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審責任制保護未成年人,首審法官“承包”孩子全部案件

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法院也不例外,家事審判、商事審判、速裁審判……海淀法院獨闢蹊徑,對於涉未成年人案件,推出“首審責任制”,即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無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審法官負責審理。這一設置將為未成年人提供立體保護,同時有利於減輕未成年人訴累,減少“二次傷害”。

首審責任制保護未成年人,首審法官“承包”孩子全部案件

典型案例:

跨越十一年的九次訴訟

2008年6月,原告鄧某(7歲)起訴被告海淀區某小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鄧某系該小學學生。2008年3月6日早讀期間,鄧某做完值日在跑回教室途中,不慎在走廊坡道處摔倒受傷,導致左上門牙牙冠折斷。鄧某受傷後,該小學及時與鄧某的父母取得聯繫,並積極對鄧某進行了救治。鄧某因治療產生醫療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後因賠償問題,鄧某父母與該小學產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在該小學校內不慎受傷,該小學應在其監護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參照鄧某的治療情況及該小學應當承擔的比例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判處。

自2008年3月至2018年產生的治療費、交通費等損失,鄧某分別於2009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12月、2013年3月、2014年5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8月先後9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該小學主張賠償。法院經過審理,分別作出判決。

本案中,張瑩法官是“首審責任制”實行後的首審法官,由於其充分了解案情,每次受理案件後都及時安排開庭、庭審後立即出具判決、判決生效後督促學校及時履行給付義務,大大減少了當事人因立案、開庭、宣判、開生效證明、申請執行等多次往返法院的訴累。

撫養費糾紛法官查出重婚犯

海淀法院審理曹某(6歲)起訴父親陳某某撫養費糾紛。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某與曹某的母親曹某某原是夫妻關係,二人婚後生育曹某。後二人協議離婚,並在協議中約定陳某某分期支付曹某撫養費共計50萬元,但曹某僅支付撫養費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曹某全額支付撫養費。

首審法官秦碩在法庭調查時發現,陳某某有重婚嫌疑,並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一年後,案件又回到秦碩手中。這一查不要緊,陳某某不僅重婚,而且是“娶”了四個妻子。陳某某先後在婚戀網站上結識被害人楊某某、曹某某、蔣某某。後於2008年3月經民政機關與楊某某登記結婚,並在楊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同年3月28日經民政機關與曹某某登記結婚。後與楊某某育有一女,與曹某某育有一子。2010年3月,陳某某先後與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同年6月,陳某某與王某某在民政機關登記結婚。2012年8月,陳某某在蔣某某不知其已婚的情況下,與蔣某某在民政機關登記結婚。2015年1月,陳某某與蔣某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同年3月,陳某某與王某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楊某某、曹某某、蔣某某均表示要求對陳某某依法從重處罰。最終,陳某某因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秦碩介紹,陳某某惡意規避婚姻登記制度,騙取多名女性信任,並利用合法家庭關係維持其個人生計與生活,但在與被害女性生育子女後,不履行監護人職責,不盡撫養義務,嚴重侵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而基於婚姻關係生育的子女也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本案中,雖然被害女性作為子女監護人能夠依法追索撫養費,但對涉及婚姻家庭犯罪行為的處理缺乏法律意識,多名被害女性在與陳某某解除婚姻關係後,均選擇了迴避,導致陳某某可繼續作案。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定要儘可能查清真相,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並嚴懲犯罪行為。

“名師”強姦案受害方要回補習費

公訴機關以鄒某某犯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這就是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名師強姦案”。

法院審理查明,鄒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予懲處;鄒某某以脅迫方式多次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其行為亦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與其所犯強姦罪並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同時,禁止鄒某某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五年。

刑事案件審理時,被害人監護人曾提出希望追索補習費,首審法官秦碩明確建議監護人在刑事案件結案後,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由於首審法官全面掌握鄒某某在為被害人補習過程中所犯罪行,故在後續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夠明確判斷雙方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縮短了法庭調查、取證的時間,有效減少了訴訟對涉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程度,並最終判決鄒某某返還補習費16萬元。

首審責任制三大優勢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秦碩介紹,目前,海淀法院未審庭的員額法官均為可審理本庭受案範圍的所有刑事、民事案件的“複合型”法官。在此基礎上,每一位員額法官將自動成為初次在本庭立案審理案件的“首審法官”;同時,未審庭將首審案件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登記造冊。日後,如有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無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審法官負責審理。

自未審庭實行“首審責任制”5年來,實現了法官與涉訴未成年人的“一對一”管理模式,讓法官自覺完成對涉訴未成年人成長經歷、家庭關係、教育環境、人際交往等個人及家庭情況的瞭解與調查,主動發現審理案件中的危險點、風險點,並及時干預、妥善處理,儘量減少訴訟環節對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影響。該制度不僅很好體現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同時有效提高了案件的審判質效,並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首先,利用綜合審判優勢,刑民權益全面保護。未審庭作為綜合審判庭室,有一支複合型法官隊伍,能敏銳發現單一類型案件中潛在的未成年人同時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權益受損的情況,繼而能動司法,給予訴訟指導。此外,由同一位法官審理涉及同一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可以全方位、多角度調查案件事實,實現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全面立體保護。

並且,最大限度化解糾紛,營造和睦成長環境。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等糾紛往往交織在一起。同一位法官可以通過關聯案件、社會觀護、主動調查等多種途徑,全面、客觀掌握案件情況,有利於查清雙方爭議焦點及背後動因,通過調解工作,打開當事人心結,化解案件糾紛,幫助涉訴未成年人迴歸和睦親子氛圍。

同時,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許多未成年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侵害的案件,因後續治療持續時間較長,往往需要多次訴訟。此類案件由同一法官負責審理,從實體角度,可以保證裁判尺度的統一,維護司法權威,公正妥善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從程序角度,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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