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保、個稅新政策下,退休人員工資應該怎麼發?

2019年社保、個稅新政策下,退休人員工資應該怎麼發?

現在企業存在大量返聘退休人員的案例,但對工資的發放、個稅的計算問題不明確,導致企業與退休人員產生分歧,甚至產生勞務糾紛。

以下是一些返聘退休人員涉及社保、工資與個稅的問答,以供參考:

一、退休返聘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答:對於這個問題,要區分一般與特殊兩類情形。

一般情形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而構成勞務關係,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特殊情況是,對於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個別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係處理。

2019年社保、個稅新政策下,退休人員工資應該怎麼發?

二、退休返聘人員有社保嗎?

答: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與招用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係,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

三、公司怎麼為退休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因為其關係是勞務關係,因此所發工資應按照“勞務報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但也有特殊情況,如果退休人員再任職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本文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2019年社保、個稅新政策下,退休人員工資應該怎麼發?

四、返聘離退休人員稅實際發生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