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狂背100個考點,再提30分!《經濟法基礎》核心考點曝光!

臨近考試

很多同學反映經濟法背不下來

內容太多,怎麼辦?

今天我們從往年考題中理出來高頻考點

讓大家搭配新考點變化記憶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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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經濟法基礎》考點變化

第一章總論

新增:訴訟時效屆滿

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1、對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部分的內容進行重新介紹。

2、對總會計師的內容進行部分調整。

3、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資料、會計賬簿等這部分內容,將“罰款”改為“罰金”。

4、新增了 2018年4月19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及相關的表述。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新增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試點內容。

2、調整Ⅲ類賬戶任一時點賬戶餘額,調整為不得超過2000元。

3、新增電子商業匯票的概念。

4、新增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的介紹。

5、新增貼現內容,貼現的增信問題,貼現的影像確認。

6、新增票據交易內容。

7、新增商業匯票票據到期後償付順序。

8、新增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內容,新增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時關於承兌人賬戶餘額是否足夠的處理方法。

9、新增保證增信行或者貼現人承擔償付責任時,應當委託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其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1、在表述上進行了統一調整:

(1)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統一修改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2)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勞務”統一修改為“勞務”;

(3) “主管稅務機關”統一修改為“稅務機關”。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調整,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界限,統一以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為界限。

3、根據財稅【2018】 32號公告調整,將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4、根據財稅【2017】 90 號內容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5、新增增值稅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納稅地點的規定。

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1、根據財稅【2018】 76號公告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新增:

(1)抵免限額的確定方式;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3)不適用加計扣除的企業;

(4)應納所得額抵扣。

3、刪除: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

4、調整:(1)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比例由2.5%調整為8%;(2)保險費扣除規定;(3)小微企業的認定條件,第二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按照新《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重新編寫。

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1、新增:

(1)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房產稅;

(2)船舶噸稅。

2、刪除:

(1)巖金礦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稅範圍。

3、調整:

(1)印花稅重新編寫;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由三檔調整為兩檔;

(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

(4)耕地佔用稅部分表述;

(5)菸葉稅的徵收管理。

第七章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5號公告新增,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 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通過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年第45號公告新增,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上述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由於國地稅合併,調整了行政複議管轄的內容。

4、新增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5、新增代開發票的聯次規定。

第八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1、對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中單位繳費的部分進行了重新介紹。

2、對於失業保險費的繳納部分進行了重新介紹。

3、對於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進行了重新闡述,增加了“二十四證合一”的內容。

4、對於社會保險費的繳納部分,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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