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農民工如何要回應得的辛苦錢

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一度是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直到目前也是一個社會的難題,今天就說說農民工如何要回應得的“辛苦錢”。

案例分析,農民工如何要回應得的辛苦錢

先說一個案例:

四川的王某攜帶兩個兒子和妹夫一起到外省某工地以自己作為班長的名義承包了工地的外架活,從2015年3月做到2015年底,眼看外架活要做完了,於是王某向工頭要求支付這一年的工程款項,但是呢?工頭說項目款還沒發下來,現在目前的錢只能發一部分,剩下的要等工程款撥下來了,到時才能把他們的工資款打給王某,最後雙方就做了工程結算單,拿了部分工資王某就回去了。但之後工頭一直以各種理由就是不予支付剩下的工程款項,忍無可忍的王某從四川老家趕到工地,發現現在工地早已換了一批人,工頭雖然在,但是卻依然不肯付錢。王某找到了當地的勞動局,勞動局說王某的這個屬於工程款,因為是以王某作為班長代為承建的,這個工程款只能去法院進行起訴,王某不懂,自己明明是乾的活變成工程款就不能要了嘛?於是找到我們律師事務所。

我們的方案

經過我們仔細看了當時的結算單,上面的確寫的是工程總價款為貳拾五萬,再通過我們具體查詢瞭解到當時項目的開發商,以及其他的承包商,最後我們給王某的建議是:就按照工程款的糾紛來起訴,以開發商和承包商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這樣能拿回錢的概率會大的多,之後王某認可了我們的方案,委託給我們律師事務所來做,最終拿到了自己的辛苦錢,現在我來說說其中的法律原理。

案例分析,農民工如何要回應得的辛苦錢

為什麼要這麼選擇方案?

首先作為農民工自己的辛苦錢,有兩種法律關係可以追索:

第一種是以農民工工資的形式,根據勞動合同關係,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種是把農民工人認定成實際施工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權利。該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農民工的權益,這對社會穩定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以勞動關係為訴訟策略的訴訟思路,主要是以直接用工方為被申請人,到實際用工地或者被申請人所在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就只能以所謂的直接用工方為被申請人進行仲裁以及後面的訴訟,但大家都知道一般的農民工工資要不回來,基本是因為上面拖欠了下面的承包方的工程款,下面的承包方沒有資金,還有現在工程方面存在大量的非法分包,一些公司根本沒有任何承包的資質,甚至農民工去找的時候發現早已人去鏤空,根本找不到人了,這樣非常不利於我們農民工兄弟拿回自己的辛苦錢。

而第二種,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進行訴訟就保障性就大很多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我先詳細說說這個法條吧。本條為兩款。

第1款為程序性規定,第2款分別規定了程序和實體兩部分內容。

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發包當事人,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由於轉包、違法分包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作為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此毋庸置疑,不會產生歧義。

第2款規定的是特殊情況,即在程序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在程序上講,當事人包括共同被告和第三人,此處最好追加為共同被告,本款的含義首先是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次是實際施工人為原告以發包人為被告的訴訟中,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追加為哪一種當事人應當視情況而定。

回到案情也就是即使王某沒有和發包方簽訂合同,也可以把發包方、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

此處突破了《合同法》的想對性,而《合同法》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僅規定了兩種情況,即代位權和撤銷權。本條賦予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從性質和構成要件上來看即非撤銷權,更非代位權,這是為了更好的來保護農民工的權益。如果王某按照自己農民工工資的性質進行勞動仲裁的話,就只能要求實際用工方進行支付,特別是在最後執行階段是一個麻煩事,而若王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把發包方和中間的承包方一起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後只要發包方沒有按照合同足額支付工程款,就可以要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解決了在執行時的一個大問題。

案例分析,農民工如何要回應得的辛苦錢

有人會問那些人可以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呢?

建築市場中的實際施工人一般有三種:

第一種是法人,即有勞務法定資質的企業;

第二種是包工頭,它雖然不是一個企業,但是它是一個團隊,往往是工種相同的一個班組,或者不同工種的幾個班組的組合,其負責人即俗稱的包工頭;

第三種是農民工個人。

故大家以後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一定要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採取不同的訴訟思路和訴訟策略可以明顯得到不同的結果,最大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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