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天嗎我送你
這得看具體的情況了。舉一個比較經典的例子吧,如果你帶著小朋友去游泳,小朋友溺水,你不救這就犯罪了,甚至會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大部分人都認為這是一個道德上的問題而不無關於法律。然而這真的只是一個道德上的問題嗎?其實不然。我們應該去對弱者報以同情心,應該要樂於助人,應該去見義勇為,而不是做一個“看客”。
首先所謂的見死不救的場合,是指被害人(通常是因為自身的原因)正面臨生命危險、身體上的危險,另一方即行為人能救助卻不救助,引起死亡結果的場合。見死不救是否違反法律要視情況而定:這個情況說的就是行為人有無救助的作為義務。
如果有義務,要從是否履行了義務、自身有無救助的條件、危害結果這三個方面結合來看。舉個例子,比如兩人是夫妻,不會游泳的妻子掉水裡了,丈夫目前身體狀況良好且會游泳,但是丈夫轉身就走了,然後妻子溺亡。這一事件中,丈夫因為和妻子之間有相互扶助的法定義務,且有能力去施救卻沒有去做而導致妻子的死亡,這樣丈夫不履行因救助的義務,且導致妻子死亡,即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相反的,如果落水的是一個陌生人。這是我路過看見,但是我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匆匆地走了或者只是遠遠地看著。之後得知那個人溺死了,那我見死不救其實是沒有違反法律。因為無論從何種角度而言,他與我沒有任何關係,更談不上法律上的特定義務。說白了,救不救是我的選擇,救是我善良,那不救呢,也與我沒有任何關係。最多也只能說旁人在道德上予以一定的譴責,或者說自我感覺良心有愧,但在這種情況不救是不違反法律的。
除了有特定的義務,在一些其他場合和特殊情況,見死不救也構成犯罪。其中一個比較典型的及時在他人如在他人面臨人身侵害向行為人求助,行為人不僅不提供幫助,反而讓/被害人的處境更加不利的情況。如在“冷漠出租車司機案”中,當出租車內女乘客正遭受另一男乘客的暴力侵害時,女乘客向出租車司機求救要求其停車,司機不僅不停車,反而不聽從要求繞道而行,從而使犯人行為得逞。司機持續讓車輛處於行駛狀態的行為,使得犯罪行為處於難以被他人發現和組織的封閉狀態,進一步惡化了被害人所面臨的危險。所以認定司機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
這裡說的其實應該算是與“見死不救”幾乎一樣的“見危不救”,在這裡也不影響。除此之外還有阻止他人救助以致他人身亡等等,都可能構成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幫助犯。
所以見死不救是否違法還是要是具體情況而定。不過,無論是否有特定的法律義務,作為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我們都應該提倡盡力所能及之力去樂於助人,見義勇為,這樣會才能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風氣。其實道理很簡單,這次救的是別人,萬一下次別人還救了你呢?
法律故事匯
見死不救不違法,就連公安機關也管不著你,救人要看是救的什麼人,有的人可以救,有的人不可以救,如果你看到有一個80歲的老人倒下了,你敢去救嗎 除非你家有幾千萬的存款,另外,如果是看到有交通事故發生,我會主動上去救人。這些駕駛員你救了他,他不會騙你,還會感激你,我就吃過救人的虧,虧大了,一個山西的和尚來雲南,在路上因為夏天天熱 ,得了重病睡在路邊,有幾個路過的人在那裡看,我過去一看病情很嚴重,把他送雲南省紅十字會醫院搶救,我給他付了2000元錢,當時的2000元等於現在的一萬元,每天買水果去醫院看望他,等出院不但不感謝我,跑到我單位來說他的方便鏟不在了,是我偷了,這是1994年的事情,從那個時間起,我在不敢救人了,我怕了,所以,奉勸大家,人不可以隨便救,如果你去救了,麻煩事情就找你了,如果見就去救,可能你最後得傾家蕩產。
文山越戰老兵
見死不救和見義勇為都不涉及到法律,而是屬於道德情操的範濤,可以說,見死不救不違反法律,但是會受到社會的不齒和良心的譴責。
很多情況下,見死不救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行為,我真的就曾經看見一群醉漢打一個年輕人,我想上前阻止,但是我看到勸架的人也一起捱了打。於是我默默的走開,撥打了報了警。我並不恨自己沒有良心,但是我沒有能力去救人。
還有一次我開車在路上,救了一名中暑倒下的老人。送到了醫院,自己還墊付了2000元的住院費,幸好及時老人身體無礙,他的子女只是對我說了聲謝謝,還和商量能不能說是我撞倒的老人,走一下車輛的保險,但是我真的不寒而慄,覺得很可怕,2000元的醫藥費我沒有要就匆匆的離開了醫院。
不是我沒有良心,如果不救那個老人我會內疚一輩子,但是我還是覺得“見義勇為”是要付出成本的,不健全的規範讓我們心有餘悸,默默的走開雖然心裡不痛快,但是沒有觸犯法律,不必付出成本。
我是焱垚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這些東西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所以你就算見死不救,其實也是沒關係的,最多有人道德層面上面指責你一下,你並不會掉塊肉什麼的。
不過要是有朝一日,真的有法律規定,你必須“見死要救”,見死不救要負法律責任。即使這樣,我想我可能還是會選擇做一個冷眼的旁觀者。
唉!你先別來指責我!我要是見死不救最多受到法律的制裁,起碼有明文規定,我沒什麼後顧之憂,賠上幾年青春加點錢,我覺得我還是可以忍受的。
但我要真的出手“見義勇為”,要是把自己坑了,那可能賠上的不僅僅是幾年青春和一點錢了~~
一、
2月17日,“被冤枉的趙宇”賬號發出一條求救微博,那時,他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只知道自己當初的見義勇為 換來了如今的牢獄之災。
去年聖誕節過後的那一天,他在下樓時聽到有女鄰居求救的聲音,趕忙前去察看。
被拽壞的門把手後有一名男子正朝著女鄰居的身上撲去,拳頭也搖搖欲墜。趙宇不敢耽擱,立刻上前試圖制止李某的施暴。可男子在拉扯中緊緊地拽住了趙宇的手,為了自保,趙宇只好一腳踹在了男子身上,就是這一腳,闖了禍啊。
在進看守所的時候,趙宇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移送檢察院時,罪名已經變成了“過失致人重傷罪”。
直到最後,經過漫長的等待,在輿論不斷的發酵下,福州市公安局才通報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作起訴。
二、
說到見義勇為,就不得不提提發生在2006年的南京徐老太事件了。
當年的彭宇只是一個普通的大學生,在下公交車時見到一個老人摔倒,就將其扶至路邊。在老人家人趕來後一起將老人送往了醫院,其中還墊付了200元醫藥費。
可在老人醒來後,彭宇卻一下子從一個好心人變成了肇事者 。老人一口咬定把自己送來醫院的彭宇正是將自己撞倒的兇手,還要求彭宇賠償醫藥費用13萬元。
2007年年初,老人一家將彭宇告上了法庭,而經過大半年的官司後,法庭判決彭宇需要賠償損失費約4.5萬元。
事情已經過去十餘年,雙方又簽署了保密協議,所以到最後,我們也不知道這次案件最後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但彭宇案的發生,就像蝴蝶效應一樣一石激起千層浪——碰瓷業,一個神奇的產業,日益成為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難題。
三、
那天,吳偉青騎著摩托車,從後視鏡裡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他立即將車停在路邊,將老人送到醫院,並先後三次墊付了老人的醫藥費。
沒想到,在他扶起老人的那一刻起,就被人推到了黑暗的黃泉路上。
老人和他的女兒堅稱人是吳偉青撞的,並不斷地索要醫療費用。女兒更是說出"如果沒有撞到,怎麼會送到醫院還主動給了幾千塊醫療費?"
吳偉青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的好心會被這樣冤枉。他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可是村裡的事故地點沒有攝像頭,他自己口說無憑。而當時周圍幾乎沒有目擊者,所以沒人可以出來作證。
真相陷入僵局,而老人一家對吳偉青的汙衊卻沒有停止,更是在幾天後跟他打電話說需要二十萬的醫療費。
在這一連串的汙衊、訛錢的打擊後,吳偉青一直以來信守的人生準則崩塌了,他的內心也隨之崩塌。
他先打電話給工友問:按喇叭嚇到人要不要負責?而後又打電話給女兒說:我沒撞到人,卻被賴上了,我不想死……
女兒聽著不太對勁,立即回家找他。
而找到他的時候,他在水塘裡,已經沒了呼吸……
看到沒有!看到沒有!這麼多事情難道還不夠給你敲警鐘的嗎???
你想見義勇為?你想助人為樂?你想“見死要救”?
省省吧!
好人沒好報的!
要是真的有一天,法律規定了:你看到有人需要幫助,你必須幫助,你要是不幫助,就會違反《xxxx法》,將面臨x日拘留,xxxx罰款。
看,面對這樣明明白白寫著的處罰,是不是心裡有個底?
要是你幫了人被訛,那可是個無底洞啊!
小熙帶你看世界
首先,我是一個律師,我非常認真地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通俗一點,靠舉例來解答。
“見死不救是否違法”關鍵點在於“有沒有救助的義務”,什麼時候有救助的義務呢?
第一:父母子女之間,以後女朋友再問出“我和你媽掉水裡你先救誰”這種千古難題的時候,直接反問她:“我進去了你會不會等我,能等多少年?”相信她再也不敢問你了吧。
第二:前行為導致的行為。如果你不小心把一個人撞進河裡,他不會游泳,那麼你必須救他,因為是你的行為讓他陷入危險中。
第三:職務行為。如果有一個警察在執行任務中,見死不救,估計還沒來得及判刑就被唾沫淹死了。
第四:有救助的可能。比如你是個警察,你不會游泳,看到一個人掉進了大西洋,你救不救?只能說心有餘而力不足了,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不是?
暫時就說這麼多吧,總之,有義務而不救助才會違法。
律企營
見死不救違法嗎?不違法,最多受到道德指責,但要真的去救恐怕後果更嚴重,農民工救落水女青年手機被泡壞想讓女青年拿200元買老年機被女青年辱罵,六旬老人救落水兒童其中一個因落水時間長成植物人被其母親告上法庭,廣州趙宇因救女鄰居被拘留等等叫人見義不敢為見危不敢救見老不敢扶,就算有陌生人半夜跳進家中也不敢對他怎樣,生怕他病發或者電死或者失足跌傷,如果做了各種訛詐賠償和罪名分分鐘讓你懷疑人生!是人性自私了嗎?人人明哲保身個個居安思危,社會淳樸善良的公序良俗受到惡意侵害,某些特定國情成了不良風氣的溫床讓人寒心啊!說真話如果不關我自身安全我會做到見死不救,畢竟我沒背景沒礦,有的只是上有雙親下有兒女和月月都會發來信息催款的水電等各種消費帳單!
打倒東關扛把子254
我想先反問一下:“救了被訛、訛人者違法嗎?”,見義勇為、見危敢救、見老敢扶這些傳統美德,為什麼到了人類所謂文化水平越來越高的文明社會,反倒都變了味了吶?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原有的文明樸實變成了冷漠無情?
有人說是壞人變老了,有人說是社會變得越來越物質了,還有人說“法”不再是專屬於正義者,有些反倒成了壞人的“作案工具”,無論這些說法是否正確,現在的一些社會現象,確實越來越值得人們反思一下了!
看到這些,還有人再問“見死不救違法嗎?”,我個人很氣憤的回答“被救的忘恩負義反訛人都不犯法,見死我都不敢救了犯什麼法?”。
見死不救涉及的點還真的不少,按大類可分兩類:1.見死不救中的“見死”只是一種他人遇到危難的泛稱,並不是真的就一定是死,這種有很多無法預料的結果出現,無論真死假死遇到者無法預見後果,不救也屬正常。2.可以確定的“不救一定會死亡”,這種情況雖然很少,但也有可能,假如屬於你的工作職責所在,那麼不救就必須擔責,如果毫無關係,不救也最多遭到譴責,不可能屬於違法的。
上面有些雖是氣話,但我依然支持教育下一代學習雷鋒精神,見危敢救、見義敢為、見老敢扶,決不能讓不文明影響到下一代!
遇我得福
見死不救到底違反不違反法律,微言來給你個確切的答案。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不違反法律,只是違背了基本的道德倫理。而特殊情況下,如果你見死不救絕對是違法行為。
那麼這個特殊情況是什麼呢?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講,就是看你有沒有作為義務?如果你有“作為義務”,而見死不救,當然是違法的。至於什麼是“作為義務”?微言把它轉化成二句大白話來講:
其一,你的前因導致了他人快要死了的結果,這時候你就有作為義務;舉個例子來講,唐僧為情所困想要跳樓自殺,孫悟空在旁邊看熱鬧,這老唐是怎麼都下不了決定要不要跳,悟空這猴急的性子可受不了了,在樓下謾罵起來,一個勁的催促老唐趕緊跳。這時候老唐要跳了下來,沒摔死,悟空就有救治義務。是悟空挑唆的前因,成為老唐跳樓的後果的原因之一。雖然老唐跳樓摔個半死的主因不在悟空,但是悟空的挑唆行為,在民事上要承擔補償責任。
再比如說,八戒在偏僻的地方開車,正和車上的嫦娥逍遙,卻沒想咯噔一聲,撞傷了要去買米的太白金星,八戒撞人的前因,完全導致了太白的傷勢,就必須要救治。如果八戒棄之不顧,讓太白自我滅亡,那麼八戒的責任不僅是民事上的,還構成形式上的故意殺人罪(放縱的故意)。
其二,你的特殊身份,有救治他人的責任。這個就更好理解,你因為你的職業,而產生了特定法定職責的救治義務(注意這個職責必須是法定的),如果你在此時依舊還是見死不救,那麼你就構成上了職務上的瀆職行為,是要承擔責任的。比如,悟空在那放火燒觀音院,裡面的老和尚都在火海之中,這時候當了消防員的八戒隨著消防部隊到達現場,其他人都往前衝著救火救人,而八戒卻沒有任何行動,那麼八戒就要對他的見死不救的行為負責。
上述兩種情況是特殊情況。微言覺得你更想問的是,你是是否願意見義勇為,見了別人受傷,積極救治。在我們周圍,見到別人生命垂危挺身而出的不在少數,然而還有更多的人在袖手旁觀。那麼你是怎麼看待這些袖手旁觀的人呢?微言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去看待:
其一,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高尚的行為,我們都應該提倡。然而提倡是一回事,真正腳踏實地的去做的,又是另一回事。不要過分苛責不具備這些道德品質的人,因為你如果真正的處在那些境地上,你的選擇可能和那些袖手旁觀的人一樣;切不可站在道德的高地上批判別人的袖手旁觀,真正有道德的人,不會去批判別人做不做什麼事,而是看看自己能不能做什麼事。所以對於鍵盤俠微言一直是鄙視態度;
其二,一般情況下的見死不救,並不違反法律。“法律不強人所難”是一個基本原則,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很複雜,一句兩句話說不清楚,但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並不是道德的上限。用大白話說就是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規定你不應該幹什麼,而不是規定你要怎麼怎麼幹。法律不會把大多數人做不到的事情,比如見義勇為、救死扶傷寫在法律裡讓所有人都去做。而是儘可能的用一些規則的設定去鼓勵一些道德高尚的行為。
其三,說起袖手旁觀,又讓我想起一個著名的案例——彭宇案。就是那個春晚小品“扶不扶”的創意來源。在法律界,彭宇案被普遍認為開了一個極壞的頭,導致了路遇摔倒老人都不敢扶的道德滑坡。這就是法律對於道德的影響。一個得不到大家道德認可的判決,會導致大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儘量選擇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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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言
關於見死不救是否違反法律的問題,首先要看該行為人是否有救助的義務。行為人是否具有救助的義務,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1.首先看行為人對於危險源的支配是否具有監督義務。例如,動物園管理者在動物咬人時或者寵物侵害他人時具有阻止義務;父母、監護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監護人的法益侵犯行為的義務;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提供者有救助義務等等。
2、其次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基於與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的特殊關係產生的保護義務。例如,執勤的交警隊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具有救助義務;游泳教練對游泳學習者具有保護義務等等。
3、最後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基於對法益的危險發生領域的支配產生的阻止義務。例如:肇事者將被害人搬入出租車後逃離,出租車司機對被害人具有救助義務。
在具備這三個情況中的救助義務的前提下還要求行為具有作為的可能性,法律是不強人所難的。比如父母對落水的孩子具有救助義務,但不會游泳,如果救助將會存在生命危險,在這樣的情形中,父母是不具有作為的可能性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見死不救不違法。
在具備了救助義務和作為可能性的基礎上,還要求具有結果迴避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後也無法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不救助也是不違法的。只有當行為了實施了救助行為可以避免結果發生,其不救助的行為才是違反法律的。
救助義務、作為可能性、結果迴避的可能性這三點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三點都具備的前提下,行為人見死不救才違反法律,否則只是道德上的問題罷了。
law智庫
“見死不救”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見死不救,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二是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對於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那行為人是觸犯刑法的。一般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對於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不構成犯罪。
見死不救若構成犯罪 具體需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條件:
(1)必須有作為的義務 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 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願接受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 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例如情景2和情景3,因先前行為引起死者的危險狀態,可以適用於此條。
(2)必須有作為的可能 負有救助義務的人,必須有能力進行,“法不強人所難”,如果義務人沒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會對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其不作為時便不構成犯罪。
(3)必須有危害結果發生 如果根本沒有特定危害結果發生,也就沒有法益受到侵害,沒有必要評價不作為行為。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見死不救的要求上沒有嚴格限制;欣慰的是,在保護施救人的法律、法規上,也得到了一些改善。
2017年3月份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17年3月18日,公安部官網發佈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小尊希望,無論是否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人們都能在法律保障下對陌生人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