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請的一些法律援助律師一點意見都不能給?

歷史本真


看題主的敘述沒看出跟法律援助律師跟不給意見有什麼關係。


首先,你希望他幫忙和對方律師協商達成和解條件。這個要看什麼情況了,如果是約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你一起對和解條件進行協商,這個沒問題呀。如果你是要你的代理律師單獨和對方協商和解條件。那你為什麼不參加呢?你是案件的當事人,對於權利的主張和放棄,都是要經過你確認的,你讓律師跟對方協商,協商完在跟你協商,如果達不成,還要再來一遍,反覆折騰。你願意做這個事麼?其次,你會這樣說,律師,你決定就好。這就是無比巨大的一個坑。如果真的協商好了,你之後反悔了呢?你是不是又要說你的律師跟對面串通了?是不是要準備去投訴?你自己的案子,難道花多一點時間去協商都不願意麼?


其次,訴訟本身就有其不確定性,你問律師勝率有多大,律師怎麼回答你呢?而且根據律師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本來就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的訴訟結果。而你問的法官會怎麼判,律師都回答你了,這要根據法庭去認定,這就是律師的意見呀。誠然,律師在處理每個案件時,對案件的走向都會有自己的判斷,但是判斷歸判斷,這個判斷對案件的走勢並不會有影響,最後的結果還是要根據法院的判決。多說無益,只有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心理落差。


尊重和信任是相互的,即使是受理的法援案件,大部分律師還是會盡心的去完成,如果你“請”了法援律師,而又不去信任和尊重對方,不好好的去溝通,不願意自己去主動的配合應訴,什麼事情都想推給律師。那你到底又想得到多少“幫助”呢?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此種律師,顯然屬於不負責任。

法律援助本應屬於民生事項。但這類案件,律師沒有錢可掙,只有司法行政部門給的那點可憐的補助。所以,律師心理上並不很積極。

對律師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律師收費很多以小時計,並不願意犧牲時間,來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這類案件的律師,很多屬於案源不足,“被迫”接受;心理上不情願,卻又好高騖遠。

有的律師乾脆作為一項任務,被動接受,消極應對,更不要說研究案件中的法律問題了。對於接待當事人,當然也是能省則省,能消極則消極,能敷衍則敷衍。

這種情況下,並沒有相應的激勵、約束、評價機制。對於當事人來說,碰上這樣的律師,要麼要求換(患難之下其實基本沒什麼討價還價的餘地),要麼只能被動接受。



風雲26610126


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既然願意承擔這項工作,就應當像對待那些非法律援助的事項一樣,盡心盡力地完成工作。這是一名律師應有的素質。

就提問者提出的法律援助律師對這幾個具體問題的態度,我的看法如下:

1、本人在執業過程當中也常常會遇到代表委託人與對方律師談和解方案的情況。為什麼由自己律師與對方律師談和解方案呢?簡單說,就是大家都是法律人,對有關法律規定都很清楚,誰也無需在法律上忽悠對方,而且各自都知道自己當事人一方在這件事上的弱勢和優勢,可以比較理性地考慮問題。當然也會有那種蠻不講理的律師。

英文世界有個專門的名詞,叫“射殺信使(shoot the messenger)”,意思就是當我們聽說一個壞消息的時候,我們會因為不喜歡這個消息,而連帶地想要把帶來消息的人給幹掉。這就是為什麼常常當事人對自己的律師與對方談的和解方案不滿意的原因。

既然是和解、是協商,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都要有必要的讓步,大家都不讓步,就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總希望對方讓步,也不可能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一旦達成了,當事人往往又有失落感,認為自己讓步太多了。於是就懷疑是不是自己的律師能力不強?自己律師與對方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

而且與對方談和解方案往往費時費力,再加上前面說的不討好,整個就是受累不討好。因此,有些律師拒絕做這項工作也是情有可原。

2、律師不對案件的勝訴做百分比預測是符合律師執業規定的。但是,律師完全可以分析己方證據被法官採納的可能性,可以分析己方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

3、提問者遇到的這位律師的做法並沒有錯。擔任法律援助的律師往往都是些職業經驗並不豐富的律師,因此,他們可能怕出執業過程中出現紕漏,所以都比較謹慎。

再說個小事:五一節放假的最後一天,我到所裡,聽到有人在接待區大喊大叫,我過去一看,是一名五十歲左右的女當事人,她喊“我都等了四個月了”。我只聽清這一句,其餘的喊聲就是西斯底裡的狂喊。直到後來是110的警察到了,情況才緩和了。

這個事情告訴我們律師是什麼?就是要謹慎地對待當事人,謹慎地對待當事人提出的一切問題。


律師張晨陽


個人認為,律師的合理化建議比法律條文更能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會讓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但為什麼法援律師不給或不經常建議,這需要從很多方面理解。

一般來說,注意,僅是一般而言,法援律師多為剛執業、案源少、經驗少的律師,一方面通過法援案件積累經驗,一方面也要生存,這時因為執業時間較短經驗尚淺,也給不了多少建議。另一方面,執業風險越來越大,以前很多律師都可能從良心角度給出專業建議,但好多得不到理解,最後好心沒好報,使得好多人不敢隨便給建議,猶如醫生建議患者吃仿製藥…的後果…

當然,並不是說所有法援律師都是執業經驗少的律師,仍然還有為數不……怎麼多的、不沽名釣譽的、執業多年仍然相信公平正義終會實現的律師,但,少。

最後,法援律師的勞務費確實不多,而且法援的指派具有一定強制性,古話說重獎之下必有勇夫,其實聘請律師就是購買服務,還有句話說,一分錢一分服務(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援律師不會在法援案件上耗費全部精力,畢竟誰都要為生計奔波。當然,律師行業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好像順到其他地方了),但凡事光想著自己只會累己怨人,我覺得這話對律師和委託人都適用。

最最後,又有多少人會真心願意相信自己的律師,無論是法援還是自聘?!又有多少當事人在面對律師時會坦誠相待據實描述,我相信,開庭時作為代理人所瞭解的案件事實有時甚至不如對方知道的真相多,我更相信,其實每一個法律人在學習法律時、律師初執業時,都曾抱有一腔熱血,但因各種原因這腔熱血在慢慢冷卻。


風無相


因為律師做久了虧吃的多了,你說的這種事沒有律師會去做,都是容易出事的情況。

我見過一個離婚案子,當事人委託律師時籤的代理協議,其中有一條:是否同意代理律師代為約見對方當事人(妻子一方)進行調解? 這個當事人寫的“是“ 但是開庭的時候,中間雙方擺事實和證據,感覺自己理虧難以得到想要的結果時,這個當事人突然開始指責自己律師,說他揹著自己給他的妻子打電話約見面了,他妻子拒絕了見面如何如何,言下之意說他委託的這個律師揹著他聯繫他妻子耍花招!

他的律師當庭出示了他寫的委託事項及相關內容,是他要求律師聯繫對方進行調解的,這個律師很不留情的斥責他背信棄義,並當庭退了他的律師費表示不會再擔任他的律師。

之後這個律師即火大又後怕不已,說幸虧當初沒有閒麻煩要求他填了律所要求的案件登記信息,否則這個當事人人品不行,他自己理虧不願意認賬,反而拿著律師聯繫對方當事人的事情跑到相關部門去鬧的話,他就是真的黃泥巴掉褲襠了!

其實,有一定經驗的律師都會聽過類似這樣的例子,當事人理虧感覺案子難以取勝的時候,就調轉槍口給自己律師栽贓,希望找個別的人替自己背鍋!有一些律師甚至因此被坑進監獄的!最著名的就是北京曾經的一個案子,這裡就不再詳述

所以律師圈子裡有個俗語,“當事人、當事人,當面是人!”

題主的另一個問題,問律師有百分之多少把握,要律師給一個案件結果的承諾,這確實違反了律師法!這是律師法明令禁止的行為。


魚北遊132


法律援助,本是面對有困難,有需要的群體實施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受司法部門委派,如果是一位有良知,有責任心的法律工作者(律師),應該盡心盡力為服務對象獻計獻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爭取獲得更大的利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因為“免費”而走走過場,應付了事,真的對不起自已的職業,也有失於民眾對法律工作者(律師)的信任,從而涉及影響到整個司法戰線的信任危機,而不是個人行為的問題了,所以,建立建全司法援助,不是掛個牌子,擺個面子,吸引案子,然後是無錢不為,為而不專,專而不負的拖沓態度,更不要一切向“錢”看,法律工作者(律師)辦案需要錢,但法律不是市場買賣,有的誠信、名譽比金錢更重要,為什麼英雄、見義勇為者不留名,面對金錢不動心成為人民心中高、大、上的人物,而斂財貪錢者則成為渺小可恥之人就是這個道理。願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要坦開胸懷,為需要求助的人民群眾服務。


聽君壹言


援助律師沒說錯呀!

你希望你的律師找對方律師幫忙調解,說白了,構成的恰恰是你反對的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

律師的法律意見是個人法律意見,即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是法律作出的意見,判決書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表法律意見。

律師的作用不是調解,如果把律師用成調解人員,就是逼律師勾兌!

律師就是幫助你實現訴訟目的!

即使在法律上不成立,他也會想辦法去給你圓場幫你自圓其說。

如果調解,需要通過律師(代理人)向雙方當事人溝通。

律師不是法官!律師與打散工的木工一樣,東家出材料,木工出工出力。

我建議,律師應改訟工或訟師,以免讓當事人誤解!

如果當事人與代理人同時到庭,當事人回答法庭調查,律師根據你的訴訟目的辯論、質證!


局部天晴


法律援助制度是確保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之一,不因你經濟困難就不能得到法律幫助而在訴訟中處於與相對方在程序上不平等的對待。當然這就好比你吃低保一樣,只能確保你的最低生存需要,要獲得全面優質的律師服務還是不太現實的。律師是要通過專業服務獲取報酬來維持自身的生存需要的。


李律師80237351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法援律師起不了作用,困沒有免費的午餐。困我受到市總工會按排的法律援助律師援助過。下面把我的法援情況向網友介紹介紹一下:①他向我提出要給他200元坐車費和茶水費;②上訴狀,證據、證人證詞和二審出庭作證的證人及法律依據等各種材料都是自己亂搞而(來)成的,他只是開庭時陪了我一個上午,但是,我想在開庭時發表自己的觀點看法時,他說你(我)不要管事,所以我就在庭審時什麼都沒有發表意見和建議。現在網友們可認為法援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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