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我能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我能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特約律師 / 王兆瑞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律師析案說法律:我能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吳女士五歲時走失到現在,一直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也辦理了收養手續。近幾年她找到了親生父母,也逐漸和親生父母有些生活上的往來。上個月吳女士的親生父親去世了,她花費3萬元給父親辦理了喪事,並且在父親住院期間支付了5萬元的醫療費用,現在親生父親留下一套房產,吳女士想知道,對於生父的遺產,吳女士有繼承的權利嗎?

律師支招:

根據吳女士陳述的事實情況,吳女士與養父母之間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同時又在生父住院期間為生父支付了5萬元醫療費、去逝後又花費3萬元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根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在吳女士與養父母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後,吳女士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綜合吳女士陳述的事實,通常情況下,吳女士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承法》同時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如果吳女士能夠證明自己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事實,那麼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吳女士也是有可能分得適當遺產的。俗話說“血濃於水”,首先建議吳女士可以和生母協商,爭取生母對其花費的3萬元喪葬費及5萬元的醫療費用進行相應數額的補償,或願意將其生父的遺產部分適當分配給吳女士。如果協商不成,並且吳女士能夠證明其對生父撫養較多的事實,也可訴至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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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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