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亮劍”上市公司監管

中證網訊(記者 徐昭)權威數據顯示,2019年以來,上市公司或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17家次。其中,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較為集中,且經常交織出現。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獲悉,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以信息披露真實性為監管中心,嚴厲打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典型違法違規行為。

監管力度加強

數據顯示,2018年度上市公司或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58家次,2019年至今17家次,共計75家次,涉及70家上市公司。其中,*ST毅達、凱迪生態、美麗生態、千山藥機等4家上市公司因立案對象或事項不同被兩次或多次立案。

從違規特徵來看,主要呈現出兩種特徵:一是違規主體多為民營公司。據統計,已立案的70家上市公司中,民營公司60家,佔立案總家數的85.7%,佔民營上市公司總家數2.4%。

二是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較為集中,且經常交織出現,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在信息披露違規家數中佔比58.5%,涉及38家公司。其中,19家存在兩種及以上情形,千山藥機、*ST巴士、奧瑞德等3家公司三種情形並存。

上市公司治理不健全是根本原因

2018年以來,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情形在數量、金額上均出現大幅增長。

接近監管層人士分析認為,從內部看,上市公司治理不健全是根本原因。

一是控股股東控制權缺乏有效監督,導致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為違法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個別公司公章甚至長期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隨身攜帶,如凱迪電力。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道德風險突出,未恪盡職守,縱容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甚至偽造財務報表。比如,*ST龍力9億元鉅額違規擔保未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另有27億元資金用途不明,也未及時披露,導致公司存在因重大違法違規退市風險。但案件暴露後,相關公司董事不僅不替公司依法維權,還支持將相關違規債務納入報表確認。

從外部看,該人士表示,當前經濟面臨下行壓力,環境發生變化。部分上市公司經營、資金出現困難,前期“造業績”的手段難以為繼,企圖以“大洗澡”方式掩蓋以往財務造假行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突出,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融資需求迫切,加之股票質押風險突出,融資渠道變窄,鋌而走險將手伸向上市公司。

“此類違規行為的蔓延將直接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甚至引發巨大風險,應引起高度重視。”該人士進一步補充道。

嚴厲打擊典型違法違規行為

“近年來,監管層對上市公司資金被佔用和違規擔保等問題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強。”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尤其是2018年以來,融資渠道變窄,民營企業更為突出,股票質押風險逐步凸顯,監管層對這種形勢下的上市公司監管做了預判,將防範資金佔用、違規擔保作為作為監管重點。

該人士表示,在此監管態勢下,2018年立案家次同比增長61.1%,信息披露違規立案家次同比增長150%。同時,證監局對33家上市公司在立案前已出具了責令改正、責令公開說明、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交易所也對相關公司、人員等做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公司財務造假、大股東佔用資金是我國資本市場亂象的突出表現,近年來規則完善、限制升級對這類情況有所遏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認為,但監管不能鬆勁兒,特別是在科創板試行註冊制、多層次市場趨於立體、金融工具推陳出新的現實環境下,更應加強約束、防微杜漸,從公司內部和外部著手,警惕更為隱秘複雜的違法行徑滋生。同時應當利用證券法修訂的契機,進一步明確原則和底線,加強執法力量,豐富打擊手段。

此前,監管部門在年報監管過程中強調,年報監管嚴厲打擊違規佔用資金和對外擔保等行為,一旦發現上市公司有相關行為,各監管機構將“從嚴從快”“抬頭就打”,及時採取監管措施;達到立案標準的堅決立案查處,絕不姑息。具體來說,監管從決策合規性、披露及時性等角度,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事項。比如,存在非經營性佔用,要督促相關主體披露有關情況並儘快徹底解決。

“下一步將繼續以信息披露真實性作為上市公司監管的中心,嚴厲打擊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前述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一是保持嚴厲查處的高壓態勢。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苗頭的關注,對於違規事實清晰、法律規則明確的,由地方證監局、交易所先行作出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向市場釋放信號;對於頻繁違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堅決予以頂格處理;對於達到立案標準的,堅決啟動立案調查、初步調查等稽查程序,構成犯罪的,堅決移送。二是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壓實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責任,督促其勤勉盡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一併嚴厲查處。

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認為,監管層要進一步強調明確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財務信息披露要求,做到數據化、常態化。同時,重點打擊惡意套取或編造賬目行為,加大對上市公司及關聯方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此外,還可嘗試開設上市公司誠信經營查詢平臺,對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進行積分制管理。

“解決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等典型違法違規問題,需要從強化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以及大股東、董監高信義義務兩方面著手,即外部信披監管與公司內部治理同時驅動,信披違規觸碰欺詐、大股東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觸碰股東信義義務違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文莉認為,一是加強證券法、公司法聯動修改,在法律層面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信義義務;二是大力推動證券集團訴訟,啟動“私人執法”,使證券違規行為無處遁形;三是加大證券行政處罰力度同時完善民事責任的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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