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5月8日上午,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盘毅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

受贿: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盘毅担任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包和招标代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申某发、覃某笠、梁某群、毛某昌等人给予的“关照费”和“感谢费”共计89万元。

贪污: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盘毅为了满足个人购车、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工程等方式,贪污公款34.5万元。

挪用公款:

2014年4月,被告人盘毅为了帮其哥嫂偿还债务,冒用他人名义,以支付通屯水泥路建设工程水泥款为由向凌云县交通局打报告,并在报告上签批同意。会计根据盘毅的指示,从凌云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账户转账50万元到盘毅指定的银行卡。次日钱到账后,盘毅将银行卡交给其哥嫂还债。直到2015年10月,盘毅才将50万元从银行卡转到凌云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账上。

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盘毅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今日开庭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盘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盘毅进行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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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盘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9万元,数额巨大;贪污公款34.5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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