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裁員,給予N+6的補償,為何員工還不滿意?

近日,甲骨文中國宣佈第一批裁員,涉及甲骨文中國區研發中心(CDC)相關人員,首批確認裁員約 900 餘人,據澎湃新聞,一位被裁員工透露,5月22號之前籤解約合同,是 N(工作年限)+6(個月薪酬)的賠償。一個月後籤是 N+1,再往後就只有 N了。

甲骨文裁員,給予N+6的補償,為何員工還不滿意?

對於目前中國地區的實際用工環境,裁員時,能主動給員工補償的公司恐怕不足一成,其中能完全按照勞動法給到員工N+1以上補償的公司更是鳳毛麟角,那麼,甲骨文裁員給到N+6為何還有員工不滿意?

這件事,我個人認為還要從2個方面分析:

第一,勞動法角度;《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訴法律就闡明瞭 N+6 中 N的具體計算方式。其中北京市2017年度平均工資為8467元,三倍即2萬5千多,如果員工的工資超過這個數,則員工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數還是用2萬5千多。因此,針對此次裁員,如果員工的平均工資低於2萬5的,那麼此裁員方案,非常的有利。但是另一方面看,企業已經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提高了補償了,已經非常的良心了,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甲骨文裁員,給予N+6的補償,為何員工還不滿意?

第二,員工個人角度,雖然補償金對於每個人來說都不算少,但是人都是利己動物,畢竟陡然之間失去了工作,中間要承擔找工作的時間成本,以及下家公司能不能融入的成本,同時每個人都承受著生活壓力,能夠多要些補償,都想要多要些,大家也能夠理解。

現在,企業與員工雙方都處於一個微妙的博弈過程中,企業仰仗的是自己做事方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從人情方面考慮也多給了5個月補償;在法理及人情上都站的住腳(這個從網上一面倒的輿論上就能看出來)。

員工仰仗的是自己是弱勢一方,同時大家在抱團,法不責眾,也沒采取過激行為,只是想從道德上壓迫公司多出點錢,畢竟裁員,讓員工丟掉了飯碗,確實是公司不對,管理層的決策失誤不能讓普通員工買單。

雙方無分對錯,都是為了各自的利益,只能看哪一方能堅持到最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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