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冤案終被平反,法院拒絕國家賠償為哪般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一起發生於1986年的案件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被認定犯有詐騙罪的江蘇濱海人耿萬喜無罪。歷經32年,這起案件成為時間跨度最大的一起冤案(詳見第一財經2018年6月10日《時間跨度最大的一起冤案 32年後終被最高法平反》一文)。

冤案雖被糾正,但後續的國家賠償問題並不順利。第一財經1℃記者近日獲悉,耿萬喜在案件平反後,向鹽城中院提出國家賠償並獲立案。在歷經近11個月後,鹽城中院於4月30日作出決定,認為該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這一決定引發很大爭議,曾參與《國家賠償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直指法院決定存在問題。

拒絕國家賠償

時光回溯到1985年,當時在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當會計的耿萬喜,代表單位與其他公司做了一筆水果採購生意,但生意過程出現一些波折。讓耿萬喜想不到的是,1986年4月,他被濱海縣檢察院抓捕,原因是在這筆生意中,耿萬喜涉嫌詐騙罪。對此,耿萬喜一直堅決認為那只是一起民事糾紛。

1986年10月初,濱海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耿萬喜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耿萬喜提出上訴後被駁回。1990年9月,耿萬喜獲得假釋,回到了濱海。從此,他開始了長達20多年的申訴。直到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再審此案,並改判耿萬喜無罪。

耿萬喜提供給1℃記者的司法文書顯示,案件糾正不久,他就向鹽城中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2018年6月20日,鹽城中院決定立案受理。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23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在歷經近11個月後,鹽城中院作出了駁回的決定。耿萬喜在5月7日收到了決定書。這份決定書稱,經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至羈押被解除之日。

本案中,耿萬喜於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故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鹽城中院據此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申請。

耿萬喜對對此決定難以接受。他認為,雖然自己在1990年就出獄恢復自由,但他揹負“罪犯”的帽子依然長達28年,錯案使他的人生完全改變,“公職沒有了,頭頂罪犯的帽子讓我和家人根本抬不起頭,20多年一直在申訴,家裡的經濟條件很不好”。

耿萬喜表示, “我的案子很小,最高法親自糾正了這起錯案,如果按照鹽城中院的這一決定,我不清楚糾正這起案子的意義在哪裡。”

耿萬喜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對1℃記者表示,耿萬喜對鹽城中院的決定不服,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問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他們將會在近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

法學專家認為該案適用《國家賠償法》

耿萬喜案由最高法院親自糾正後,成為一起典型案件。

今年3月27日,《人民法院報》刊文提到,近三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和糾正了張文中案、顧雛軍案、耿萬喜案等涉產權的民營企業家冤錯案件。與以往暴力型刑事案件的平反不同,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罕見的重大涉產權經濟案件平反,極具標杆意義。

今年1月19日,《檢察日報》刊文指出,2018年6月5日,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開庭再審耿萬喜詐騙案。再審中,最高檢依法指派檢察員肖亞軍、陳雪芬出庭履職。他們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建議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最高法院採納了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耿萬喜無罪。“耿萬喜案的公開審理和宣判,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依法糾正冤錯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檢法共同糾錯的表現。”最高檢依法指派的檢察員陳雪芬感慨道。

冤案雖然得以平反,在鹽城中院作出決定後,此類案件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引發巨大爭議。

曾參與現行《國家賠償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對1℃記者表示,《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侵權時間的計算,應當是從侵權發生之日起,到侵權行為被糾正之日止。就刑事判決來說,法院何時糾正了錯案,何時才是侵權行為結束。就耿萬喜案的事實來說,他在1986年被追究刑事責任,1990年假釋出獄,但案件一直到2018年6月才被糾正,因此侵權終止時間應為2018年6月。他在錯案被糾正後申請賠償,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鹽城中院認定該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顯然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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