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非法建築是否就可以直接強拆?

一丁63082202


您好,違建一般來說就是無證房屋,但是無證房屋是不是違建應該看被徵收人是否擁有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在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房屋是否是上個世紀所建造的或者是否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造(應具體到年份,方便此後遇到徵收問題時進行維權)。如果您擔心自家的房屋是違建,可以參考下列幾條知識點,其實違建的認定也是有標準的。

1. 在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又或者獲得了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未按照許可證批准的範圍建設的建築或者與房屋使用性質不同所建成的建築。

2. 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情況下也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

3. 擅自將臨時建築改造成永久性的建築。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違法建築在拆遷中的地位特殊,實踐中難以認定,拆遷方往往以此為藉口,進行強拆,而不給當事人任何補償,造成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

一、 非法建築的認定

違建的認定需要結合房屋建造時間、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是否有房屋建設許可手續、當時的立法狀態、行政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如果被拆除房屋沒有任何建築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的手續但是三證不全(土地使用權證、土地規劃證、城市建築規劃許可證),這些被拆遷房屋按法律規定屬違法建築。

二、 面對強拆,怎麼辦?

1.明確是合法強拆還是非法強拆

非法強拆是指拆遷人或者徵收人未有合法拆遷手續,或未履行合法的拆遷、徵收程序,而實施的強制拆遷行為。具體的表現形式一般是先限制房屋所有權人的人身自由,然後推平房屋,或者偷拆、黑拆、以拆違建的形式代替拆遷等,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強拆違建同樣是違法行為。即使是違法建築也不可以被執法機關任意拆除,執法機關也必須取得合法手續,依照法定程序執法。土地徵收、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就是說,對於合法建築,只有司法強拆才算合法;對於違法建築,行政機關未經法定的手續而私自拆除他人違法做建築的行為被認為是違法的。

2.非法強拆後的法律救濟

面對非司法強拆,我們完全有權利阻止其拆遷,可以選擇法律途徑進行訴訟,以維護我們的權益。

被拆遷人面對國家的強制徵收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並且在眾多拆遷案件中,當事人由於法律知識的匱乏,不注重證據的整理與收集,不瞭解訴訟途徑與程序,往往會錯失訴訟的良機,所以一旦發生強拆後,當事人應在第一時間收集證據,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而不是毫無目的地四處求助,浪費了維權的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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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違法建築認定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二、違法建築拆除的合法程序

1、公告程序: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在當事人自行履行行政決定期限屆滿之後,當事人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下達《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時間可參照催告時間,限期10日內;(《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2、催告程序:下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作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時間10天內;催告書中必須載明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3、報批程序:當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為6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期限為三個月內)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情況下,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聽取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區政府法制辦、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察局、當地基層組織、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人員及律師等組成的專家會審委員會的意見後,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責成有關單位(區行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公安分局、區規劃分局等)強制拆除。

4. 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公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兩個程序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行政決定也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區人民政府責成決定,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發佈《強制拆除公告》。(《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5. 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下達後堅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機關將採取強制執行方式。由區政府牽頭召集參加強制拆除的相關部門會議,共同研究制定強制拆除方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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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定建築物是違法建築是關鍵,拆是體現法律尊嚴的手段。這個違法建築我認為主要是城市內的建築,農村的特別是偏遠地區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應有專門規定,否則統一用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去套有些不太合理。

一。所佔用的土地手續及實際情況相符且合法。農民的是宅基地,城市的是土地證。如果土地手續不合法,其上的建築物肯定是違法的。城市的很明確,農村的要主動去管理,否則很容易出現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隨意修建。因為農村很難證明是不是“違章”,如農民到底懂不懂法?又沒人管。

二。用地的土地要符合用地性質。既所謂的巜土地規劃許可證》。有了土地證只能說明了土地的權屬。土地上的房屋不是想怎麼蓋就怎麼蓋,還要符合當地的總體規劃。

三。土地上怎麼佈置,蓋多高,實現那些功能這些不但要根據自身的需求,而且要滿足當地的規劃要求,國家保證安全、消防、人防等要求。這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要求。這是每個人和單位都必須尊守的。

四。建設工程前,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其中先要取得合法的施工圖,根據相關相關規定上交有關配套費用,完成有關招投標後才能進行施工,否則施工也是違法的。

五。不需要銷售的房屋完成建造,經驗收合格後可以投入使用,並辦理房屋產權證,需要銷售交易的必須取得予售許可證才能出售,否則也是違法銷售,辦理產權證會有一定的困難。

從而可以看出,是不是違章建築判斷的標準是:具備《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造的建築物符合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既使有前面三證,如果和規劃不一致,也是違章建築。

目前判斷的標準是明確的,問題出在農村的因為法律意識和監管上很難說清楚誰對誰錯。往往在徵地拆遷時出現的加蓋加建上,這個風氣不應該肋長。困難出生不按審批的圖紙建造上,比如加層,改變層高,減少公共服務設施,改變紅線等。這裡面是不是違建,往往是人情大於法,如果嚴格執法,不僅僅是有三個證就是合法的。


宸175863


什麼是違法建築,一座房建成村部不知道嗎?鎮不知嗎?大的房市不知嗎?城管是第一知道的,為什麼讓他蓋成。是不是國家應承但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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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讓你違建,再來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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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個人主義,造就瘋建的後果。法!你懂嗎?讓我告訴你,法是為民定的,上下五千年裡,官都是圈地的,民都是種地的,現國家分你一畝三分地,你來違章建房!好大的膽!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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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有權,有錢的還是拆不了,


我心飛翔182556015


讓其建完,讓窮人住進去,真扶貧,


時間19861016


可以明確,違建必須強拆,即使當年有什麼所謂協議,但現在時代變了,必須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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