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線轉移”奧迪車,佯裝和解再逃脫 “老賴”為避執行耍花招,結果悲劇了

為逃避執行,挖空心思“曲線轉移”名下奧迪車,自以為能瞞天過海,卻仍逃不過執行法官的眼睛。近日,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男子徐某被永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2014年至2015年間,徐某分別向李某轉賬借款5萬元、10萬元。由於徐某遲遲不歸還欠款,2017年2月,李某向永嘉縣法院提起訴訟。同年6月,法院判決被告徐某歸還原告李某1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徐某為了規避執行,動起了轉移財產的歪腦筋。

2017年7月,徐某將自己名下的奧迪車,通過虛假交易方式,轉移至朋友名下,之後擔心此舉會節外生枝,便故伎重施,再次利用虛假交易,將車輛轉至女兒名下。涉案車輛雖兩經易手,但一直由徐某實際使用。

同年8月,案件經申請進入執行階段,法院窮盡財產查控手段,未發現徐某名下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不得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此後,自以為成功逃脫“執行天網”的徐某,在廣東繼續駕駛自己的奧迪車旅遊、消費。2018年初,申請人李某將該情況反饋給執行經辦人,經辦人經全面調查,決定恢復執行該起案件,並對徐某進行網絡布控。

落網後,徐某對轉移車輛的事實供認不諱,並與李某達成分期償還的和解協議。然而,沒多久,徐某再次違約,償還了第一期債務後逃之夭夭。因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起訴。

這次被抓,徐某攝於法律的威嚴,最終全額履行了還款義務,然而,他仍然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經審理,永嘉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積極償還債務,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解析: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中,被執行人徐某名下有奧迪車,卻通過隱藏、轉移財產的方式,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範圍,因此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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