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黨章修訂中,哪兩個字讓劉少奇“動搖”

“十八大”黨章規定黨員義務和權利,黨員權利第四條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這條規定源自黨的“七大”章程黨員權利的第四條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

關於“黨員義務和權利”在黨章中正式作出規定始於黨的“七大”章程,之前黨章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正因為沒有先例,所以劉少奇在主持起草“七大”黨章時特別認真,特別慎重,尤其是對“黨員權利”規定條款中的兩個字拿不定主意,斟酌了很久。這兩個字就是“黨員權利”第四條“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中的“任何”二字。據胡喬木回憶說,1945年3月31日,六屆七中全會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七大”黨章草案時,劉少奇在會上對黨章報告作了說明。他說,黨章照顧了現在和未來。一方面肯定了嚴肅性,一方面允許了靈活性。黨章強調了保證黨與廣大群眾聯繫的群眾路線,強調了擴大黨內民主,也就是黨內的群眾路線,包括了黨員有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的權利。對於這一條,劉少奇說他“動搖”了幾回,對“任何”兩個字寫了又圈掉,圈了又寫上。但仍然傾向於給黨員這個權利。在討論中,與會者對“任何”二字是否要寫有不同意見。周恩來以親身經歷表示,過去就是吃了沒有下級批評上級的虧。寫上“任何”二字,是整風經驗的總結,實踐起來,利多害少。毛主席也表示,應該相信群眾,絕大多數群眾是為黨好的。因此,最後決定“任何”二字還是保留。任弼時將此案付諸表決時,“全體一致通過劉少奇同志準備提交‘七大’討論的黨章草案”(見胡喬木著《胡喬木回憶毛澤東》)。

劉少奇在作黨章修改報告時說,“黨章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任何負責的黨員在內,是每一個黨員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這個規定是和現在某些地方不許在黨的會議上批評負責人員的習慣相反的。應該說,這種習慣原來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長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的發展,窒息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因此,應該糾正這種習慣。如果大會通過這一項規定,這種習慣從此即成為非法的,只要是在黨的會議上,禁止任何黨員對於任何黨的工作人員的批評,即成為違反黨章的非法舉動。”(見劉少奇七大上《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

1945年6月11日,經過大會充分醞釀討論,“七大”黨章獲得通過。

“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為“八大”黨章所繼承,並修改為“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進一步擴大了黨員批評的權利。黨的“九大”至“十一大”取消了“黨員權利”規定,直到黨的“十二大”重新明確“黨員權利”,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這個規定為後來的歷次全國黨代會所承繼,直至“十八大”黨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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