖陷害他人,毀壞人格名譽,汙染社會風氣,損害黨員幹部合法權益。”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制定此《辦法》,目的就是為了及時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保護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辦法》規定,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要堅持分級負責、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鑑於實施誣告陷害主體的多樣性,《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需要啟動核查的誣告陷害問題線索要分類處置。經核查,舉報人是中共黨員、公職人員的,由相應的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舉報人是其他人員的,由負責核查的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或舉報人所在單位處理。移送機關應當對誣告陷害線索處理過程進行跟蹤,並協調有關單位及時反饋調查處置情況。

對於查實的誣告陷害行為,《辦法》明確了四種責任追究處理方式。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政務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同時,《辦法》還明確了誣告陷害的八種從重處理情形和四種從寬處理情形。

《辦法》規定,經核查確屬誣告陷害的,應當將調查結論及時向被誣告陷害人及其所在黨組織或單位反饋,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消除影響,為其正名。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的,調查結論應當向其本人及所在黨組織或單位通報,建議所在黨組織或單位責成誣告陷害人在一定範圍內作出深刻檢查,並將調查結論存入其本人檔案。對於因誣告陷害行為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收繳或責令退賠,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取消、撤銷或宣佈無效。

此外,《辦法》還明確,被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和公職人員,對調查機關的調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原調查機關申請複議,原調查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吉林省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王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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