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法院撒謊,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公司被罰50萬!

因向法院撒谎,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公司被罚50万!

5月5日,宿遷中院作出複議決定書,決定駁回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郭某的複議申請,維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對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罰款500000元,對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罰款50000元的決定。

2018年,沭陽法院在執行陳某某與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處的到期債權。於是,沭陽法院向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調查核實其應付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數額。該公司稱只有210萬元的質保金未支付,法院遂對質保金210萬元予以凍結。該公司於2018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該質保金用於房屋維修,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法院經進一步調查:2018年4月4日,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向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了1200萬元工程款,但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並未用該款項履行本案債務,目前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

沭陽法院認為,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法院執行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其與江蘇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債務,其行為構成妨礙法院執行,並導致本案因此陷入執行僵局,應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罰款500000元,對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罰款50000元。

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郭某不服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向宿遷中院申請複議。2019年5月5日,宿遷中院作出複議決定書,決定駁回南京市玄武區城建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郭某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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