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構、進化到嵌入:民主制度建設的認知模式及其發展

董石桃 | 從建構、進化到嵌入:民主制度建設的認知模式及其發展

摘要:認知模式是民主制度建設的認識論基礎。理論界關於民主制度建設的理解,主要存在“建構論”,“進化論”、“嵌入論”三種模式。“建構論”強調民主制度建設中人的主體性、能動性、創造性,但具有“完美化”色彩和“工程技術”傾向;“進化論”強調民主制度建設的客觀性、自發性、持續性,但具有“宿命論”色彩和“機械唯物主義”傾向。“嵌入論”將社會關係網絡分析和社會情境變量引入到民主制度建設的分析中,凸顯民主制度建設的主體間性和關係互動性,具有一定的範式變革意義。“嵌入論”的應用分析表明:中國協商民主發展並不是簡單“建構”和“進化”的,而是作為嵌入性的內容存在。“協商”的原則和機制是以中國共產黨為主導,結合中國自身民主政治發展的自主創新和獨特實踐,不斷嵌入到多重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中去的。

作為一種現代政府形式和社會管理體機制,民主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建設和發展(即“民主化”)的內在邏輯一直是政治理論關注的重大問題。“認知模式”一般指個體或群體掌握知識和想法形成的模式,認知模式和認知過程是人們行為產生的基礎,認知模式在制度和社會系統內部不斷進化,能夠成為對集體規範和行為實現代際傳遞的組成部分。對民主制度建設而言,認知模式則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對現實民主進程的規劃和方略,因而,認知模式的研究構成了民主化研究的基礎。綜觀理論界關於民主制度建設的理解,我們發現,主要存在“建構論”,“進化論”以及新近發展的“嵌入論”三種不同的認知模式。考察三種不同的認知模式,我們認為,民主制度建設的“嵌入論”是對“建構論”和“進化論”的超越和發展,具有範式轉變的重要意義。同時,“嵌入論”可以應用於分析當代民主發展的“協商轉向”,對於充分闡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重要意涵具有較強的價值。

一、民主制度建設的“建構論”認知及其不足

“建構”一詞原指建築起一種構造,最早來自於建築學。皮亞傑將“建構”引入學習理論,論述人類知識和認知結構的“建構性”。“建構論”源於西方唯理主義的傳統,哈耶克認為,“建構論”的主要基礎是“建構理性主義”,其根本特徵乃是相信人們理性的至上性以及社會建構的規劃性,“建構論”者一般認為,人類社會的各種制度包括民主制度,都是人類運用理性所創立的結果,人類社會政治發展須建基於整全周到的設計和規劃。誠如哈耶克概括,建構主義的基本含義是,“既然人類自己創造了社會和文明的各種制度,那麼,他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或者需求,肯定也能根據自己的意願去改變它們。”“建構論”的構成要素大體上包括三個相關傾向:第一,認為人天生具有體現為無限智識的知性、善的情感與倫理以及充分合理化的行為;第二,憑藉理性,人們完全可以型構社會制度環境的所有細節;第三,由於理性無所不能,人們同樣可以以制度或組織實現對社會乃至個人行為的計劃安排。唯理主義的經驗目的論,相信通過一個組織或國家的計劃實現對社會及個人生活安排,乃是社會進步的唯一正途。“建構論”主張超越傳統政治的被動性,推崇人類的理性,並對人們民主制度的選擇和構建能力充滿樂觀。

在民主發展理論中,“建構論”的傳統源遠流長,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圖“理性”的言說和論證,柏拉圖理想城邦的思想體現了較為明顯的“建構論”特色,即城邦須由“正義”的政治理想導引,從“必要的”、“健康的”、“繁華的”城邦建設開始,最後臻至“完備的”城邦。“建構論”也開啟了現代民主制度建設的思想源頭,美國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在思考和設計美國聯邦體制和聯邦憲法的時候,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人類社會要建立一個好的政府,是靠機遇還是靠深思熟慮的選擇?政治制度是合理選擇的結果還是預先設計的結果?”在美國建國過程中,漢密爾頓無疑傾向於民主建設的“建構論”。在中國民主發展史上,“建構論”傾向也是較為明顯,基於西方民主觀念的引入,不管是維新民權觀念的流佈,還是兼具浪漫與審慎的民主知識庫的建設,以及自由主義關於憲政、議會制度建設的構想,都包含“建構論”的特點。到當前,在中國民主發展的理論闡釋中,“建構論”同樣有主流影響,比如林尚立就強調,“從根本上講,建構民主就是在國家形式的範圍內建構民主制度”。許多學者都從意識、文化、制度、價值、社會資本等角度,以“建構論”為基礎探討中國民主建設的方向、戰略和議程。

從認識論上講,“建構論”的哲學基礎是人類文化中特有的唯理主義。不可否認,這種理性主義為政治的現代性奠定了知識論基礎,為人類現代化的發展及至民主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建構論”從根本上來說就是韋伯所概括的“合理化”意義所在,即經驗知識的增加、診斷能力的提高、控制經驗過程的工具和組織的完善等。但是,“建構論”對於人類理性作用往往存在誇大趨向,同時“建構論”理性主義推崇自然科學應用到社會科學研究,導致唯科學主義,因而遇到相應的批評和挑戰。在民主政治建設上,“建構論”容易淪為歐克肖特總結的“理性主義政治”,“理性主義者關注確定性。……技術知識似乎是唯一滿足理性主義選擇的確定性標準的那種知識”。技術知識可以帶來確定性,也容易導致斯科特所稱的“薄弱的簡單化”,“建構”帶來技術性指導,但歷史的反諷是:“那些遵循幾個定律所規劃出的‘科學城市’對於絕大多數的居民來說也是社會失敗”。

總體而言,民主制度建設的“建構論”認知面臨著如下幾個方面的批評和挑戰:

第一,“建構論”民主是一種功利政治,即歐克肖特稱之為“所感知的需要的政治”,即強調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源於人們能夠運用理性解決現實生活的需要、問題或危機。很顯然,這種理性主義的政治是將理性作為純粹工具使用的政治,它唯一的目的就是成功。應用到民主建設上,容易將民主建設工具化,忽視民主的目的性價值,在實踐中造成民主建設的悖論性反動。

第二,“建構論”民主政治是完美政治和一式政治。“建構論”往往強調“人定勝天”,相信人類的理性可以有效控制、設計、建設社會和政治生活一切方面,理性可以保證人類通過自主設計,在社會生活中可以實現完美至善的目標。這就容易導致種種政治和社會的烏托邦,及至民主發展的探究,較易在程度上追求民主建設的完美化、絕對化,在時間上追求民主建設的快速度。

第三,“建構論”民主政治又是意識形態政治或“書本政治”。“建構論”比較強調技術理性,容易忽視傳統的影響和歷史的作用,將政治作為一種技術性的操作,突出政治的“技術工程”性,人們可以先於政治經驗提出政治構想和政治目標,然後按部就班即可實施。

第四,“建構論”容易導致民主發展的倫理原則性和普遍主義。“建構論”基於現代科學發展成一種韋伯所說的信念倫理,通過宗教中先知的救世說,這種救世的拯救精神和手段往往和客觀世界的認識極端對立,表現為一種倫理原則性和普遍主義。在民主發展上,表現為一元化的傾向,將某種西方的民主模式普遍化,並以此為標準來評價他國的民主模式,否定民主的多元性和多樣性。普遍主義的“建構論”民主往往暗含著這樣一個觀點:“民主是一套在理論上任何國家都可以通過最低限度的憲政建構來加以模仿的制度安排,例如制度化的選舉等”。這種民主發展普遍主義的危害往往是容易遭到忽視的。

二、民主制度建設的“進化論”理解及其缺陷

“進化論”是民主制度變遷分析的另一重要認知模式。“進化”原意指把卷緊的東西松開,在生物學中意指“漸進演化”,到了達爾文,“evolution”一詞即指事物由低級的、簡單的形式向高級的、複雜的形式轉變的過程。“進化論”強調自然生物進化的過程是一個在自然選擇作用下,累積微小的優勢而逐漸改進、變異的過程,是漸變式的,而不是躍變式的。社會科學家將“進化”觀點應用到人類社會的起源及其政治形式發展規律研究中。斯賓塞和白哲特發展起社會文化進化理論,認為社會發展規律和生物有機體演進規律相類似,社會與其成員的關係有如生物個體與其細胞的關係,而社會制度變遷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漸進式的“進化”過程。“進化論”和哲學中的理性懷疑主義和經驗主義合流,發展起一種社會制度主義的保守傾向,認為人性本身是有缺陷的,人類制度是自然“進化”的,是漸進演變的,人為的制度控制和指導訴求,不僅不可能實現,而且會導致自由的喪失和文明的毀壞。

在政治科學中,“進化論”一般也將政府形式視為“自然進化”的產物。約翰·密爾對此進行了總結:即民主制度變遷的“進化論”一般認為,“政府不能靠預先的設計來建立。它們不是‘做成的,而是長成的’。我們對於它們,就和對於宇宙中的其他事實一樣,所能做的就是熟悉它們的自然特性並使我們自己適應它們。在這學派看來,一國人民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從該國人民的特性和生活中成長起來的一種有機產物,是它們的習慣、本能和無意識的需要和願望的產物,而決不是故意目的的產物”。在當前政治學界,代表性的則有奧賴恩·A·路易斯和斯文·斯坦默,他們認為,“漸進式制度變遷可以被理解為一種進化過程……我們主張人類社會制度確實是在‘進化’著的,這一過程可被視為‘廣義達爾文主義’”。

民主制度建設的“進化論”認知的傳統可以追溯到古典時代自然主義和經驗主義的傳統,如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通過中世紀阿奎那的著作傳至近代,作為笛卡爾理性主義的對手,大衛·休謨、亞當·斯密等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建立涉及社會和理性在文明中的作用的“成長”學說,當代哲學家卡爾·波普爾以反歷史決定論和“漸進社會工程”理論為民主制度“進化論”奠定了哲學基礎,奧地利經濟學派門格爾在社會理論上做了明確的闡釋,而哈耶克則以“自發社會秩序”理論而成為制度“進化論”的集大成者。哈耶克較全面地為這種制度“進化論”奠定了知識論的基礎,即“知識分立論”,人類的知識是“分立的個人知識”,人類經常處於一種“理性不可及”狀態,人類不能秉持“建構理性主義”,而應該立基於“進化論的理性主義”。人類遵循的規則系統,是“進化”而非“人為設計”的產物。這種進化過程,乃是一種“競爭”和“試錯”的過程,因此任何社會中盛行的傳統和規則系統,都是這一“進化”之結果。

及至中國,“進化論”經嚴復之手而傳播,對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推進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對中國政治社會思潮的變革影響尤為重大。“進化論”歷史觀既滿足了近代中國救亡圖存的需要,也為中國古代哲學的變易史觀向現代哲學的唯物史觀的轉變提供了中介。孫中山將進化論賦予近代民族主義以民主氣息,中國自由主義則將“進化論”融合到“漸進”社會變革的主張中,而對社會主義而言,“進化論”鍛造了銜接社會主義理想的環節,把大同理想和社會主義相揉合,培育了一躍而為社會主義的信念。改革開放以後,“進化論”在中國的影響由融於“理想主義”轉向“漸進主義”方向,對文革“躍進”式的發展和理性狂熱造成災難的反思基礎上,改革被確立為時代的主題,“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性改革思路和現代化進程的複雜性,推動了人們對制度成長性特徵的接納和民主政治制度漸進式改革模式的確立。

今日的民主政治正是人類進化過程中為自己作出的抉擇。和自由主義、激進主義不同,“進化論”的制度發展觀對待傳統充滿溫情和敬意,它認可現代思想啟蒙的價值,但是並不認為傳統對現代喪失存在的價值。“進化論”的啟蒙是一種“有限理性”的啟蒙,它反對任何形式的激進主義,認為社會制度的演進應是漸進的、改良的,新的制度只能通過不斷的試錯逐漸發展起來。“進化論”認為理性的作用是有限的,人們應在妥協中尋求解決社會問題的規則機制,而不是通過推倒、拋棄一切“舊傳統”,“建構”一套所謂全新的制度。“進化論”認為制度改進的有效方式應該是:在改良中保守傳統,在移風易俗中開啟心智,以最小的成本達致最大的制度改革效果。這些觀點對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克服民主“後來居上”的焦慮情緒,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歷史價值。

但是,民主制度變遷的“進化論”認知,同樣遇到相應的批評和挑戰,這種批評和挑戰主要體現在:

第一,民主制度發展的“進化論”有意忽視或刻意淡化人的意志在民主制度產生和發展中的作用,從而帶有宿命論的色彩。人類政治制度的發展歸根結底總是與人的活動有關的,它們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賴於人的意志。人是一種主體性的存在,具有主觀能動性,人的主觀能動性和民主制度本身內在的客觀規律性並不完全對立和衝突。民主制度本身的發展演進具有內在的邏輯,但是特定歷史階段中,人們的主觀能動性並非不能對制度的發展產生作用。正如密爾所言,“人們並不曾在一個夏天的清晨醒來發現它們已經長成了。它們也不像樹木那樣,一旦種下去就‘永遠生長’,而人們卻‘在睡大覺’。在它們存在的每一階段,它們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結果。所以,它們像一切由人做成的東西那樣,或者做得好,或者做得不好。在它們的製作過程中,可能運用了判斷和技能,也可能情況相反。”

第二,民主制度的“進化論”似乎認為政治機器是自行運轉的“永動機”,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從而排除了民主制度運轉過程中人們行動和參與的作用,具有機械唯物主義的傾向。很顯然,國家政治機器運轉和自然界生物的進化不同,民主制度是人類社會關係的一種調節機制,它的運轉離不開人為的操作,密爾認為,民主制度運轉“需要的不是人們單純的默認,而是人們積極的參加,並須使之適應人們現有的能力和特點”,密爾還概括了人們的積極參與和行動對推動民主制度良好運轉的三個條件,“為人民設的政府形式必須為人民所樂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樂意到對其建立設置不可逾越的障礙;他們必須願意並能夠做為使它持續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以及他們必須願意並能夠做為使它能實現其目的而需要他們做的事情。”密爾的洞見是,民主制度不但產生之初是受人的意志影響,不是完全自發的產物,而且,民主制度產生之後,其運轉好壞同樣離不開人的積極行動和參與,並完全不是一種自生秩序的自然之物。

第三,民主制度的“進化論”難以有效解釋政治制度的發展和進步。民主制度進化論把自生自發秩序與人為設計的秩序嚴格區別開來,甚至將二者對立起來,排斥人為設計的秩序,這就使得它無法解釋和說明社會的進步,也無法說明國家的產生。正因為如此,“進化論”儘管承認自然自發性導致社會的進化,卻又說社會的進化並不意味著社會的進步,這就無法對現實社會的進步和制度變遷作出說明和解釋,無法表明進化不可避免的進步性。民主制度的“進化論”也不能解釋“為什麼中國和其他東方社會經過數千年還沒有生成‘民主制度’,而是在一個層面上形成“超穩定結構”民主制度變遷的“進化論”也不能解釋近代以來中國政治制度脫離原有的“超穩定結構”演進模式的巨大改變。因此,民主制度的“進化論”具有非歷史性和非超越性,其前提假設是一種無歷史考察,排除了社會制度歷史發展中的進步性可能。

三、民主制度建設“嵌入論”的引入及其確證

民主作為一種社會管理體制是屬於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它不是也不能超越既定的社會系統而運作。如普特南所言,“(民主)制度的實際績效受到了它們運行於其中的社會背景的制約”,民主意味著不同主體之間的行動和互動,民主制度是基於特定社會網絡中行動者的關係而發展的。前述關於民主制度發展的“建構論”和“進化論”,都是致力於回答密爾所提出的問題,“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個選擇的問題”?兩者的基本矛盾是政府形式的自我演化性和可設計性矛盾。深而究之,我們發現兩大理論流派背後的認識論根據其實是個體決策行為和社會決策行為之間的側重和矛盾。“建構論”一般立基於個體原子化決策行為假定,認為把各種社會約束條件簡化為一系列的固定關係,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理性,就能選擇出對自己最有效的結果,這個選擇過程就是一個制度設計的過程。對個體化決策來說,除了手段和目的的問題外幾乎不發生其他問題。政府形式和達到人類目的的其他手段一樣,被完全看做是一種發明創造的事情。既然政府形式是可以設計的,那麼人就有權選擇是否設計,以及按照什麼模式去設計。在經濟學中,由於堅持個體決策的理性化模式,契約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就同樣強調製度設計的後果。不同的是,“進化論”則一般秉持社會化決策行為的假定,社會化決策行為的假定重視當事人決策的內在社會約束,由於這種約束具有複雜性和不確定性,因此,無論是對社會習慣的遵從還是對未來的預計,人們的理性選擇行為並不是穩定的,當事人的社會決策行為不得不面臨多重均衡和常態的非均衡等問題,此時,制度也就不可能被設計出來。

上述兩種理論對於民主制度演化發展的認知都提供了部分的真理,但是又在某種程度上忽視了社會的複雜特徵。“建構論”的個體決策理性類似於古典經濟學的假設,它忽視了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對行為和制度的約束。而“進化論”強調社會價值和規範系統本身的力量,這些價值和規範經由社會化過程成功內化,所以人們對社會本身的屈從才合符自然,人們對於這種社會價值和規範系統並無反抗之力。我們認為,民主制度建設的“建構論”和“進化論”分析,同樣存在著格蘭諾維特的“低度社會化”和“過度社會化”特徵,“建構論”具有某種“低度社會化”特徵,而“進化論”具有某種“過度社會化”特徵,二者都無法很好地解決民主制度發展的認知問題,而格蘭諾維特在經濟社會學中通過“嵌入”概念的引入較好地解決了過度社會化和低度社會化問題。我們認為,“嵌入”概念同樣適用於民主制度演化發展的解釋。這是因為,民主制度的“建構論”和“進化論”的前提假設和格蘭諾維特對過度社會化和低度社會化的總結分析十分契合,“兩者共同地以社會性孤立的行動者作為行動與決定的中心。在低度社會化的觀點中,孤立來自褊狹的自我利益追逐;在過度社會化觀點中,孤立來自一個人行為方式已經被內化,當時情境的人際關係只有敲邊鼓的效果而已。”與此相反,“嵌入論”認為,“大多數行為緊密鑲嵌於人際關係網絡,避開了人類行為‘過度社會化’和‘低度社會化’的極端論點”。“嵌入論”不僅適用於分析經濟行為,也適用於民主過程中的人類政治行為,“嵌入論”為分析民主制度演化提供了超越“建構論”和“進化論”新的認知模式,這種認知模式是在‘過度社會化’的一般道德和‘低度社會化’的非人性制度措施之間分析和追隨社會關係的具體模式。有別於霍布斯的立場或其他論述,“嵌入論”沒有對普世秩序或失序一錘定音,而是假設社會結構會決定那種結果”。

“嵌入性”民主制度建設的內涵是:任何民主制度的形式設計和績效獲得總是要通過嵌入到特定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網絡中才能實現,民主制度建設的成效最終由社會結構和社會文化的特性所決定。從本質上來說,民主制度演化分析“嵌入論”視角的引入本質上是克服民主制度演化“國家”視角和“自然”視角的不足。一般而言,民主制度演化的“國家”視角強調國家的自主性,以及國家對民主制度人為建構性的一面,在認識論譜系中則偏向“過度社會化”的一端。而民主制度演化的“自然”視角,則強調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性和進步性,以及對民主制度演化的自然進化的一面,在認識論譜系中偏向“低度社會化”的一端。民主制度演化的“嵌入論”則“適度”應用“社會情境”這一分析單元,一方面,“嵌入論”突出強調社會關係對民主制度發展的影響,民主制度作為一種政府形式和政府體制,它不是脫嵌與經濟社會關係的,而是需要嵌入到社會關係網絡中的,脫離社會關係而運行的民主制度及其發展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嵌入論”並不否定國家的自主性和歷史社會發展本身的客觀性,而是將國家自主性對民主制度演化的影響,放到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關係網絡中來進行考察,同時具體分析民主制度演化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因而“嵌入論”的民主制度演化的分析不是完全地否定“建構論”和“進化論”,而是基於民主制度發展的社會網絡分析,對“建構論”和“進化論”的超越和發展。

正如有學者對格蘭諾維特“嵌入論”的評價一般,“格蘭諾維特將理性經濟人假設和官僚制理論放到了具體的社會情境和關係網絡中,指出了二者的適用範圍,在該範圍之內,無論是亞當·斯密那隻“看不見的手”,還是韋伯描述的官僚制機器,其分析論證依然適用”。同樣,對於民主制度演化的分析,“嵌入論”認為,無論是“建構論”還是“進化論”,都須加上具體的社會情境和關係網絡分析,在特定的範圍內來討論民主制度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所謂“普遍性的民主理論”只是一個虛假命題。這一點也正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有力印證,在馬克思看來,民主是一種國家體制,同時更重要的是,民主也是一種社會治理體制,民主的主體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現實的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因此,民主制度演化分析的“嵌入論”從某種意義上,正是復興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從社會關係角度分析民主制度演化發展的一種理論建構。從根本上來說,“嵌入論”超越了所謂的“密爾命題”,即民主多大意義上是一個選擇問題,“嵌入論”更多的是關注民主制度在複雜的社會系統中如何運轉的問題,同時考察這種運轉的歷史發展如何影響到今天現實和未來的走向。“嵌入論”提出新的拷問是:民主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治理體制是如何“嵌入”到經濟社會體系中去的?民主制度是如何受到更大的社會制度結構影響?又是如何重構這些更大的社會制度結構的?“嵌入論”的這種認知模式對民主制度演化分析將帶來新的範式變革。

從認識論分析,民主制度建設的“建構論”強調的是民主建設的主體性,即人類對於民主制度建設的主體性,不同的國家及其民眾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性對於民主制度建設的重要作用。民主制度建設的“進化論”強調民主建設的客體性,即凸顯民主制度發展本身的客觀性、規律性,突出人們對於客觀規律的遵從。而民主制度建設的“嵌入論”則突出民主建設的主體間性,從人的社會性本質出發,重視社會關係網絡,社會關係互動性對於民主制度發展的重要影響,嵌入論更為全面地強調:即使民主制度是建構或進化的,這種建構或進化也是在特定的社會關係網絡中進行的。因而從本質上來說,“嵌入論”提出的是一種“制度的社會構建”命題。“嵌入性”框架是關於社會結構如何影響到民主制度績效的一種解釋,民主制度建設的“嵌入性”分析框架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嵌入性分析。“嵌入論”首先要分析制度演化的行動主體,這個主體包括行動的“現實的人”以及政治社會組織。制度儘管建構人的認知和行動,但是正如韋伯所言“制度和延續不僅是因為它們發展出了結構慣性,而且是因為它們對於人們有意義”。正是人們的追尋“意義”的個人和組織主體以及行動推動了制度的“嵌入”和演化。“嵌入論”既肯定行動主體受到環境的制約,同時也強調主體行動過程中的自主性。民主制度的行動者體系應該包括政治家、政黨、社會團體以及利益集團等。不同主體的利益資源和主觀能動性構成相應的利益需求,利益需求驅動的行動推動了不同民主制度形態的形成,因此嵌入的主體性分析就要考察政治主體的需求的行動特點,這些分析須體現制度嵌入性分析的整體性以及混合性特點。

第二,關係嵌入性分析。關係嵌入性屬於嵌入性分析的經典內容,主要分析社會網絡關係中不同主體在民主制度發展中的關係特徵。關係嵌入性分析通常重視民主發展的社會資本研究,重視社會網絡中基於互惠預期而發生的雙向關係。關係性嵌入主要性的測度指標主要包括:關係的內容、方向、延續性和強度等。格蘭諾維特提出互動頻率、親密程度、關係持續時間以及相互服務的內容四個指標來衡量關係的聯繫強弱。關係嵌入性可以影響不同社會組織間的合作、資源的交換和組合、共享性知識的開發等,不同社會行為主體間的緊密程度、信任、合作規範、對未來價值的預期,以及通過資源交換、組合參與等,這些因素都影響到社會資本的發展和存量,從而影響民主制度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結構嵌入性分析。帕森斯把社會體系看成是一個有機系統,其中包括行為有機體系統、人格系統、社會系統以及文化系統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一樣,並非獨立的社會因素,而是嵌入到社會體系中去的,並受到來自社會結構的文化、價值因素的影響。任何制度的發展和改革須需要社會成本,制度與社會系統之間的結構能夠整合,“沒有排異反應”,便能良性發展,形成制度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嵌入的結構性分析就必須分析特定的民主制度和這些子系統的結構關係,它一方面強調社會體系的整體功能和結構,另一方面關注不同主體和相關制度作為網絡節點在社會體系中的結構位置。

四、一種“嵌入論”的解釋:應用於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分析

對於中國協商民主的發展源起,學術界存在著“內源論”、“借鑑論”的分異,前者認為中國協商民主是基於中國政治實踐內在產生的;後者則認為,中國協商民主是基於西方協商民主理論譯介和引入而發展起來的。較多的觀點兼顧上述二者,認為,“我們在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時,只是借鑑了西方學者的研究成果,包括借用了這一概念,但主體內容是我們自己的經驗”。歷史的考察可以明確證明中國協商民主的內生性,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中國協商民主某種意義上借用了西方“協商”的詞彙意涵,但是自身有其獨特的內涵和實踐發展邏輯。但是這種發展的邏輯具體內容如何?其背後的規律何在?未來的趨勢和重點如何?學術界探討的還不夠深入。從某種意義上,學術界更多有意無意地是從“建構論”和“進化論”認知的角度分析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趨向。但我們認為,從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角度出發,“嵌入性協商”的概念也許更能表達中國協商民主建設的邏輯和規律。應用“嵌入論”框架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協商民主原則、行為和機制是作為嵌入性的內容存在,“協商”的原則和機制是以中國共產黨為主導,結合中國自身民主政治發展的獨特實踐,不斷嵌入到多重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中去的。

(一)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主體嵌入性

在現代社會政治關係,政黨是諸多政治主體中最活躍最具影響力的要素,是公共權力運轉的軸心,是政治關係的粘合劑,協商民主作為嵌入內容得以存在和發展,主要得益於政黨這一主體的存在和運行。“黨建國家”的模式,決定了政黨是中國政治生活的樞紐,是國家建設的主體。政黨通過自身的行動將協商機制嵌入到社會關係中,在中國具有獨特的意義和內涵。

首先是協商民主認知嵌入性要素。中國共產黨從一開始的目標就是建立新國家、新政權,這種理想目標又是立基於對中國社會階級和基本國情的客觀認識上的。中國共產黨較早認識到任何政黨要支撐起中國革命和現代化的發展,都必須廣泛聯合各種積極的社會力量和政治力量,建立起廣泛的同盟。早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共產黨在思考和醞釀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就倡導構建廣泛的民主聯合戰線,實現多黨合作,進行黨派社團協商共事的思想,並明確提出了黨派“協商”的概念。此後,經過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發展,抗日根據地“三三制”的實踐探索,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人根據當時的國情與環境,提出了“幾個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主張和長期與黨外人士民主合作的理念,蘊含著協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到新中國成立,通過“協商建國”,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探索實踐中,黨的領導人系統闡述了協商民主的思想,明確“中國的民主制度,採用協商方式,是很大的特點。”考察中國協商民主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共產黨關於人民民主國家的“協商”認知以及相關行動,對中國協商民主的發展起著根本的引領作用,可以說,正是中國共產黨將基於科學客觀分析形成的“協商”合作重要性的認知嵌入到中國現代化革命、國家建設的過程中,才最後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實踐和制度。

其次是協商民主的文化嵌入性要素。“文化嵌入”廣義上可以理解為個體對區域文化整體的融入和適應。文化是制度的內在要素,它是制度演化的精神支柱、推動力量和合法性基礎。一種制度的形成和演化也是一個文化嵌入的過程。政黨作為中國協商民主嵌入的主體性要素,它對協商民主內涵和機制的價值認知在長期的歷史積澱中慢慢形成一定的協商民主文化。這種協商民主文化的積澱形成是政黨的協商價值嵌入到中國特定的整體文化而產生的結果。中國傳統的“和”、“合”思想,近代中國獨具特色追求“共和”的文化,為中國形態協商民主建設提供了豐富的精神資源。上述歷史和獨特時代的交織形成了客觀存在的中國民主政治文化,這種政治文化追求“民主共和”,但並不是、也不能將選舉競爭作為民主的唯一內容和模式。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民主發展實踐中,將協商合作的價值和思想嵌入到中國近現代以來形成的獨特的政治文化中,獲得廣大民眾和其他民主政黨的認同和支持。可以說,中國協商民主的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文化嵌入”一個重要的積極成果,是一個政黨主體性彰顯的文化性嵌入的過程。

(二)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關係嵌入性

首先是協商民主在黨際關係中的嵌入。“政黨是整體的部分”。政黨關係由社會結構所決定。“政黨即社會中一定階級或階層的活動份子,為了實現某種目標而有計劃地組織起來的一種政治組織。”帝國崩潰後,中國社會高度分化、多黨並存,這需要建立現代政黨關係的協調機制。西方國家因為政黨在議會中的產生,主要將競爭的原則和精神嵌入到政黨關係中。而20世紀初的中國需要通過政黨來完成社會秩序重建、國家主權獨立的雙重使命。在中國社會分散,社會沒有力量的情況下,黨建國家只能是多黨合作建設新國家,而不能多黨競爭建設新國家,也不能一黨單獨來建設新國家。因此,中國政黨要完成國家建設的使命,只有將協商合作的原則和精神嵌入貫穿到中國的政黨關係中,才能順應中國現代民主共和國家建設的歷史使命。歷史發展表明,國民黨忽視將協商合作原則及精神在政黨關係中的嵌入,走向社會的反面,即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最終被社會和人民所否定。而中國共產黨在堅持一黨中心建構國家主權的同時,強調“共產黨只有對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的義務,而無排斥別人壟斷一切的權力。”注重吸納多元社會勢力,堅持與民主黨派開展廣泛的協商與合作,將協商的原則和精神嵌入到政黨關係的處理之中,建構了“合作——協商”的政黨關係結構,並依靠這個協商嵌入式的政黨關係結構完成了建國的歷史重任,並在建國後持續地將協商原則嵌入到中國的政黨關係中,黨際協商得以廣泛開展,逐漸形成了制度化的政黨協商關係。

其次,協商民主在政黨和人民關係中的嵌入。從社會的角度來說,政黨是整體的部分,政黨須服務普遍的公共利益,政黨是“為全部而不是為自己執政”。從人民的角度來說,政黨是表達的工具和渠道,“政黨是執行表達功能的表達工具,”從引導功能上,政黨“把混亂的公共意志組織起來了。”而表達功能則是權力的雙向流動,既包含著來自民眾的信息(要求),也包含著來自上面的信息(命令或權威性的分配)。西方政黨更突顯“獲取選票”的功能,而中國革命型政黨則更彰顯政黨和人民協商功能的豐富內涵。這一點在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中得到充分地體現。群眾路線是政黨和人民關係在中國政治實踐中的科學性彰顯了政黨表達、引導、交流的豐富功能內涵,蘊含著協商民主的精神。群眾路線通過實現政黨和人民之間的直接對話,溝通,交流,將協商嵌入到政黨的利益代表關係網絡中,有效突破階層固化的藩籬。正是通過群眾路線這一具體可操作的聯繫政黨和人民的科學工作方法和工作路線,中國共產黨將協商民主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嵌入到政黨和人民的社會關係網絡之中,實現多伊奇所概括的,政黨“為一個政治實體彙集政治交流,即涉及對價值的權威性分配的交流”。通過“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中國共產黨將協商對話充分運用起來,協調各種對社會公共事務的不同偏好,促進黨群良性互動,增強執政黨的政治認同。

最後,協商民主在政黨和國家關係中的嵌入。如何貫穿和鏈接政黨和國家的關係是民主政體的核心問題,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二者的關係通常體現在“政黨——政府”關係中,“政府是必須‘管理’國家的,而政黨主要對最一般的政策和最個人化的政策感興趣,政府和政黨之間是相互獨立,還是相互依賴,這可能不只是根據政府活動的領域而有所不同,還可能根據政府活動的種類而顯著不同”,中國處理政黨和國家關係採用的是政體貫通的原則和方式,即用政體意義上的民主集中原則來貫通政黨和政府的運作。毛澤東關於中國國體和政體的簡潔定位:“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原則”說明,一方面,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運行原則;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被作為政體的組織和運行原則來把握。民主集中制原則因而一方面突顯了中國共產黨作為革命型的黨領導中國民主共和國建設的邏輯;另一方面則彰顯協商合作,多元並存的民主精神。正是將“協商”機制嵌入到中國政治體系中,靈活地貫通了政黨、政府的關係運作。協商貫穿了民主集中制中政黨協調和共識基礎,並使之進入國家程序的過程。有了協商這個機制,民主就有了更為切實有效的形式,同時,集中也就有了更為實實在在的基礎。正如李侃如所總結的,“中國的‘民主集中制’模式,‘民主’的要素就是指磋商。其理念是:一個議題決定之前,應該與所有相關的人士進行磋商。在這個階段,個人可以對該議題自由地表達觀點,以便決策者獲得必要的信息。在決策過程中的這個階段,任何人都不會因為表達的觀點而遭難。然而,一旦作出決定,集中制便生效了,這意味著人們不論是否同意,都必須執行”。伴隨著民主集中制在中國政治組織和政治生活的廣泛運行,中國共產黨將協商原則和精神嵌入到黨和國家的政治關係體制中。

(三)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結構嵌入性

1.協商民主在國家運行結構中的嵌入

其一,政黨決策運行結構的嵌入。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決策的運行原則即民主集中制,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更多地包含“協商”的內涵,即居於決策層面的領導者通過平等協商做出重大的決策並推動決策的有效執行。中國政黨內部運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核心要素賴於領導層的有效“協商”,即使是黨的一把手或“第一書記”都必須遵循民主協商決策的原則。因此,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協商”嵌入既是民主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決策的必然選擇。歷史表明,凡是協商在民主集中制中體現較好的時候,黨的決策往往較少失誤,反之,則失誤較多,甚至給黨和人民帶來災難。黨的歷史上,實現科學有效領導決策的重大事件,往往是協商原則在黨的決策過程中嵌入到位的時候,不論是“七千人大會”還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協商原則的嵌入是黨的科學決策的關鍵要素。當前,黨務公開的普遍推行,黨的常委平等協商決策程序化等制度化的舉措對於推動協商在中國共產黨執政決策結構的嵌入意義重大。

其二,人大運行結構的嵌入。人大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也是最大的民意機關。中國的人大制度不同於西方的議會,西方議會是黨團博弈和利益集團博弈的場所,遵循的是決策偏好的選擇而不是偏好的轉變。中國人大制度運行的原則是基於民意代表基礎上利益的協調和共識的達成,基於協商原則的溝通是決策的重要前提。近年來,通過人大立法聽證、人大代表提名協商、人大代表溝通民意,協商原則在人大的運行結構中嵌入日益明顯。在中國,人大逐漸成為協商民主實踐的重要的制度平臺。在人大體系中的協商民主實踐實際上很多是由地方人大首先創設的。這也便為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人大逐步推進協商民主實踐奠定了基礎,也即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內含著擴張機理。

其三,政協運行結構的嵌入。人民政協是中國協商民主運行的主要渠道和專門的協商機構,是中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織。協商民主在中國民主政治建設中的嵌入正是通過人民政協這一實體性的機構予以運行和發展的。現實而言,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主要途徑是通過人民政協的創新發展予以實現。人大制度在中國主要承擔著民意代表的功能,而人民政協主要承擔著民意表達和民意發揮的功能。人民政協既是黨派團體合作協商的載體,也是社會界別意見的平臺,每一個界別都是一條民主渠道。協商原則的不斷嵌入,對於政協的功能發揮和發展具有根本價值,因此,協商精神在人民政協的嵌入和創新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著力點。

其四,政府運行結構的嵌入。協商在政府運行結構的嵌入根本在於行政決策的協商化。協商在政府運行結構中的嵌入,意味著“行政過程”不再是政府面向公眾的單一的至上而下的命令推行,而是政府和公眾在決策執行中的雙向互動,“加強政府協商,就是在政策部署出臺前,更好地傾聽不同方面群眾的訴求,更好地兼顧不同階層群眾的利益,讓政府工作的惠及面更廣、更大,有助於避免決策失誤和減少政策執行的阻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協商在政府運行結構中的嵌入,體現了各級政府在落實中央決策意圖的過程中,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努力將政府單方面行使權力的過程調整為與社會協同共治的過程。近年來,協商在中國政府運行結構的嵌入甚至形成了直接互動型、體制中介型和社會中介型等不同的模式從而使協商原則在政府運行結構中的嵌入日益顯著。

2.協商民主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嵌入

第一,鄉村治理結構的嵌入。鄉村是中國農村治理的基層單元,是國家治理的根基。黨和國家將村治的作用放在較為突出的位置,重視基層群眾自治,注重維護基層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這些都為協商原則在鄉村社會治理結構中的嵌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基層民主圍繞鄉村治理的具體事務進行了大量的創新,如浙江省溫嶺的“民主懇談”,河南鄧州推行的“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四川雅安的民主評議會、吉林輝南縣的黨群議事會、山東東平縣的民主聽證會等等,這些貼近中國鄉村社會治理實際的民主創新推動了協商原則在中國鄉村治理結構中的不斷嵌入,並改進了中國鄉村治理的績效。

第二,城市社區治理結構的嵌入。社區作為一個空間聚集形成的社會共同體,利益的協調和整合機制至關重要,僅僅沿用增強政府控制能力,實行直接管理的傳統方法難以奏效。將協商機制嵌入到社區治理結構中對於提升中國社區治理績效意義重大。近年來,中國社區治理結構中協商要素的嵌入不斷加強,社區協商民主的“三會”制度——聽證會、協調會和評議會,以居民群眾為主體的處理社區事務,為協商原則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嵌入搭建了制度化的平臺,通過評議、協調、聽證等“三會”的制度化建設,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和關心點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探討,打牢社區協商民主的制度基礎,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則為協商民主在城市社區治理結構中的嵌入提供了法律基礎。

第三,單位治理結構的嵌入。一般認為,單位制是計劃經濟時期中國實現現代化而在城市構建的基本工具。一些學者認為,由於改革後單位的政治和其他社會職能弱化,從而造成單位對職工控制的放鬆,單位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在不斷衰弱。但是事實上,研究證實,自改革以來,單位制的影響並未隨著社會轉型而減弱,作為國家控制的核心機構之一,工作單位在社會轉型期仍然對中國城市分層有著重要的影響,職工對工作單位依然有著很強的依附性。中國事業單位有130多萬家,從業人數超過3100萬人,另有企業組織總數22579475家,社會組織數量達54.1萬個,大多數人在這些不同的“單位”工作,“單位”仍然較多公共服務的職能。更為重要的是,正如佩特慢所主張的,作為人們在作為工作場所的“單位”中的積極參與是民主建設的重點內容,“對公民政治效能感的發展起著關鍵意義的是一個人在工作場所中參與的決策活動的機會。”協商民主在中國“單位”治理的嵌入主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黨的支部活動、企業集體協商機制等實現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事業單位職工通過對單位重大事項的參與協商,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實現對單位的民主治理。

結語

認知模式是民主制度建設的認識論根基,直接影響國家民主發展方略的規劃。“建構論”強調民主制度發展中人的主體性、能動性、創造性,但其“完美化”色彩和“工程技術”傾向值得警惕;“進化論”強調民主制度發展中的客觀性、自發性、持續性,但其“宿命論”色彩和“機械唯物主義”傾向值得警覺。“嵌入論”將社會關係網絡分析和社會情境變量引入到民主制度建設的分析中,凸顯制度變遷的主體間性和關係互動性。“嵌入論”突出強調社會關係對民主制度發展的影響,但不否定國家的自主性和歷史社會發展本身的客觀性,而是將國家自主性對民主制度演化的影響放到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關係網絡中來進行考察,同時具體分析民主制度演化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因而“嵌入論”的民主制度建設分析不是完全地否定“建構論”和“進化論”,而是基於民主制度發展的社會網絡分析,對“建構論”和“進化論”的超越和發展。“嵌入論”在政治科學中的引入,對於民主制度建設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範式轉變意義。

理論沒有中西、國別之分,只有適用和不適用之分。“嵌入論”儘管是從西方經濟社會學中首先發展起來的,而且跨學科地引入到民主政治研究中還是一種新的嘗試,但是其具有較強的解釋力。我們初步構建政治學科民主制度“嵌入論”的分析框架:主體、關係和結構三維分析,並應用到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研究中。“嵌入論”的分析表明:中國協商民主發展並不是簡單“建構”和“進化”的,而是作為嵌入性的內容存在。作為一種主體間的交往結構,“協商”本質上是一種嵌入性的治理資源。在中國的場域中,“協商”的原則和機制是以中國共產黨為主導,結合中國自身民主政治發展的獨特實踐和自主創新,不斷嵌入到多重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中去的。“嵌入論”的提出,也明確了即使是基層黨組織和由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公共協商也是一種值得肯定的創新行為。未來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關鍵仍然是如何通過中國共產黨的積極引導,鼓勵協商民主的廣泛、多層、自主創新,重視中國的國民性及其相互間作用關係所構成的社會結構問題,凸顯微觀社會關係網絡的作用,使協商原則和機制更好地“嵌入”到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中去,努力使協商成為公民和政府治理的一種習慣。

本文原發於《理論與改革》2017年第2期,分別被人大複印資料《政治學》2017年第7期全文轉載,《新華文摘》2017年第期10“論點摘編”轉載,如需引用,請上中國知網下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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