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撞小轎車,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近日,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公交車司機肖某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批准逮捕,醉酒並毆打司機的乘客李某也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
4月7日晚上8點左右,公交車司機肖某駕駛公交車西行,快到一公交車站時,車上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車。由於車輛還未進站,被司機肖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並互相辱罵。公交車進站後,李某從後門下車,再次從前門上車並朝肖某頭部右側猛擊一拳。肖某為了洩憤,想通過製造交通事故報復李某,他看到前方道路有些擁堵,便啟動公交車撞向右前方一輛出租車和左前方一輛小轎車,小轎車被撞後再次與前方一輛出租車追尾,造成公交車及三輛小車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27764元。隨後,肖某假裝暈倒,趴在方向盤上,公交車內的乘客報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後將肖某送醫。
第二天,肖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一會兒說“自己因被打而失去意識,不知道公交車如何啟動撞擊前方車輛”,一會兒又說“自己被打後意識清醒,啟動了車輛,後感覺胸悶氣短,失去對公交車的控制”,並表示“自己因右手被打骨折才失去對公交車的控制”,供述前後不一,漏洞百出。
在偵查人員出示了公交車內監控視頻後,肖某承認“自己被打後意識清醒,因為太氣憤,想跟前車發生輕微剮蹭,讓毆打自己的人承擔修車費用,就啟動了公交車,沒想到公交車自身重量大,跟前面三輛車發生了追尾,自己非常後悔。”據調查,當時肖某駕駛的是一輛氣電兩用公交車,該類型的車輛停止後檔位一直在前進擋上,車門打開時不能起步;肖某右手骨折是舊傷,早已痊癒,與被毆打沒有任何關係。
結合本案的證據,辦案檢察官認為肖某的行為和損害後果雖然沒有達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準,但主觀認識和客觀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為了洩憤不顧車上乘客和路面車輛、行人的安全,故意駕駛公交車撞擊車輛,社會危險性較大,符合逮捕條件。
最終,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記者 南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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