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員工長期請病假而辭退員工?

首先,用人單位需要區分勞動者長期請病假是否在法定的醫療期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通知勞動者返崗工作。若勞動者繼續請病假,可以認為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後勞動者仍然請病假不能從事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對於勞動能力可能受到影響的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上還應當符合《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規定》”)的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因此,對於勞動能力可能受限的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後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員工長期請病假而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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