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管理將《證明》改報告報驗管理

稅總髮〔2017〕103號明確外出經營管理依然屬於法定事項,此次是對名稱、流程進行完善,並不是取消,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後,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同時,在外出經營時,取消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根據規定,納稅人跨省(含計劃單列市,需要特別注意)外出臨時經營的,需要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對於省內跨縣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行確定,納稅人在具體辦理時可以諮詢當地稅局。

根據稅總髮〔2017〕103號附件列舉的範圍,納稅人臨時外出從事建築安裝、裝飾修飾、修理修配、加工、批發、零售、批零兼營、零批兼營及其他有關項目時,納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以建築服務為例,納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理手續的基本流程說明如下:

第一步,在外出經營時,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不再按照180天期限。同時,對於合同延期的,納稅人既可以向經營地,也可以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這裡強調的是以合同期限為準,取消其他認為限制。

如果納稅人沒有通過網上辦理,直接到辦稅服務大廳填報的,則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即可完成;未完成實名辦稅的,需要出示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複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因此,為了方便,建議納稅人儘快進行實名辦稅登記。

根據文件精神,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因此,筆者認為新政後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辦理報告後,稅務機關內部會信息傳遞,納稅人可以減少異地來回奔波的勞累。

另外,據《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髮〔2017〕102號)規定,4類15項涉稅事項要確保2017年12月31日前實現全國通辦,其中包括“發包、出租情況報告” 。但是,需要注意有三種情況不納入通辦範圍:

1.依法應當進行處理的涉稅違法行為涉及的辦稅事項;

2.根據稅法規定由總機構統一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事項;

3.稅收優惠中涉及地方政府減免權限的事項。

需要提醒的是:在初期可能部分地區稅局信息傳遞出現問題或者不能辦理,納稅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好相應工作。

第二步,在外出經營發生地報驗。

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第三步,建築服務異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再預繳稅款。但是對於跨地級行政區範圍的依然需要按照規定實行預繳(對於部分省市自治區規定的特殊政策則按當地執行)。預繳的方法和預徵率目前暫時不變,即: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和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就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特殊情形的處理: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另外,需要注意預繳時需要提交的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但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複印件的報送;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但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複印件的報送;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但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複印件的報送。

特別提醒:提交資料的複印件上應當有納稅人簽章的與原件一致聲明。

根據“2017年第11號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繼住宿業和鑑證諮詢業後,建築業也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因此,一般情況下,外來建築服務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可以自行開具,不需稅務機關代開。當然,需要注意的是依然有部分小規模納稅人沒有納入自開專票範圍,稅務機關要注意鑑別,不能一概而論。

第四步,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建築範圍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預繳,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之後屬於稅務機關內部處理和信息傳遞事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小結:

綜合以上所述,新政實施後,外出經營建築服務的,僅需在建築項目開始時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合同期限辦理《報告表》,在實際發生時在經營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在按照規定預繳時按次進行預繳,在項目結束時在經營地國稅機關辦理《反饋表》,即完成整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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