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合夥人要求支付合夥財產份額轉讓款獲法院支持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一起合夥協議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孫某合夥財產份額轉讓款25萬元及違約金。

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共同出資合夥經營衛浴店。2018年8月,原、被告簽訂《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約定將原告出資30萬元財產份額轉讓給被告,被告支付給原告財產份額轉讓款共計30萬元並約定支付期限及違約金。被告僅於協議簽訂當日向原告支付5萬元轉讓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兩人簽訂的協議支付餘款,但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財產份額轉讓款25萬元及違約金。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被告李某應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告在支付5萬元轉讓款後,未再按協議約定向原告履行義務,現原告向被告主張支付剩餘的25萬元轉讓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財產份額轉讓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法院亦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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