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了!律師會見必問的11句話及其背後的邏輯

刑事案子中,律師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是一項重要工作。也是瞭解案情,確定辯護方向和策略的關鍵所在。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目的性非常明確。第一次會見、過檢會見、閱卷後會見、開庭前會見,律師都是帶著“任務”去的,會見所說的話,傳達的信息都是為了為後期案件進程做準備、打基礎的。

律師會見是刑事律師一個業務,並非簡單的見個面而已;很多家屬認為律師會見就是簡單的傳個話,沒什麼其它事情,當然的對會見收費也頗有微詞。

很多看守所門口都有會見律師,他們會見更多的是為了給家屬傳個話兒,當然收費也低,符合很多家屬的口味;但一個真正做案子的律師,他的會見質量是前者不可比擬的。

今天就說一說律師會見過程中,都會給在押人員說什麼,要傳達什麼。


//情景再現//

一,親屬委託,簽訂《授權委託書》:委託人xx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聘請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涉嫌xx罪名的xx的辯護人·····

二,律師攜帶律師證,律所《犯罪嫌疑人(委託人)會見函》,《授權委託書》,去看守所大廳辦理律師會見手續,拿到提押票。

三,通過a/b門,交付提票,律師會見室等待會見。

四,犯罪嫌疑人到達會見室,會見開始。


//問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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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識xxx(委託人)麼,他/她是你什麼人?”

目的:確定委託關係的真實性,防止他人冒充親屬,套取口供,對其不利。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備註:

1.法律規定了律師憑著三證(律、函、委託)就可以會見,但又規定了只有監護人、近親屬才可以委託律師,這就導致了很多看守所不僅要三證,還要親屬關係證明。但生活中如何證明近親屬關係?夫妻可以憑著結婚證證明,但其它人呢?筆者遇到過父母為兒子委託律師,但身份不再一個戶口本上,社區不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導致很難認定是否真的具有近親屬關係。在押人員第一次錄口供的時候,公安機關會調查其身份關係,但律師沒有辦理授權委託時對身份關係是不可知的。

2.由於親屬關係的核實的難度,很多律師見到在押人員的時候都問這麼一句話,只有和本人核實了確屬親屬,才有委託的合法性。律師才敢進一步的和當事人溝通。

女朋友冒充姐姐簽署委託,會見前這麼一句核實,委託關係直接就違法,下一步律師便立即停止會見。

3.對於團伙犯罪,有時候會有一部分人取保候審出來。出來的人為了弄清楚其他人是如何供述的,經常冒充親屬辦理委託,套取在押人員的口供,然後謀取私利。這也是律師會見前問這麼一句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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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律師事務所律師,受你親屬xx的委託,xx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你的律師,對你進行會見,提供法律幫助,是否同意?”

目的:尋求犯罪嫌疑人本人配合。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備註: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都需要在押人員的配合,根據事實情況同向發力。如果在押人員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會大大降低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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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你的律師,我一定最大限度的維護你的合法權利,同時對於我所提出的問題一定要如實回答,清楚了麼?”

目的:告知律師是站在他這一方的,一定確保要跟律師講實話。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備註:筆者見過很多當事人對律師不敢講實話,認為會被公安或者檢察院知曉,多次重申沒有監聽後才敢全盤說出。筆者也曾經遇到過一盜竊團伙,累犯,對其中某人對其中一起入室盜竊堅稱沒參與;筆者根據其所說對該在公安階段進行了多次無罪溝通,傾盡法律手段。最後,在閱卷的時候發現有多個同案犯的指認和其本人的室內指紋鑑定,浪費了整個偵查階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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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什麼時候,被哪個辦案單位以什麼罪名刑事拘留的,被逮捕/移送/起訴了沒有?”

目的:根據拘留時間推算案件進程,根據辦案單位和罪名確定管轄辦案單位,以便溝通聯繫承辦警官/檢察官/法官。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備註:很多在押人員在漫長的在押過程中一般收到《逮捕證》《起訴狀》,對於案件到底走到哪一步了,到哪個階段了往往很難及時知道。通過了解各時間點,律師一般都能推算案件大約進展到哪個階段,同時提醒在押人員案件下一步會如何走程序。

如果在押人員只是刑事拘留了,那律師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如果移送審查起訴了,律師下一步就會安排去檢察院閱卷了;如果收到起訴狀了,那下一步律師就會直接聯繫法院,閱卷交手續,準備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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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單位扣押了你什麼東西”

目的:根據扣押工具,根據後續的談話確定犯罪工具,同時可以聯繫家屬將非犯罪工具,如其它財產領出。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備註: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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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如何到案的/被抓的”

目的:根據到案情況,確定有無自首情節。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備註:自首是對犯罪嫌疑人非常實用的從寬處罰情節。且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很多,有拘傳,直接抓,電話傳喚,以其他理由配合調查等。很多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是能夠構成自首的,如果有自首情節,對於取保候審和緩刑是一個非常有利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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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否收到過刑事處罰,行政拘留、強制戒毒、勞動教養等強制措施”

目的:確定有無前科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備註:一種從重處罰情節,如果是累犯,一般很難辦理取保和緩刑。根據犯罪嫌疑人情況,決定是否還有取保的必要,放棄後期緩刑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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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下案情”

目的:瞭解基本案件信息,根據信息提供法律幫助和諮詢

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備註:此為關鍵,也是律師會見的核心之一。針對案件本身,律師首先要了解在押人員到底犯了什麼事,這是相對來說可靠的信息來源。案件事實只有辦案單位和在押人員自己最清楚,通過其親口向律師述說,讓律師有一個大致的事實判斷。然後根據事實判斷決定下一步的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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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是什麼情況?”

目的:一步步的通過發問,引導出法律事實和律師需要的邏輯。

備註:在押人員往往重說事實,輕法律邏輯。一些需要的細節和法律情節需要律師根據相應的罪名一步步的引導出來。如單位合同詐騙罪,在知曉基本案情後,律師一般會通過“簽訂合同時公司資金流轉情況如何”“公司業務、財務部門對誰負責,受誰支配”“公司員工收入分配”等大量的發問一步步的確定在押人員是否應該為單位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通過“公司成立時間”“業績如何”“公司的履行能力”“合同所得款項的流轉情況”的發問確定是否存在法定的非法佔有的情形;通過“合同數額與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涉嫌詐騙數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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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講下xx罪名的法律規定以及案件程序規定”

目的:使在押人員詳細瞭解涉嫌罪名以及程序

備註:此為重點,在一定程度上,讓在押人員瞭解法律知識,對自己的處境有一定的掌握,從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獨立、積極應對下一步會出現的案件相關問題,如辦案單位的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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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其它什麼事麼”

目的:搭建家屬與在押人員的溝通橋樑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備註:不涉及案情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話都可以傳達,律師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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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告知要向辦案單位如實供述,回答在押人員提出的其它問題,安撫其情緒等等


//後記//

實際上,律師會見過程中,複雜程度要遠遠大於此,還涉及到證據的核實、庭審的模擬等;律師要憑著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結合會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說的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幫助其形成一個完整的,符合邏輯的,有利於其本人的思維體系。解決當前問題的基礎上,尋求配合,共同為下一步律師的辯護工作打下一個基礎。

一個合格的刑辯律師不會簡單的傳達幾句話就完成律師會見工作!

文章來源:尚法崇真
作者: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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