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那裡下雨了吧
不可以,你一防衛就麻煩了。
首先,對方多人進入。除非你有視頻記錄,否則對方證人比你多,在當事雙方證言矛盾,雙方均無證據的情況下,你猜法院會怎麼辦?
其次,及時你有視頻記錄,對方也可辯稱只有一人與你起了衝突,除非你的戰鬥力強悍到可以,一手錄像,一手放翻多人。
第三,刑事可免,民事難逃。這個你就自己體會吧。
第四,一對多,除了掌握主動權還要敢下狠手,這個時候,誰先動手誰吃虧。
第五。。。。。。重點中的重點是。以上都是法律上的顧慮,我TM就是一個小老百姓,誰敢進我家乾死拉倒。
obayang159
本人曾在法院從事一線審判業務,下面簡要作答如下:
很難說可以!
無限防衛:對方要取人性命、取人貞操,那就可以將加害方置於死地,不用負責。
無限防衛最難的就是確認對方究竟是想打人還是想殺人,畢竟這個事情太主觀了。
所以雖然情理上沒問題,但是目前的法律適用存在太大困難。
但是奉勸一句,不管怎樣,肯定不能在罪犯面前任人宰割!
該反抗的時候,無論如何都要反抗!
相信我們的法治體系,會越走越好!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很多現實案例告訴我們,正當防衛很難認定,無限防衛更難認定。
例如:張福林奪刀殺死入室行兇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
張福林陪著已經身懷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歡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後持刀闖入臥室,張福林和妻子雙雙受傷。被王君壓在身下毆打的張福林奪刀後向王君連刺三刀。隨後,張福林感覺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來越小,於是便掙脫開王君。此時,張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趕緊進行搶救,並讓妻子趕快撥打120急救電話,但這一切沒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後,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並存在防衛過當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再例如:遼寧殘疾人反殺醉漢案
2018年9月,遼寧撫順一名醉酒男子,砸開殘疾人已經關門歇業並休息的於海義足療店大門,強行入室。雙方在廝打過程中,於海義持水果刀將醉酒男子捅傷,對方被送至醫院後,不治身亡。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以於海義涉嫌故意傷害罪起訴至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例如:河北保定王曉一家三口反殺案
26歲的黑龍江男子王磊帶著甩棍、水果刀,深夜翻牆進入王曉(化名)的家中,與王曉及其父母王新元、趙印芝發生衝突,最後被反殺。王曉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殺人罪進行立案偵查。
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很多,最後一個案例最後認定屬於正當防衛而不起訴。從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到最後不起訴,這是經過多少網友的關注,多少網友的努力,多個部門及單位的重視。
所以,這麼多案件在前面,有的就發生在我們身邊,你說對於入室行兇能不能實施無限防衛?這個確實很難界定。
當然,我個人是認為應當可以實施無限防衛。主要是考慮兩點,一點是應當作出有利於防衛人的解釋。正當防衛要求實施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程度相當,就如問題所述,對方沒有持刀的暴力性犯罪並不是就不能造成人員傷亡,更何況對方人數眾多實施毆打的情況,難道還要去防衛人去考慮對方的意圖,顯然不合理,而且作為防衛人在緊急情況下也做不到。另一個就是住宅神聖不可侵犯。不法侵害的發生場所與一般的場所不一樣,這是在被害人的場所,這是私人的住宅,是社會公民自認為安全且穩定的場所,這樣的場所肆意闖入並實施暴力,都應當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葉律師
被打者可以“無限防衛”。
前陣子一個新聞能最好地說明。
一男子王某與網上一女子相戀,後來女子以談戀愛和找工作為由,將王某騙到某市,女子隨行的還有幾名男子,幾人帶王某到一處房間內,沒收他的手機,不讓他打電話。
王某猜到自己已經誤入傳銷,想脫身離開,但那幾名男子不讓王某離開,幾個人圍上來想控制住王某,王某掏出隨身帶的小刀,一通亂揮,刺到一男子的腹部。
王某成功逃脫,後來被捅的男子死亡,警察抓到王某後,以防衛過當為由起訴,把案子移交給檢察院,後經檢察院審查明,王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幾年前,正當防衛要求非常嚴格,經過這兩年不斷的正當防衛案件發生後,被公安機關初步認定為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罪等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
比如前不久的“崑山龍哥反殺案”、“淶源反殺案”、“福州見義勇為案”。
這些案子幾乎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先初步被認定是防衛過當後,引起全國人民關注,再經檢察院或公安局認定屬於正當防衛。
這些案子,是推動正當防衛正常化的動力,讓百姓相信還有正當防衛存在。讓百姓有了跟犯罪做鬥爭的保障!
回到這個問題上,多人非法入宅傷人,不管有沒有持刀,在人多勢眾的毆打下,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性非常之大,隨時都會有生命危險,此時為了保護自己、保護家人,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權進行反擊!
把這些人打傷打殘打死,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鬼谷縱橫
在槍支氾濫,法律奇葩,人人可以對闖入“神聖不可侵犯”私人住宅打人行兇、採取無限“自衛反擊”的米國,這估計根本都不叫問題和大事,恐怕這入宅打人的兇狠團伙,很快就被捱打的主人一怒之下“突突”了。
當然,在文明和法制日趨完善的國內,被打者因此採取“無限防衛”肯定屬於“防衛過當”,觸犯刑律之舉。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只有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即“特殊正當防衛”)。
但是,不少群眾為此質疑和擔心,多人入宅打人儘管沒有持帶凶器,但是這種打群架式的團伙鬥毆,你一拳我一腳的密集型傷害,很難控制尺度和場面;眾人衝動之餘,情緒猶如脫韁野馬、火上澆油,局勢很容易持續升級,釀成大事。
記得在某個建築工地就發生過類似、失控升級的群毆事件。
快到年終了,可工地的包工頭仍然拖欠不少民工的工錢遲遲不給,甚至玩起了失蹤的貓膩,有天晚上,多方打聽訊息的數十名民工,終於打聽到了包工頭新買的一套偏僻住房地址,並且成功將他堵在家裡,大夥隔窗質問他春節能不能兌現拖欠的工錢,並讓他寫條子簽字保證,但是這名不識抬舉、玩小伎倆的包工頭就是隻動嘴皮子,不簽字,結果徹底激怒了討薪的民工,大夥嗷嗷叫著踹開防盜門衝進房屋去,你一拳我一腳將這個包頭打得渾身青紫、奄奄一息,最後因外部擠壓打擊引發心臟病,這名欠薪的包工頭不幸意外撒手歸西。
儘管事後,打人的民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罰制裁,但是這起群毆導致的討薪悲劇,還是引發了吃瓜群眾的深深思考。
霍小姐的八卦爐
被打者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適用“無限防衛”,是需要條件的。我簡要闡述一下我的觀點。<strong>
一、多人入宅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般認為,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從我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嚴重妨害住宅成員的平穩和安寧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僅從多人入宅這一行為看,“多人”可能已構成犯罪。二、多人在住宅內打人的行為如何認定
我們知道,住宅有兩個特徵:
- “私密性”特徵: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
- “排他性”特徵:場所與外界相對隔離。
如果多人對被打人進行輕微的暴力傷害,被打者遇到現實的不法侵害,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這是一種私立救濟的行為,法律不但不禁止這種行為,而且要鼓勵這種行為。
如果多人對被打者進行嚴重的暴力傷害,被打者遇到嚴重的暴力侵害,當然是可以進行“無限防衛”的。對於“無限防衛”,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的難點是,如何區分輕微的暴力還是嚴重的暴力?以及輕微暴力可以隨時轉化為嚴重暴力,如何掌握這個“度”?在緊急情況下,法學專家不一定能有十足把握來區分這個“度”,何況未受過法律訓練的老百姓?法學上有條諺語:法律不強人所難。在這種多人打一人的情況,被打者隨時有性命之憂,我的個人意見,寧願防衛過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要被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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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學道
家,給人以歸屬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旦有人惡意侵入,不管原因是什麼,不管有沒有發生嚴重性傷害,都應該有權利採取無限自衛權。因為家不是個人,有父母,有老婆,有孩子。我們無法預知侵入者的心裡想法,只能盡所能的去採取一些行為保護家人,把危害降到最低,已消除對未知情況的一種恐懼心理。這樣的行為是以暴制暴,在法律上就會出現防衛過當。我們無法在事發時去準確掌控法律的標準,也無法放任家人處在未知的危險環境之下,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選擇消除眼前的威脅,等待法律的審判。國家應該立法把家保護起來,可以使用無限自衛權,因為所有的個人,背後都有一個家。
隨手翻來
多人入室打人,不管是不是持刀都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從理論上應該是可以適用“無限防衛”的。可是現實總是那麼難,只要你防衛了那就很可能成了過失致人死亡。
現在有一個怪圈,那就是正當的維護生命財產行為很多時候都會帶有很大的民事和刑事風險。然而,對於原本是侵害他人財產或生命的行為,一旦遭到權利人的反抗導致傷害,反而這些原本的違法犯罪分子卻成了受害者。
其實導致這樣的現象出現,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法律永遠是公正公平維護社會正義的。有些人要成績,為了說明保護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也有律師為了出名,故意顛倒黑白。還有很多的是有人因為有關係,直接不管是非對錯,變成“鐵”的事實。
曾經在常州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七八個人拿著鋼管木棒等前往別人的辦公場所,而辦公室內的員工在看到樓下來勢洶洶的人群時,辦公室內的員工用椅子和廚房裡的菜刀進行抵抗。結果外來行兇的人被打得落花流水,連忙逃跑。結果壞了,抵抗的辦公室員工成了打架鬥毆,並且是持兇器的,所有人都被抓了。
很多時候,作為普通百姓真的很想有一個權威的標準出來,如何才是正當防衛,如何才能保衛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無須擔責。現在從上到下都是一頭霧水,讓普通人更加的是心有餘悸。不防衛會被打死,防衛吧,又很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說天評地鹽城哥
不僅是可以,應當是必須。
過去正當防衛,只要死人了,就是防衛過當,這是法官法盲的重要標誌。把違法侵害當成了擂臺比武,必須對等的出招。只有加害人對被害人慾將置於死地,且正在實施的時候才可以防衛,否則就是過當,這是過去一直採用的審判方式。把審判當成了網上的比武裁判。比武嚴禁過當,因為有嚴格的規則,而且裁判準時叫停,且都沒有傷害對方且止於對方於死地的慾望。如果沒有裁判光有規則,也說不定打到什麼模樣。如果沒有裁判,光有規則,我相信得有相當的比例的比武會導致傷害案件。哪解恨就打哪兒,打到火頭上必然有過當的情形,不是有拳手把對方的耳朵咬掉嗎!有裁判都沒管用。實際上防衛就應當允許過當,應當允許超倍數的行為實施防衛。記得兒時小孩打仗有句諺語:“說有罵就有打,有騾子就換馬”。可嘆的是法盲當道,好人的正義難伸張。還是兒時諺語可以推到出正確的規則:只要你打進我家,我就可以殺,不要管他拿的啥傢什。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保護守法的,震懾違法的。
蒼天啊,伸張正義吧!讓法盲下崗吧!
隸桀
淨扯淡!肯定不行!中國的住宅不是永久所有權!只有70或者40不等的使用權!不是私有財產!侵入住宅不是侵犯你私有領地!因為你不具備房屋的私有財產權!土地是國家的公共的全體人民的!不是你的私有財產!非法侵入私有財產住宅權利你沒有的!所以無限防衛權你不具備!只有你的生命遇到傷害並且對方威脅到你的生命才可以在不使用器械和致命工具的情況下一次反擊!需要一次反擊必中!才算正當防衛!否則你就是防衛過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大家一定繼承我們光榮的武術傳統!強身健體,練好中華武術或者金鐘罩鐵布衫,提高抗擊打能力和一次反擊能力!快如閃電⚡!來去如風!快速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