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飲用期”並不一定是“保質期”,這家超市沒有違法!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類的商品時

通常都不會忽視一個關鍵詞

保質期!


“最佳飲用期”並不一定是“保質期”,這家超市沒有違法!


但凡發現經銷商出售超過保質期的商品,執法人員必然會對商家作出處罰。

然而,市市場監管局日前受理的消費糾紛案件中發現了一個“例外”——黃家埠鎮某超市銷售生產日期為2015年、瓶身標註“最佳飲用期3年”的某品牌黃酒,執法人員卻判定商家無責,消費者最終放棄了賠償訴求。

消費者:黃酒喝完才發現“過期”了

3月31日,消費者程先生在黃家埠鎮某超市購買了2瓶某著名品牌的黃酒,當晚和朋友相聚,開懷暢飲。第二天,程先生在“打掃戰場”時發現,該酒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5年,瓶身上標註著“最佳飲用期:36個月”。程先生當下一驚:難道昨晚和朋友一起喝的這2瓶是“過期”酒?

“最佳飲用期”並不一定是“保質期”,這家超市沒有違法!


“最佳飲用期”並不一定是“保質期”,這家超市沒有違法!


“最佳飲用期”並不一定是“保質期”,這家超市沒有違法!


害怕飲用過期酒會造成不良後果,情急之下,程先生趕緊去醫院作了檢查,所幸一切正常。排除了“後患”,程先生又前往超市反饋這一情況,並提出了賠償4000元的要求,卻遭到了超市負責人的拒絕。雙方僵持不下,氣憤不已的程先生隨後前往臨山市場監管所進行投訴舉報。

經銷商:最佳飲用期並非保質期

在臨山市場監管所,該超市負責人一再強調:此款黃酒的酒精度大於等於10%,本身不用標明保質期,因此標籤中的最佳飲用期並非保質期。他還告訴執法人員:“去年這款黃酒要到最佳飲用期的時候,我們專門為此聯繫了經銷商,經銷商說這個不是保質期,所以我們就沒有將其下架。”

面對這一在以往的消費調解中從未遇到過的情況,本著“為消費者負責”的態度,臨山市場監管所的執法人員不敢妄下結論,一邊查詢相關案例並向市局業務科室尋求指導意見,一邊前往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固定證據。

執法人員:依照法律和同類案例作出裁定

很快,執法人員就找到了經銷商所說的法律依據。

的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不需要標註保質期。而這款黃酒的酒精度恰恰大於等於10%。

但執法人員並沒有立即做出有利於超市經營者的判定。因為他發現,該規定附錄C中同時還註明:保質期可以有“此日期前飲用最佳......”這樣的標識形式。對於這款黃酒標示的最佳飲用期該如何界定,執法人員決定:檢索同行處理的相關案例再做最終的裁定。

一番檢索之後,執法人員在相關案例中有了發現。

2016年,寧海縣的一名消費者就購買了超過最佳飲用期的同類型黃酒,經過投訴舉報、申請行政複議、提起民事訴訟等諸多流程,被認定為“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超出最佳飲用期不屬於超過保質期”。

最終,參考相關案例的判決書並結合業務科室的指導,臨山市場監管所的執法人員認為,這款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黃酒,生產商本可以不標示保質期,即便標示了最佳飲用期,也不等同於保質期,而是可以理解成

“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既然該最佳飲用期不等同於保質期,超市方面銷售超過最佳飲用期的黃酒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在瞭解了相關規定和案例後,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這款黃酒屬於不安全食品的程先生最終放棄了賠償訴求。

但市監君也要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對於並非豁免標註保質期的食品,“最佳食(飲)用期”仍然是保質期的一種表示方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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