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知識:秦光榮“主動投案”的通報為何沒提“自首”

长知识:秦光荣“主动投案”的通报为何没提“自首”

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消息: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該消息一出,立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

秦光榮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也是繼艾文禮(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鐵(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等之後主動投案的中管幹部。

2.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首次在發佈審查調查消息使用“主動投案”

這是中央紀委首次在發佈審查調查消息中使用“主動投案”這個說法。

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發佈艾文禮和王鐵接受審查調查消息時,使用的說法是“已投案自首”。

3.“投案自首”和“主動投案”有何區別?

為什麼這次對秦光榮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動投案”?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記者請教了有關專家。

“自首”是一個法律名詞,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也就是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從性質上來說,“自首”的主體已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其中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者可以向監察部門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則應當向公安機關自首;而“主動投案”的主體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違紀,可以向紀委主動投案;如果構成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也可以向監委主動投案,但以上情形並未構成職務犯罪,不能稱作“自首”。只有構成職務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才有可能構成“自首”。

4.秦光榮“主動投案”,等於“自首”嗎

從字面來解讀,不一定。

首先,有可能他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情形尚未嚴重到構成職務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儘管已主動投案,但尚未如實供述職務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職務犯罪的情況較為複雜,目前要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需一個過程,尚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只有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佈對其處分決定時才能見分曉了。

採訪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自首”是法律用語,應當由司法機關來認定是否構成“自首”,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之初只能對其“主動投案”的行為進行認定,因此此時不提“自首”為宜。

5.關於“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我們黨一貫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這一點不久前在艾文禮身上再次得到印證。作為國家監委成立後首個投案自首的中管幹部,艾文禮於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提出對其減輕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亦提出減輕處罰的意見。4月18日,法院審理認為,艾文禮構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反腐敗鬥爭一刻也不會停歇。

黨的十九大以來,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全國共有2.7萬名黨員幹部主動交代了違紀違法問題,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強調,要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全會工作報告明確指出:“權力是最大的腐蝕劑,我們黨長期執政必然面臨被腐蝕風險,必須相當清醒、相當有意志力,堅持有貪肅貪、有腐反腐”。

(綜合一本政經工作室、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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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秦光荣“主动投案”的通报为何没提“自首”

主編:唐嘉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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