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了,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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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也正在逐漸加大農村經濟建設力度。這幾年農村鄉和鄉之間二級公路持續貫通,城鄉一體化建設也如火如荼的進行。而且農村當中,各種經濟建設項目也陸續開發,比如大型水利樞紐工程的建設、高鐵道路、高速公路的建設等等,而在國家經濟建設的過程中,農村所承包的土地也將面臨更多的拆遷、徵地問題。

那麼對於農村拆遷,而嫁出去的女兒可不可以回來分財產呢?



由於我國每個農村地區所進行的拆遷補償方案也不盡相同。在大部分的農村地區,一般所涉及到的土地拆遷補償都是按照戶口人數的多少以及土地面積來進行的計算的。而對於一部分農村女兒外嫁,但是戶口並沒有遷移出去的人員來說。如果自己戶口所在的農村家庭中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那麼按法律上來說,女兒是可以獲得一部分的經濟補償的。如果是宅基地,那麼對於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也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金額的。



其次,對於外嫁時戶口已經遷到男方家的農村女兒來說。在孃家戶主所承包的集體土地中被徵用的情況,那麼作為女而是不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的。但是如果是宅基地徵用,那麼作為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個人私有財產。女兒仍然可以獲得一部分的房屋拆遷費用,而且房屋拆遷的費用屬於私人所有,不受戶口遷移與否的影響。因此,這也造成了目前很多外嫁女出嫁以後並沒有把戶口遷移出去,這也是考慮的一部分原因之一。



現在的農村經濟發展比較迅速,而且很多地方農村所承包的土地以及所擁有的宅基地也將會被徵收。以自己家鄉為例,國家在我們當地正在建設一個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其中淹沒的村莊以及集體土地就佔據了大量的面積,同時還包括房。因此被淹沒土地和房屋的村民都會獲得不少的經濟補償。而補償的多少也要根據被淹沒土地的面積以及土地上的附屬經濟作物的多少來參考。

因此,對於外嫁的女兒,在農村拆遷時能不能夠獲得拆遷補償,這也是要分情況而定。但是作為房屋的私人財產來說,房屋的拆遷在道理上是會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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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裡面的拆遷,那麼對於嫁出去的女兒可不可以回來分財產呢?

有一部分人嫁出去的情況是這個樣子的,剛嫁出去可能覺得沒什麼,但是對於農村裡面確實現在出現拆遷的這種做法,會有經濟的補償。

那這種情況對於嫁出去了,還能不能回來分得相對應的財產呢?

這個我們得看看是否有相對應的做法以及相對應的政策或者村裡面的意見。

是否享有村集體成員的財產分配權利?

這個就是說白了,是不是把戶口已經搬遷出去了?那麼搬遷出去的肯定是不可能的。

因為農村裡面出於利益的關係,假如搬遷出去的戶口,一般對於農村裡面是沒有集體分配的資源能力的。

比如說在農村裡面集體拆遷會進行對於農村裡面這些給予一定的拆遷補償,然後按照人口的數量進行平均分配

這種情況之下呢,由於你的戶口已經搬遷出去,那麼村裡面集體已經不予以承認,你是這個村裡面的成員。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是不會分給你相對應的財產的。這種情況也包括與劃分經濟生態林及徵收集體的土地,徵收這些山林等等。這些都是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所以這個時候就要看自己的戶口是沒有搬遷出去還是已經搬遷出去,假如沒有搬遷出去,那麼是完完全全有能力,允許享受這樣的拆遷補償的分配的。


對於拆遷補償的分配。

那麼根據農村裡面如果是拆遷個人的房屋,那麼也會給予這個家庭內經濟成員給予一定的補償或者安置。

比如說拆遷農村裡面的房子的時候,有房子的基本上會拿到一部分賠償的補償金或者拆遷費。

這種情況之下,只要你這個家庭裡面家庭成員沒有減少,那麼能夠拿到的經濟補償也是不會減少的。

這個就是實實在在的按照家庭戶口來進行分配相對應的拆遷費用。

比如說在我們這邊有一個農村裡面需要開發,進行補償各種的費用的時候,給予每個家庭按人口計算每人30萬。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你的戶口還沒有搬遷出去,你屬於這個戶裡面的人,那麼這個錢自然就會分配到你這個孃家這邊。


分配拆遷費用所得錢由戶主進行分配。

但是很多農村裡面會有這種做法,如果一個農村裡面進行拆遷,這些拆遷的費用基本上會全部統一的分配到每個戶口的戶主名額下。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你的戶口還在孃家這邊,能不能夠分到錢就得看你戶主。看你孃家這邊當家作主的人到底是誰,他給不給你分配這個錢?

當然一般的農村裡面,如果出於你的經濟能力不是很強的時候,基本上都會分配給你的,如果你的經濟非常好,比他們還要好,這種情況下,很多人是不會再次將這些錢劃分給你。

當然按照法律上面來說,你是應該拿到一份補償的,如果這個時候你沒有拿到,假如你真真切切的渴望拿到這些錢,並且要斷絕這個親戚的關係可以上訴,可以打官司。


這對於能不能拿到補償費嫁出去的女兒,這個就得看具體的情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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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嫁出去的女兒能不能分財產的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遇到的也比較多,那麼究竟嫁出去的女兒能不能分到財產呢。

首先,子女享有父母的繼承權,跟性別無關,也就是在法理上來說上她是可以分得財產的,有法律依據。

但是在現實中和法律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享有分得父母財產的權利。

1. 當嫁出去的女兒的戶口已經轉到男方家庭中,那麼她就不再享有這種權利了。這種權利已經被轉移到男方家庭中了,也就是說她具有男方家的財產繼承權。

2. 當這個房子是女方的兄弟建造的時候,這名女方也不具備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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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面臨被拆遷的命運,其中又涉及到諸多熱點和焦點話題,如出嫁女能否享受拆遷分配,就一直是經常爭議的問題。

“農村拆遷了,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這個問題包括兩部分,一是出嫁女是否享受村裡的拆遷分配資格?二是拆遷後,出嫁女能否分享家庭內部的拆遷款或安置房。

首先,我們來回答出嫁女是否享受村裡的拆遷分配資格?

農村人常說“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法律規定男女平等享有財產等權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農村婦女享有平等的批准宅基地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出嫁女能夠享有拆遷分配資格的前提就是是否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只要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村裡,那就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能夠享受房屋拆遷分配資格,無論是實施按人安置或產權置換的拆遷賠償方案,出嫁女都享有同樣的份額,包括出嫁女落戶村裡的子女;但如果出嫁女已經將戶口遷出農村,則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就無權享受房屋拆遷補償。

二是拆遷後出嫁女能否分享家庭內部的拆遷款或安置房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都享有父母的繼承權,從法理上來說上她是可以分割家庭拆遷分配款的。

農村房屋和莊基地雖然屬性不同,但往往具有不可分割性,地隨房走,本村集體組織村民都享有宅莊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在莊基地商建造房屋居住,家庭戶內成員共享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可分割的私人份額!在農村拆遷中,外嫁女主要依託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參與分配,只要被認定為村集體經濟戶,就能享受相應的拆遷利益。而且根據拆遷實施方案不同,外嫁女享有的拆遷利益不同,筆者以陝西省長安區所屬村莊為例,按照“按人安置”和“產權置換”兩種方案分別闡述:

1、興隆街道東甘河村的“按人安置”方案

東甘河村房屋拆遷賠償包括合法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每院房屋重置價格賠償兩部分。

東甘河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內容:每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分5萬元安置費+1.8萬元過渡費+70平安置房(貨幣化價格為9400元/平)+10平門面房(貨幣化價格為14000元/平)。

東甘河村每院房屋重置價格賠償為:36萬+7萬元簽字獎勵+2萬元連戶獎勵;

因此,包括外嫁女在內的每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僅僅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分得拆遷款87萬元;對於房屋重置價格補償,外嫁女需要根據房屋的所有權情況和蓋房的時成本分攤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2、郭杜街道赤闌橋村的“產權置換”方案

赤闌橋村房屋拆遷賠償包括合法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每院房屋重置價格賠償兩部分。

赤闌橋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為:每戶最低400平進行安置;每位村集體經濟戶成員最低分5萬元安置費+2.16萬元過渡費+70平安置房(貨幣化價格為5200元/平)+10平門面房。說明:(1)大於5人(含5人)集體成員戶的家庭,每人給予5萬元安置費,低於4人成員戶的家庭,沒有5萬元安置費;(2)集體成員戶人均安置面積超過70平方的剩餘建築面積部分,必須以5200元/平進行貨幣化。

赤闌橋村每院房屋重置價格賠償為:35萬+1萬元簽字獎勵+2萬元連戶獎勵。

因此,包括外嫁女在內的每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拆遷補償因家庭人數而異,筆者根據該村具體拆遷方案進行計算如下:

 

 

根據家庭成員數量不同,每個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外嫁女可以獲得48-126萬元的拆遷安置款;對於地上房屋的重置價格補償,外嫁女需要根據房屋所有權情況和蓋房時的成本分攤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總之,農村拆遷時,外嫁女能夠獲得賠償資格取決於是否具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如果具備資格,可以享受和其它村民同樣的拆遷賠償!至於房屋重置賠償的分割,還是取決於該家庭房屋的所有權情況和建房投資成本的分攤狀況,如果房屋屬於父母建造或遺留,根據《繼承法》出嫁女對房屋享有權利,遇到徵收房屋拆遷時,房屋重置賠償款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如果房屋系其兄弟建造,出嫁女則沒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利,遇到徵收房屋拆遷時,房屋重置賠償款由其兄弟獲得。同時,如果該出嫁女已經不屬於集體經濟戶,就喪失拆遷分配資格,只能根據《繼承法》在家庭內部分割房屋的重置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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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及筆者的不少朋友是鎮街拆遷的具體工作人員,來諮詢這種情況的人比較多,在此借這一平臺就拆遷政策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實施的實際作一簡要答覆。本答覆的主要內容是:

嫁出去的女兒戶口仍留在孃家,或是繼承的父母的財產,按法律和政策規定,在拆遷時有資格獲得屬於自己那部分拆遷補償,是理直氣壯回來分財產。

一、出嫁女戶口留在孃家,是父母家庭戶中的一員,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出嫁女戶口未遷出,這種現象比較多,一是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的影響,將戶口轉到夫家一方仍無法有承包地,於是選擇不遷出戶口的較多,二是若孃家發展基礎較好,特別是位於城市拓展區及各類園區周邊,普遍看好發展預期特別是對徵地拆遷的預期,更是不願將戶口遷出,有的還選擇將婚後所生育子女的戶口也上在了孃家。筆者有不少朋友結婚時就選擇哪方發展預期看好就落戶到哪方,好幾個朋友的老婆和子女都是留在孃家的。他們為何會這樣,這就涉及農房拆遷的補償政策了。這是因為,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對象主要是房屋產權人及與產權人同一戶口上的相關人員(即家庭成員)。比如,我的一個朋友,妻子和一雙兒女的戶口都在孃家父母的同一個戶口上,那麼在拆遷時,朋友的妻子和一雙兒女都具有獲得拆遷補償的資格,從法律和政策上來說,他們都是孃家父母這一家庭中的成員,都應同等享受拆遷的相關補償。只是有可能在具體的拆遷補償的分配上,不少的出嫁女及其同一戶口上的子女主要選擇的是應得的住房安置部分,主動不參與房屋主體補償、地上構(附)著物補償、搬遷搬家費及獎勵等補償的分配。

二、若父母的財產已屬遺產,除非法定遺囑已明確指定了他人繼承,出嫁女也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父母一方或雙方過世,在死者生前沒有通過法定程序立下遺囑交由他人繼承、不讓出嫁女繼承遺產外,出嫁女都可以按《繼承法》的規定和程序繼承應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遺產,而且這一種繼承不管出嫁女是農業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可以繼承,涉及房產的可以辦過戶手續。那麼,出嫁女繼承了父母的房產(哪怕只佔很小的份額),也是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在拆遷時自然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這種情況,筆者和筆者的朋友辦理過多起,姑娘女婿、兒子兒媳因繼承老的房產而在拆遷時獲得補償的還不少。

當然,這是從法律和政策上明確的對戶口未遷出或繼承父母房產的出嫁女在拆遷時應享有的相關權利,至於家庭其他成員或兄弟姐妹之間,是否有人主動放棄該權利,不屬於本回復討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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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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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嫁出去的女兒當然可以回孃家來分財產,這個與是否農村戶口、是否外嫁女毫無半點關係,主要就看父母願不願意給你。
如今很多農村都面臨舊村改造拆遷的問題,這一拆遷基本上就是個百八十萬的賠償款,這麼多錢該如何分配,給兒子還是給女兒,成了家家戶戶面臨的一個難題,而且還有很多人家為了爭奪拆遷款打的不可開交。在過去農村人眼裡,女兒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出嫁後就別想著回孃家分財產了。


今時不同往日了,很多人家都是獨生子女,如果家裡只有一個女兒,拆遷得到一大筆補償款後,不給女兒又能給誰呢。在一些思想守舊的農村就真有不給女兒的,他們把去世後子孫後代給上香燒紙這件事看的極為重要,寧願把農房留給侄子也不給女兒,這樣侄子們逢年過節為自己父母上墳的時候,也可以為自己添添紙。

家裡有兩個孩子的,但凡有兒子的,基本上就會把房子留給兒子,其實從公平的角度來講,兒女平等,兒子女兒都要給,誰敢保證自己有病有災的不靠女兒,到時候讓女兒家出人出力又出錢,自己在分拆遷款時卻一分錢不給,這話好說不好聽吧。

我們村就有這樣一戶人家,家裡一兒一女,大女兒離婚後戶口又遷回了孃家,現在雖說村裡還沒有拆遷,但是作為城中村,一處農房也值不少錢,女兒要求與她弟弟平分父母這處農房,她弟弟和弟媳婦自然是不願意的,於是就說母親不用她養活,房子人家也不讓她回來搶,這大姑姐真不是省油的燈,父母不用養活也不行,房子必須有她的一半,跟弟弟家鬧的不說話,逼著她媽立遺囑平分農房,老太太不敢得罪兒子兒媳,也不想讓女兒不高興,至今沒有他們姐弟一個明確的財產分配方案。


其實不管兒子還是女兒,從法律上講都有平等分得父母財產的權利,也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就是誰家條件好,就少分點,給條件不好的多些,這樣才最完美吧。


小十六123


農村拆遷了,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是農村挺普遍的問題。農村拆遷後的補償分配,是很多家庭矛盾的一個重要緣由,這個兄弟分得多了,那個兄弟分的少了, 這個兄弟照顧老人時間少了等等。當然了,還有一點就是嫁出去的女兒是否有分財產的權利?

對於農村拆遷來說,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的,其中地上附屬物補償、青苗補償、安置費等是歸屬於村民個人的。但是這個補償款不是平均打給家庭裡的每個人的,而是基本上打給這個家庭的戶主,也就是男主人的銀行賬戶裡,在進行家庭內的分配。

對於這個補償款,我認為出嫁的女兒必須有權利回來分配一部分的補償款。但是這個需要看您的父母或者兄弟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話可能就需要對簿公堂了。在農村,普遍的看法是“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只要姑娘一嫁出去,就不算是自家人了,家裡拆遷了您作為嫁出去的姑娘也沒必要回來分配補償款。但是大家都忽視了一個問題,老人養老、醫療的時候怎麼就想起來讓外嫁的姑娘也需要分擔一份呢?這明顯就是不公平的做法啊。

而且,從《繼承法》的角度來說,作為這個家庭的直系親屬,必然會對拆遷款有一定分配權利的。至於或多或少,那是家庭內部研討之後才會決定的。所以,出嫁女對於家庭財產的分割也是有權利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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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給農村發展注入強勁動力,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同樣不少,比較現實的問題比如在拆遷上,拆遷時已經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回來分財產嗎?此問題不管是誰遇到都足夠鬧心的。


在對於農村拆遷問題上,國家有明確規定,如果是已經嫁出去的女兒只要是戶口已經遷出就不能享受拆遷補助款,簡單一點說就是嫁出去的人猶如潑出去的水,算是屬於直系親屬,但是隻要戶口本上的戶口已經分開就不要多想了。

自從70年代末我國普及計劃生育後,大部分70年代末出生的男性大多是獨生子,人口的減少雖然使農村擺脫越生越窮,越窮越生的惡性循環,不但帶動農村的發展同時國家業也減少了很多公共資源的建設,計劃生育使我國經濟發展逐步加快。

所謂樹有百丈,枯枝敗葉在所難免,人同樣受性格,教育高低,素質同意參差不齊,此前對於農村由於拆遷時,兒女和父母掙拆遷補償款的報道不在少數,作為以孝傳天下聞名的華夏文明,作為兒女們不體諒父母的養育之恩,反而為了自身利益和父母掙那麼點錢,捫心自問一下,如果你們以後你們的子女也這樣對待你們會作何感想呢?

現在親情變淡的主要原因就是把利益看到太重所致,少一點功利,多一分愛心社會會更和諧,生活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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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關於出嫁女的問題一直是討論的熱點,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女性同樣享有財產等權益,但由於婚嫁導致戶籍、居住地等變動會導致其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的變動,從而影響拆遷、繼承等權益。

農村房屋跟宅基地往往是一起的,本村村民基於其集體成員身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用於居住使用,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在農村拆遷中,涉及到外嫁女分配拆遷利益的房屋主要是父母的房屋和宅基地,至於能否分配拆遷利益,要綜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要審查宅基地獲得時的家庭成員情況。

如果該出嫁女是當時的家庭成員,其屬於宅基地的立基人口,宅基地登記在父母名下,且該房屋屬於父母遺留的,或者父母建造的,則該出嫁女可根據《繼承法》對該房屋享有權利,從而也對該宅基地享有使用權,遇到徵收拆遷,有權利分配相應的拆遷利益;

但是如果宅基地雖然登記在父母名下,但房屋系其兄弟建造,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對房屋不享有權利,而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因此父母去世後該出嫁女不能獲取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如果該出嫁女脫離原村集體,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則其不再具備獲得宅基地的資格,即使嫁到本村,由於宅基地是以家庭戶為單位,若其在男方家庭有宅基地份額,則不能再要求分割原份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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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了,是為什麼特別強調農村,是因為計劃生育,農村大部分不是獨生子女的原因嗎?如果是獨生子女,嫁出去的女兒分不分無所謂的吧,應該是說非獨生子女的情況吧!農村和城市觀念差距在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差別,養老保險在城市,交的多最後拿的也多,所以老了不靠子女也沒關係而在農村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就是名頭,在沒有勞動能力的時候就必須靠子女,所以農村才有“養兒防老”的想法。家裡房子拆遷了,在農村,父母在,就是父母,其他人沒資格,無論兒子女兒,那是父母掙下的,父母分給誰就是分給誰,不然也不會有遺囑一說,分了是情分,不分是本分。父母也要留著養老錢。為什麼要惦記父母錢,不能自己出去努力掙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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