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擲“山豬炮”毆打報復他人 萬寧一惡勢力犯罪團伙4成員獲刑

5月5日,萬寧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惡勢力犯罪案件,並進行當庭宣判,一惡勢力犯罪團伙4名成員陳某武、李某傑、曹某海、鄧某峰分別被判處7年到2年11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扔掷“山猪炮”殴打报复他人 万宁一恶势力犯罪团伙4成员获刑

經庭審查明,2015年7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武得知與其有矛盾的王某等人在東興墟東興橋頭處吃燒烤,打電話叫來被告人鄧某峰、李某傑等人報復。陳某武等6人一起在對方必經路口處蹲守。當日23時許,王某等人經過該處,鄧某峰、李某傑等人用石頭、木棍扔砸,陳某武持槍射擊並打傷王某。經鑑定,王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2017年1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曹某海及陳某文等人在一咖啡廳與黃某宏等人發生糾紛,打電話糾集何某強、陳某武、鄧某峰、李某傑等多人到場。在咖啡廳門口,何某強用巴掌打黃某宏時,黃某宏還手,曹某海及陳某文等人衝上去毆打黃某宏,黃某宏的朋友陳某何上前攔架時,曹某海及陳某文等人將黃某宏和陳某何圍住毆打,黃某宏和陳某何從圍打中衝出跑走,曹某海等人在後追打,一起追趕的人中有人向北大鎮政府通往辦公樓的道路上扔擲一枚“山豬炮”併發生爆炸。經鑑定,爆炸現場提取送檢的檢材檢出氯酸鹽炸藥成分;被害人黃某宏、陳某何的傷情屬輕微傷。

萬寧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武、鄧某峰、李某傑與曹某海等人結群成夥,共同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社會影響惡劣,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萬寧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武有期徒刑7年;以爆炸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傑有期徒刑6年10個月;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海有期徒刑3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鄧某峰有期徒刑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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