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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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現在這個社會怎麼了?

凡是見義勇為,不小心失足傷人導致死亡,就要求人家要負法律責任?

那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要冷漠的對待別人,那別人有事也不要去幫忙,然後就是人與人之間充滿了惡意,沒有善意。

若是換作一個老人,在公共交通行駛車上,沒有道德的去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導致一車人的生命安全問題。

可是這樣比強姦未遂還要可惡,然而別人好心的去把老人給拉開,可是老人不領情打開對方的手,自己突然倒地身亡,這關見義勇為為什麼事?

人家也只不過好心的把你拉開,又沒有對你動手動腳的。

搶奪方向盤,以此來威脅一車人的性命,其事件可大可小,這種類似於事件屢見不鮮。

不過,對方要是不小心死的跟見義勇為,沒有任何關係。

若是對方是個年輕小夥子,一不小心把對方踢死了,個人覺得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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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不管咋樣說,你失手打死人,都要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將人打死,不承擔責任的,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正當防衛(見義勇為),什麼是見義勇為?就是在對方實施綁架、行兇、搶劫、強姦、殺人等暴力犯罪活動時,你去制止,在制止過程中,不小心將對方打傷打死,如此,不屬於防衛過當,屬於無限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責任。


應該說,一個老人,在汽車行駛過程中,他去搶奪,可以按照影響他人開車,危險駕駛罪論處,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但不在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定義的幾種可以將對方打死打傷範疇。

實際上,我個人更加覺得,一個老人去搶奪開車司機的方向盤,他帶來的危害,比搶劫殺人行兇綁架強姦罪更加嚴重,因為,搶奪方向盤,會對一車人的生命安全帶來危險,比一般的搶劫殺人強姦還嚴重,應該劃為見義勇為範疇,不小心將對方打死,也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我們目前法律如果沒有進行修改前,你將搶奪方向盤的老人打死了,依然是要承擔責任的,估計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都需要承擔。 還有,也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如何失手將人打死,對方在搶奪方向盤,擔心車撞車,你可以去把他拉開、推倒,也不至於使用暴力手段,如用錐子將老人錘死。

假設,如果現場是在撕扯推搡過程中,老人心臟病復發、心肌梗塞等猝死的,或者推搡過程中,撞到公交車某個尖銳的東西,撞死了,我倒覺得,雖然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最多是民事責任。但是,如果一個老頭在搶奪方向盤,你用木頭、鐵棍等兇器將對方打死,則是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的。



這個具體要承擔什麼責任、承擔多少,還是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來定。 而從目前的法律來看,對於制止有人影響公交車司機駕駛,導致危險行為,還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來保護乘客的正義和見義勇為行為,因此,也期待法律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問題問得好!

目前針對重慶萬州大巴車墜江事件,媒體和網絡有種聲音認為,如果有人出面阻止,就可以避免悲劇發生了。甚至找出某地乘客搶奪方向盤,有人一腳飛踹乘客拯救全車人的事件在網上播放,獲得無數人和主持人有意或無意的高度贊同,對此,本人是持反對態度的!

首先,對於一般事件非恐怖襲擊,比如搶奪方向盤事件,普通乘客是無義務參與的,如果將人打傷、致殘或致死,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鉅額賠償,到時倒黴的就是你自己,恐怕沒有人為你喊好。

為什麼那?因為國家法律並未列入或鼓勵此種“見義勇為”的行徑,各地法院判罰也會不一致,因為搶奪方向盤導致的後果並不確定,並不能說明你腳踹他人就是合法的,無瑕疵的,僅僅依靠輿論的呼籲是不靠譜的。

舉個典型例子,一個人因為偷盜或搶劫被發現,然後一路狂追,導致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或因心臟病發,或因跳河,或因被車撞死等等,法院會基於人道要求本為受害者的你賠償對方,這種類似事件屢見不鮮。滿大街碰瓷的都杜絕不了,判罰不公比比皆是,真叫人慾哭無淚,所以不要輕易做英雄。

針對乘客騷擾、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等諸多潛在的危險行為,最好的預防辦法還是加裝“玻璃鋼安全防護設施”,或叫獨立駕駛室,將乘客與司機隔離開,避免一般乘客或醉酒的、瘋子等非理性毆打攻擊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危險性行為,保障乘客安全才是上策、根本。

有人說,甚至刑法專家等諸路大神出來說,“搶奪方向盤可最高可判處死刑”以此來威脅不理性行為,其言大謬矣!古人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中國人都知道,故意殺人是死罪,難道就沒有殺人的了嗎?還是有的吧!

所以刑法從重處罰當然是可以的,但都是事後的處罰,已經於事無補了,最好還是提前做好“安全防護”,隔離司機與乘客,防患於未然是真理,其它都是輔助手段而已。我相信,即使加裝安全措施,肯定有不滿乘客踹門的,只不過威脅不到司機了,司機安全了,乘客也就安全了!

強烈建議在役的公交車抓緊時間加裝隔離防護措施,這是當務之急!法律嚴懲僅是輔助手段,缺一不可,但不是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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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法律責任,完全符合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有人搶方向盤,公民人身,國家財產正在面臨危險,如果無人制止,就可能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悲劇,後果不堪設想。緊急時刻,飛起一腳,阻止了不法侵害,保護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雖然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了。但這一腳下去,誰能預料不法分子是傷還是死呢?所以這一腳沒有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不負刑事責任,也不負民事責任。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二牛144548898


從維護全車人生命權視角來看,踢死那個搶奪方向盤,試圖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那個肇事者,不應該負法律責任。

再從維護個人安全的角度來看,只要有人搶司機方向盤,每一個人都成為生命受到威脅的人,而出手制止,則是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我看即便踢死那個搶奪方向盤的人,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是對行兇者的犯罪行為及時中止。

但是有些人可能說,即便是制止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出手過重,而致人死亡,那不屬於防衛過當嗎?在我看來,不能這麼考慮,要清楚公交車上還有那麼多乘客,而行兇者搶奪司機方向盤,則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及時制止後果不堪設想。

有些時候,問題恰出在真要是較真的時候,法院那邊如何判案,可能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法,結果自然也會不一樣。但是如果每一個公民都能在看到有人搶奪公司車司機方向盤時果斷出手,那會使類似的違法行為被遏制,沒有人膽敢隨意在車上造次。


寒石冷月


查偷漏稅可以按最大的可能性結果進行處罰,為什麼對待無理取鬧蓄意破壞份子不能以最大的破壞可能性進行審判評估?本來公交、地鐵、飛機等交通工具都是人口集中的特殊區域,那麼特殊區域發生特殊事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在特殊事件發生初或時做出特殊的處理方式用最小的損傷損失挽救最大的可能性事故損失的發生,這樣的行為就應當鼓勵和表彰!既然法不容情需要過堂審議判決,那麼也要體現人性執法,獎勵大於處罰才能更好的激勵見義勇為,才能慢慢的把人性的冷漠減少,不管那種行為那種人都是社會環境造成的!!!法律法規應該隨著社會的進步改變進行適當的修改加減。(把一切反國家反社會反人民的犯罪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泰國董里府小祝


分幾種情況了。

1,這個人本身身體有病而導致的意外死亡,無責。

2,由於踢得過重導致人死亡,可能會被認定為,明知這麼重的行為會導致人死亡而疏忽大意,為過失致人死亡。

3,跟這個人本來就有仇,藉此機會不管不顧一腳上去,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為故意殺人。

4,最大的可能性是隻是踢了一腳,根本料不到那麼巧,正好這個人頭就撞到了邊邊角角,恰好還是致命的地方,恰好搶救又不及時,這麼巧就該死了。這個就得看法官的認定,如果法官認為正常人不可能意識到踢一腳就會死人,則意外;如果法官認為,這麼狹小的空間,且周圍有導致危險的兇器等等危險設施,正常人應該認識到有可能會造成死亡,則過失。

最後,儘量用手拉吧,抬腳和用手拉的時間差不了太多。

如果當時情況特別緊急,危急全車人安全,人根本站不穩,只能抬腳,我個人認為踢死了也無責。對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應該無限防衛。


看不起我1234



欠債者還錢,殺人者償命,這是自古以來天經地義的道理。

當下會發生一些見義勇為,防衛過當,或者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把小偷或者犯人至傷致殘甚至致死的情況。

雖然是在公交車上見義勇為,為了一車人的安全,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

可終究是傷了人性命,不管是從法律,還是從人情世故上來講,都需要承擔責任,這是無可置疑的。

所以,大家平時在生活裡面,遇到不平事的時候,一定要理性對待。

凡事不能莽撞,否則你就不是見義勇為,而是怒莽行事,不會有好的結果。

但要是如果遇到了搶劫,殺人,強姦這樣的案件,如果嫌疑人對受害者造成了人身生命安全,正當防衛將對方致死,這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公交車上,有人搶奪司機方向盤,在不需要傷害人身安全的時候,卻把對方弄殘,弄傷,致死,是需要負相關刑事責任的。

所以,在見義勇為的時候,要理性不要魯莽。


遇我得福


基本上不用想,你沒那本事



曾經八年前!在公交車上!也因為一個老頭自己打個盹越過站了!要求司機停車讓他下車!但司機未停!他就心裡不舒服詛罵司機了!罵了好幾句!司機未理睬他~~後去,我旁邊聽不下去!指責老頭了!介大年齡了,做人不要太過分,是你自己打瞌睡還要怪別人!你太過分了!做人好這個樣子呀!我當吋說話聲音可能大些!他就不響了!下一站就不響下車了~~說心裡話!他如果與我鬥觜,我上去刮他耳朵光,需後下站馬上下車,反正我正壯年也不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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