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與政府達成的補償協議,新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該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納入了“民告官”的受理範疇。
《行政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行政協議,有行政行為的屬性,也兼具民事合同的性質。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時,一般也要適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果拆遷戶認為政府補償抵了,除了法律規定和政策標準外,也可以引用比如民法的等價有償原則和公平原則。行政法當中的比例原則也可以作為依據。
補償協議既然是一種行政行為,就要接受司法審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是審查的重點。拆遷戶對補償協議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是強迫性的,可以依據民事合同的規定提出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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